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無準備之仗—律師對民商案件當事人的庭前輔導攻略

2020-12-21 島城法律人

毛主席說過:不打無準備之仗,不打無把握之仗。無準備,不訴訟。靠譜的律師不會輕言哪個案件有把握,但一定會在訴前準備上下足氣力。律師在法庭上的精彩從來都不是靈光乍現,而是來自庭前的精心準備。

如何出彩?律師與出庭當事人之間相得益彰是應有之義。出庭當事人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庭表現有賴於律師的庭前輔導。

對於律師和出庭當事人來說,庭前輔導十分必要,也十分有益。

當事人出庭&當事人不出庭?

當事人出庭當事人不出庭

不是所有當事人都適合出庭除了案件本身,當事人出庭利弊很多時候受到當事人自身客觀情況的限制。

律師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基本能力、案件事實、證據梳理等庭前準備情況考慮向當事人建議是否出庭及理由,當事人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除外)。

當事人作為案件事實的親歷者,由其本人向法庭說出自己的故事更富有感染力,也更容易取信於法官,有利於影響法官心證。

法庭是訴訟律師的主戰場,也是檢驗律師工作成果的考場。只有庭前充分細緻的準備,律師才能在庭審時遊刃有餘。然而,基於律師工作成果不易外化的特點,很多時候當事人對律師做了哪些工作、律師工作是否勤勉盡責、律師為開庭是否做足了功課並不清楚。

開庭就是律師集中向當事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機會,當事人出庭可以更加深度參與案件辦理過程,更容易與律師之間增進信任,加強配合。

但是,當事人出庭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言行不當可能會對案件帶來不利影響。在實務中,我們會告誡當事人:不怕不說,就怕亂說。樂於表達不等於是善於表達,出庭當事人無意識的一句話可能會使案件陷於被動,甚至前功盡棄。因此,對出庭當事人來說,庭前輔導不可或缺。

律師庭前輔導是辦案質量的保證

律師庭前輔導攻略

細節決定成敗。律師對當事人的庭前輔導是個細緻活。下面我們從三個方面來和大家分享。

1何時輔導?

我們一般在開庭7日前對出庭當事人進行庭前輔導,具體輔導時間應兼顧當事人的記憶周期和律師在開庭前查漏補缺、完善證據的必要準備。

2怎麼輔導

在一定意義上,庭前輔導是開庭的預演,輔導律師必須吃透案情才可能實效。律師在庭前輔導當事人之前,需要向當事人提供庭前準備的起訴狀、答辯狀(如有)、證據目錄、證據複印件、法律檢索材料、案例檢索材料、可視化圖表、案件大事記、庭審要點等全部訴訟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為保證庭前輔導的針對性和高效率,律師應當製作庭前輔導提綱,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當事人備查,一份由律師留存歸檔。

庭前輔導提綱應當包括開庭時間、開庭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案號、案由、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發問提綱、律師預歸納的案件爭點、當事人最後陳述詞等內容。

3、輔導什麼

律師庭前輔導的內容應本著全面輔導、重點突出的原則安排,具體來說,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司法禮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是嚴肅且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應當注意司法禮儀方面的細節。

出庭當事人著裝應與其職業、身份相宜,莊重得體,避免奇裝異服。女性當事人不宜濃妝,不宜佩戴誇張的珠寶首飾。

不能遲到是底線。一般建議當事人提前30分鐘到達法庭,一方面當事人可以提前熟悉法庭環境,培養主場心態,克服緊張感,另一方面可以在庭前與律師就案情進行簡單溝通,易於進入角色。

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開庭時的儀態儀表。當事人在法庭上應當有禮貌、有風度。無論開庭時間長短,當事人不能有打瞌睡、打哈欠、翻白眼、抖腿、蹺二郎腿等小動作,雖然不一定構成違反法庭紀律,但很可能會給法官留下刻薄、輕浮的不好印象。

b.法庭紀律

律師應告誡當事人在開庭時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禁止的行為,如鼓掌、喧譁、煙、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如違反法庭紀律,將受到法庭訓誡並可能會被責令退出法庭。

法庭審理程序告知當事人法庭審理程序是律師庭前輔導的重點。以民商事案件為例,開庭審理一般分為六大階段:庭前準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調解階段、評議宣判階段。

但是,律師不能僅僅將以上開庭階段籠而統之告訴當事人,還應當將每一個法庭階段拆分更加詳細的環節特別是需要當事人本人發言的環節充分告知

以庭前準備階段為例,一般可拆分為庭前準備工作、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官入庭和書記員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介紹審判人員、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申請迴避意見等環節。

其中,核實當事人身份環節,我們一般建議由當事人本人介紹其自然情況,一是因為核對當事人身份處於庭前準備階段的中間環節,經過之前的準備工作,當事人剛坐上法庭席的緊張情緒稍微有些疏解,此時,如果當事人能夠連貫、清楚地向法庭報告出其自然狀況,有利於提升自信、掌握庭審節奏;二是核對身份環節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正式亮相,也是當事人第一次正式進入法官的視野。法庭上的細節更容易引起法庭關注。法官見慣了在核對當事人身份環節由律師「代勞」的場景,偶然有的案件是當事人本人陳述,也會顯得有些慌亂。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有條不紊,比較容易引起法庭的注意,有利於當事人在接下來的庭審中與法庭溝通。

甚至有的庭審階段往往會被律師和當事人忽略或輕視,如最後陳述階段。該階段設置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後,律師可能是因為在辯論階段已就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所以在該階段往往是一句「堅持訴訟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起訴」,例行公事一般,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如果是在當事人出庭的庭審中,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自行完成該階段的陳述。

當事人是案件事實的親歷者,由其本人在最後陳述階段講述更有說服力,也更容易引起法庭的興趣。當事人的最後陳述應緊緊圍繞案件事實,簡明扼要,陳述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三分鐘,少談或不談與案件不相關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律師應當在庭前輔導中與當事人確定好最後陳述階段的發言稿,當事人事先熟記內容,在庭審時以脫稿的形式完成最後陳述,往往會取得更好的庭審效果。

d.實體法律問題剖析

律師應在庭前輔導中將案件涉及的實體法律問題向當事人交底,讓當事人對案件利弊有充分了解,便於合理考慮調解方案。

律師應結合庭前總結的庭審要點,就案件事實、證據準備、法律檢索中發現的問題向進一步當事人核實;而對於案件的請求權基礎、對方可能提出的主張/答辯、證據瑕疵、證明標準、爭點歸納、需要補正/補強的證據等直接關係到案件事實認定的法律問題也需要與當事人交換意見,提出合理建議。

e.庭審技巧

律師在庭前輔導中一定要告訴當事人庭審的目的是什麼。

我們在法庭上的全部工作都是為了讓法官相信。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法官為中心。我們不能和法官辯論,更不能被對方的發言激怒,我們應該做的就是用證據、法律以及法官易於接受的方式講好自己的故事。

法庭詢問是庭前輔導的重頭戲。律師應當輔導當事人接受法庭詢問、接受對方發問的技巧。律師應結合已掌握的案件事實,分別從法庭、對方的角度列出發問提綱,並模擬發問。只有這樣,當事人在庭審應對詢問、發問時才會有的放矢,從容不迫。

贏在法庭,贏在未來

結語

毛主席教導我們:從戰略上藐視敵人,從戰術上重視敵人。庭前輔導當事人就是律師重要的訴訟戰術準備之一。隨著各種新訴訟技術的推廣和使用,訴訟精細化將越來越深入人心。訴訟律師應順勢而為,只有將案件細節做到極致,才能贏在法庭,贏在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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