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講堂】律師告訴你如何扶老人才能防止被訛詐!

2021-02-10 信利通訊

導讀:近年來好心人扶起老人反被訛詐的新聞不斷發生,讓人聽了以後甚是心寒,本是出於好心,不料卻被糾纏,還導致自己官司纏身,這讓不少人都不敢再出手幫助他人,以至於發生老人跌倒在水裡,無人敢扶,導致溺水死亡的新聞。「華律網」請來有關律師來為我們講解如何防止扶老人被訛詐的知識,不妨一讀。

防止扶老人防訛詐

1.老人跌倒不急於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諮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而是認真觀察老人的情況,有條件時先電話諮詢急救醫生,然後再進行早期處置。根據衛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幹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於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院或打急救電話。並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療專業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結合社會現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還原,救助者才能擺脫遭遇被誣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達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事後警方稱,有3名目擊證人證實,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並非由三個小孩推倒。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

3.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記錄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

除了尋求人證外,還要儘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位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場原狀,或者是拍攝視頻、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並記錄證人聯繫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發生的現場,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監控設施,也可以當做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只有這樣,救助者在除了自己舉手之勞之外不會有更大的風險。由於信息對稱,被救助者也無法將責任轉嫁給救助者。

2011年8月26 日,江蘇南通的長途車司機殷紅彬、乘務員鬱維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傷的老太太,事後,司機被指認為「肇事者」。所幸殷紅彬、鬱維貞所開的車輛裝了監控探頭,將整個救人過程記錄了下來,才還了自己清白。

4.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行法律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

雖然《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將該條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導致施救人沒有過錯、或被救人不能證明施救人有過錯時,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求得部分賠償,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施救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 條作出由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也不得強迫被告接受調解。

5.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後果

救助者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從司法程序上看,雙方就爭議事實皆不能證明而導致「事實不清」的,摔倒者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接受救援者狀告施救人侵權,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2 款的規定,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過失;(2)自己有損失;(3)被告實施了侵害行為;(4)侵害行為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方能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個方面的要件中有一個不能舉證證明,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6.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

以河南鄭州李凱強案為例,2008年8月21日,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下達「無法查證事故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判決,根據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共計7.9萬餘元的賠償金。事實上,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堅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準確地講,在一審中法官會在並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被告的侵權事實,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實為前,以「常理」作為推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的中介,從而推論出侵權事實的存在,但這些推理並不具有還原真相的能力。在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不能輕易給救助者定責,更不能用「救助者支付部分醫療費」的方案來息事寧人。

7.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扶老人被訛詐」等不斷被大規模的報導後,也會形成對惡意碰瓷的客觀鼓勵。某些人預期自己只要提出賠償請求,法院在救助者沒法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極有可能讓救助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誣告之所以時常發生,是因為獲得賠償的機率很高,而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很低。法院處理的結果常常是以「莫須有」的姿態,勒令救助人賠付部分甚至全部醫療費用。而對於白髮蒼蒼的老人們犯下的錯誤,人們更傾向於寬容、諒解。雖然做出誣告,但並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對於反覆發生的「救人反被人誣告」的不良社會現象,著名節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寫道:「寬容未必結出善良之花」。對於「救人反被人誣告」,雖然不能因為有被誣告的風險我們就不再幫助他人,但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就明確指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信息來源於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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