60多歲的男子吳某,因停車問題與鄰居劉某矛盾已久。在二人再次因該問題產生爭執後,吳某竟開車將劉某及正與劉某聊天的何某撞飛,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重傷二級。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月8日獲悉,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因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7年。
隨後,吳某表示不服,稱其系「誤將油門當剎車」。二審法院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因吳某長期將其車輛停放在自己兒子臥室窗戶下,影響室內的採光,被害人劉某曾多次與吳某發生爭執,還進行過民事訴訟。2018年10月24日上午,劉某與吳某再次引發爭執。隨後見吳某駕車離開,劉某便將自家的電動車推至該處、並請人將其他物品堆放在該處,用於阻止吳某回來後繼續在該處停車。
吳某的妻子看見此事後,便打電話告知了吳某。
當天中午,劉某和鄰居何某在家門口聊天時,吳某直接駕車加速衝過來,將劉某和何某撞飛,之後撞到其他車輛停下。
根據公安機關筆錄顯示,目擊者稱當時感覺吳某的車輛一直在加油、沒有任何剎車動作,直到撞上其他車輛才停下來。事發後,周圍鄰居趕緊互相招呼著來幫忙救人。吳某卻一直沒有下車,其車輛的保險槓損壞、駕駛座和副駕駛座的氣囊也已爆出。
吳某的妻子則表示,自家和劉某家還因為其他鄰裡關係的問題導致矛盾越來越深。事發後,吳某曾給自己打過電話,稱其因「把油門當剎車」在樓門口撞人了。
而根據警方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吳某轉彎進入現場道路後,車輛先是停頓了一下,然後就突然加速將劉某及何某撞出。
經醫院鑑定,劉某肋骨、恥骨等多處骨折,屬於輕傷一級;何某則因當天車禍致小腸鹽性壞死、腹腔積液、消化道出血,及恥骨、肋骨、髕骨多處骨折,屬於重傷二級。
之後,吳某的妻子曾在公安機關給了何某2萬元的賠償款,但該款項金額尚難以彌補何某實際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
法院認為,吳某採取駕車衝撞的方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吳某與被害人劉某早因鄰裡糾紛產生矛盾,案發當日,面對雙方間關於停車位置的爭執及被害人劉某隨後採取的阻止吳某在該位置繼續停放車輛的行為,吳某喪失合理、合法處理鄰裡糾紛的理智;依據現場監控錄像及司法鑑定意見,可以認定吳某在案發時不存在「誤把油門當剎車」的誤操作及「未觀察到車輛前方有人」的疏忽大意,其對駕車加速衝撞被害人的行為後果呈現出希望或放任的主觀故意。在此後接受司法機關訊問的過程中,吳某始終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綜合考慮吳某的犯罪手段及認罪態度,北京西城法院最終因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7年。
隨後,吳某不服進行上訴,稱其案發當天沒有與劉某發生爭執,與被害人何某更無矛盾,其駕駛車輛出現操作失誤,不小心撞到被害人,並非故意開車撞的被害人,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吳某對劉某、何某的傷情鑑定有異議,申請對二被害人重新鑑定。
吳某的辯護人則表示,吳某在事發後也主動撥打了「120」和「110」,在公安機關訊問時,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二審法院對吳某異議均不予採納。對於吳某辯護人所提有自首情節一事,法院認為,吳某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的過程中,拒不承認自己系故意駕車撞擊被害人的事實,不屬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具備構成自首的條件,故不予採納。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吳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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