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近日陝西一女子稱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忍到仨子女成年後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
該法院為何判定不予離婚呢?現行的《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基本標準。
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視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但如果只是偶爾發生的家庭暴力,則不能片面地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不會輕易以此判決離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侮辱人格、精神恐嚇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折磨的行為。根據媒體已經公開的信息,該案判決書如此表述:「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並未提及是否有家庭暴力問題。
根據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僅有夫妻二人在場的私密處所情況下,場合隱蔽,證據難以收集。現在,不得而知自稱「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的女子是否提供了證據證明對方長期實施了家庭暴力。如果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此案引起公眾關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才能讓一個女人在經過了40年的婚姻生活,在進入老年的時候,寧願獨自地生活,也要離開與自己相伴了40年的人?
離婚無小事,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不僅僅是個人行為,更是一種社會行為,會涉及親屬、他人、社會甚至國家利益。雖然,法律對判決離婚的標準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利,也保證了國家公權力對離婚的適當幹預。司法機關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也要審查雙方當事人的情感情況。「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基本標準,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礎,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準予或不準予離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狀況為客觀依據。
法理與情理,其實可以兼顧。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承擔好審查職責,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事實,成為維護夫妻婚姻關係的最後屏障,更要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這樣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眾的疑慮,真正維護好婚姻秩序;不能為了表面的和諧,而為婚姻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帶來更大的不穩定因素。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