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說,創始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找到合伙人。
而徐小平說,合伙人的重要性超過公司的商業模式。
可是,如果選錯合伙人怎麼辦?
畢竟人是複雜的動物,誰也難以保證能看得很準吧?
比如李國慶夫妻合作20年後,還是鬧翻了?
而比特大陸的兩位創始人,合作6年把公司做到全球行業第一,也鬧翻了。
羅振宇和申音於2012年創立羅輯思維,兩人在2014年不愉快的分手。
脫不花加盟出任得到CEO後說:創業最重要是談好怎麼拆夥。
拆夥說的就是退出機制,那麼應該怎麼設計股權的退出機制呢?
竹子是專門做股權設計的律師,根據我們的經驗,並研究了100多個案例後,歸納出三種股權退出機制,這些都是經過法院判決書確認有效,並不是那些講起來讓人激動、用起來沒用的雞湯。
第一種股權退出機制,靠天吃飯
北京甲公司的股權結構是6:4,這樣的股權你覺得好嗎?
他們遇到賴帳的小股東,持股60%的大股東幫小股東墊付了出資款,但股權卻是小股東的。大股東太冤了,想把小股東踢走還踢不走。
另一家四川的丙公司,股權結構是8:2,這是不是大師們說的最優股權結構呢?是不是比7:3還厲害?
很不幸的是,他們遇到賴帳的大股東,大股東拿走80%的股權卻不分錢不付,公司就靠小股東20%的錢運營。
這小股東是不是太冤了?自己出錢經營公司,居然要被大股東分走80%。
後來小股東設法把大股東踢掉了。
可不是說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嗎?持股80%的大股東為什麼還會被小股東踢出局呢?
可以在「股權道」工號查看具體操作哦。
甲公司持股60%的大股東踢不走持股40%的小股東,但丙公司持股20%的小股東卻把持股80%的大股東踢掉了。
所以,解決問題的關鍵並不是股權結構,而是利用法律的規則操作。
第二種股權退出機制,提前設計規則
另一家四川公司採用了9:1的股權結構,這樣的股權結構是不是很好呢?
公司為了融資給投資人10%的股權,但錢沒拿到給出去的股權也收不回來,持股90%的大股東想把10%的小股東踢掉還踢不走。
前面那家持股20%的小股東,都把持股80%的大股東踢走了;但這家持股90%的大股東,還是踢不走持股10%的小股東。
所以,有水平的人不靠股權結構,沒水平才賴股權結構。
比如另一家江蘇公司,為了融資給了投資人36%的股權,但投資人拿了股權卻不付錢。
後來持股51%的原始股東,就把持股36%的投資人踢出局了,投資人去打了13場官司都輸了。
他們靠的並不是股權結構,而是提前在股東協議設計了規則。
那些隨便弄來的股東協議模板,能解決這樣的問題嗎?
第三種股權退出機制,後天補救
另一家雲南公司,公司沒錢經營快要倒閉了,想讓股東繼續投錢。
公司共有4個股東分成兩大陣營,持股70%的兩個股東願意繼續投錢,但另外持股30%的股東不願意繼續投錢,也不願意退出。
怎麼辦?難道持股70%的股東投錢後,要和持股30%的股東分享收益嗎?
這家雲南公司並沒有像江蘇公司那樣提前設計規則,幸好他們比較機智,後面修改規則後把兩位持股30%的股東踢出去了。
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這樣操作成功的,比如另一家北京公司,持股95%的股東把持股5%的股東踢出局,已辦了工商登記,打官司一審二審也得到法院的支持東,但小股東去北京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後,推翻了一二審判決,他們為爭股權花了13年時間,最後都是沒能成功踢掉持股5%的小股東。
那麼,什麼樣的股權退出機制才靠譜呢?大師說的所謂退出機制能有效嗎?
可以在「股權道」工號查看具體的案例分析哦,這些有效的辦法都是經過法院判決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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