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王花是否上訴,目前尚不清楚。
該案之所以在網絡上引發關注,一是《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相關話題仍有很高關注度;二是王花和老伴年過六旬,訴訟離婚並不多見;三是法院判決側重「說情」,釋法說理不夠,引發爭議。
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老伴堅決不同意
12月初,一份(2020)陝0632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王花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其與丈夫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
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該女子訴稱,1980年,其與丈夫登記結婚。雙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後,其發現丈夫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她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兩人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該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其丈夫楊某某辯稱,其與原告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能夠撤訴,再給其一次機會。
12月11日,延安市某縣法院主審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起起訴離婚案發生在該縣,當事老太六十三四歲,其丈夫六十六七歲,兩人系原配夫妻,結婚已整整40年。
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有關該案詳情主審法官不願多說。
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於1980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現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資、存款數十萬元。
法院認為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
2020年12月2日,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此外,判決書中稱,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解讀法院判決
法院做出如此的
判決究竟有何依據?
離婚自由究竟意味著什麼?
面對如此情況應該怎麼辦?
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主任
譚芳律師對此發表了看法。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很多人對法院的判決結果表示無法認同甚至是強烈反對,那法院到底有沒有判錯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先了解我國《婚姻法》對於訴訟離婚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中又規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四種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的具體情形。
結合本案,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換句話說,從現有的證據來看,法院認為雙方的感情並沒有破裂,沒有達到應判決離婚的程度。
很多人認為原告都說了丈夫打罵自己將近40年,這還不屬於家暴嗎?
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了被告長期的、持續的家暴行為,則的確屬於《婚姻法》第32條所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目前的判決中並未透露原告提交了哪些有關家暴的證據。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大概率原告沒有提交或是提交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被告家暴的存在。
說到這裡,譚律師也想提醒大家,法院判決是基於查明的事實,而輔助法院查明事實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僅有主張而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法院很難支持相關的請求。
離婚自由的內涵:離婚自由是相對自由
《婚姻法》第2條規定了婚姻自由,這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比如結婚應當達到法定婚齡。
在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若是兩人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即可。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是否離婚就由法院決定了,而非當事人自己。
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對夫妻的離婚會關係到一個家庭的破裂、家庭成員親情的隔閡,乃至更多的社會問題。所以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是慎重的。
但是譚律師認為,離婚自由不應該有「年齡歧視」。不論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法院應該平等的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是老年人提起離婚訴訟,就認為「少年夫妻老來伴」。一旦查實雙方真的感情破裂,應當判決離婚,不宜過於幹涉老年人的離婚自由。
還有專家認為,拋開判決的合理性,這份判決書的若干措辭,倒是更有商榷之處。老實說,「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這樣定性比較唐突的詞句,很容易讓人感覺,法官眼中的「這起婚姻糾紛」,與公眾的實際觀感,可能還不是「一碼事」;「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其實也沒有抓住婚姻糾紛、家庭矛盾的真實焦點,還沉浸只要在雙方加強溝通,互相諒解,就能恢復美好婚姻的幻想之中。
對於這樁離婚官司的判決結果
網友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紛紛發表看法
網友AikoAKi: 40年婚姻都要鬧離婚還感情好?真當老太太退休太閒吃飽撐著?網友股海東方不敗:意思是沒打死,所以認為感情未破裂?網友斟與風雪某: 她能有這樣上訴的勇氣,可你駁回,她有機會有可能會再次上訴嗎?也許下次聽到的不是她上訴的新聞了。網友默默看這竹葉林:婚姻的事,只有當事人說得清楚,外人哪裡說得清呢,清官難斷家務事,吃瓜群眾別瞎起鬨。網友海上花園起霧霾:只想問老太還準備上訴嗎?
「離婚冷靜期」
還有十幾天,新中國第一部帶「典」字的法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與此前相比,離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
據了解,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是名稱有所不同。
比如,英國叫離婚反省期、法國叫離婚考慮期、韓國叫離婚熟慮期、美國叫離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對離婚進行幹預,降低離婚率,對婚姻的瓦解起到一個緩衝作用。
來源:湖北日報綜合澎湃新聞、瀟湘晨報、光明日報、中國新聞網
編發:陳映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