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安海濤 商夢瑩
引用多句歌詞和曲調、搬抄他人作品後作成網紅歌曲,並公開表演宣傳為自己的原創作品。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了這起案件,判決該公司及表演者立即停止表演和宣傳網紅歌曲「長得醜活得久」,並賠償經濟損失。
2019年3月7日,王某將其創作的「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曲吉他彈唱版上傳至抖音平臺。2019年3月22日,肆意公司受讓包括該歌曲在內的5首歌曲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其後,該歌曲收入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餘生漫漫」專輯,封面上載明版權提供者為肆意公司。該歌曲在抖音及酷狗音樂等平臺成績名列前茅。
徐某與案外人秦某(真實身份信息未知)合作製作了歌曲「長得醜活得久」。該歌曲的二人合唱版本於2019年5月7日被上傳至酷狗音樂平臺,歌曲播放界面顯示作詞徐某,作曲秦某。另有獨唱、合唱、對唱等4個版本被秦某上傳至抖音平臺,總播放量為20多萬次。2019年7月,鑫一線公司開始聯繫酒吧等場所,安排徐某在酒吧演唱。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將徐某宣傳為「原創音樂人」「獨家籤約—網紅原創音樂人」,「長得醜活得久」系其原版、原唱的代表作。鑫一線公司在演出宣傳海報中將「長得醜活得久」宣傳為徐某代表作,並先後利用微信朋友圈發布背景音樂為「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的徐某宣傳視頻,之後還發布了一份「長得醜活得久」原版官方聲明,稱徐某系該公司「獨家藝人」,「長得醜活得久」為其原版、原創、原唱歌曲。
2019年10月,肆意公司將鑫一線公司及徐某告上法庭。
肆意公司認為鑫一線公司及徐某在酒吧演唱歌曲「長得醜活得久」侵犯了其享有的「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曲的改編權及表演權,共同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鑫一線公司及徐某停止侵權行為,並就侵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王某系涉案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的作者,肆意公司經受讓獲得該歌曲相關著作權,其權利應受保護。雖然在該歌曲發表之前,網絡上就已經廣泛存在「長得帥老得快」「長得醜活得久」「我寧願當個醜八怪,美麗又可愛」等表述,但王某創作的歌詞並不是簡單搬抄這些表述,而是進行了修改、加工和編排,增創了相當多的新內容,使其融入整首歌曲,適合歌唱表演,故該歌詞具有獨創性。歌曲曲調部分也系王某所獨創,故該歌曲著作權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徐某和秦某作為網絡歌曲從業者,在王某發表該歌曲並獲得較大影響之後,極有可能接觸和了解到該歌曲。其中「長得醜 活得久;長得帥 老得快;我寧願做一個醜八怪淘氣惹人愛。長得醜 活得久;長得胖 生活旺;我寧願做一個小胖仔留在你身旁」部分不僅歌詞極為相似,曲調也幾乎一致。這部分歌詞字數分別佔兩首歌曲歌詞總字數的51.1%和46.22%,因此,「長得醜活得久」雖有其原創的部分內容,但與「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實質相似的部分已經超過了合理引用的範圍,徐某、秦某製作的歌曲存在剽竊行為,侵犯了肆意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鑫一線公司與徐某共同合謀在酒吧等場所表演該歌曲,共同侵犯了肆意公司的著作權。鑫一線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宣稱歌曲「長得醜活得久」系徐某原創的表述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鑫一線公司、徐某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鑫一線公司、徐某應立即停止表演歌曲「長得醜活得久」,立即停止在微信上宣傳該歌曲系徐某原創作品,並共同賠償肆意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
鑫一線公司、徐某因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於2020年7月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鑫一線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其無須賠償肆意公司,一審及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肆意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是鑫一線公司協助安排徐某到酒吧演唱前,已對其演唱的歌曲盡了合理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鑫一線公司與徐某是居間合作關係,演唱歌曲由徐某決定。鑫一線公司一審庭審才知道「長得醜活得久」系剽竊「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並通過技術手段替換方式上傳到QQ音樂2018年發布的專輯中,之後版權註冊證書被音著協註銷等事宜。鑫一線公司與徐某合作時間短、演出次數少、場地小、觀眾少,影響力有限,造成經濟損失輕,一審判賠數額不合理。
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或本案發回重審,上訴費用由肆意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是兩首歌曲中相似的52個字中有24個字為2017年以前的網絡流行語,屬於對公共領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沒有侵犯原告著作權。在「長得醜活得久」曲作者秦某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認定整首歌曲侵犯著作權屬於程序瑕疵。
廈門中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鑫一線公司、徐某應立即停止表演歌曲「長得醜活得久」;鑫一線公司、徐某應立即停止在微信上宣傳歌曲「長得醜活得久」系徐某原創作品;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肆意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8萬元,鑫一線公司對其中的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線法官■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並重
本案承辦法官廖惠敏解析,此案事實清楚,訴爭焦點在於:「長得醜活得久」與案涉歌曲相似部分是否為對公共領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本案是否需要追加秦某為當事人?
關於「長得醜活得久」與案涉歌曲的相似部分是否為對公共領域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首先,儘管在案證據顯示2017年以前網絡上就已存在歌詞類似內容的表述,但王某創作的歌詞是對相關表述進行整合,使得歌詞具有獨創性。徐某作為專業的音樂創作人在前歌曲當紅時期創作與之內容實質性相似的後歌詞,其無意識抄襲的抗辯理由不符合常理。其次,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按照「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原則,「長得醜活得久」相關歌詞構成對「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的抄襲。再次,鑫一線公司與徐某的宣傳行為明顯攀附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的知名度,具有主觀惡意。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徐某在明知「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在先存在情況下仍較高比例抄襲其相關表述,其「對公共領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抗辯不成立。
關於一審中沒有追加「長得醜活得久」曲作者秦某,是否構成程序瑕疵,二審法院認為,儘管本案中肆意公司明確針對該歌曲的詞和曲兩部分著作權主張權利,但針對曲部分的訴求沒有明確的被告,故對該部分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一審認定「歌曲『長得醜活得久』與『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極為相似,曲調也近乎一致」「徐某、秦某製作的歌曲『長得醜活得久』存在剽竊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的行為」等表述不當,鑑於一審判決系針對徐某在酒吧演出行為作出,無論曲作者是否為案外人秦某、其是否參與訴訟,均不影響本案事實查明。且一審法院已就「長得醜活得久」歌詞部分是否侵犯「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的改編權作出評析,相關判項亦在訴訟請求範圍內,對一審法院前述表述依法予以糾正即可。
本案案涉歌曲為網紅歌曲,生命周期短,快速查明案件事實對於保護作者著作權十分重要。故二審法院未將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中的表述不當簡單按照遺漏當事人的情形按程序瑕疵將案件發回,而是在不影響本案事實查明的基礎上,對原審無明確被告的相應主張不予支持,對肆意公司明確主張的徐某的作詞行為和徐某與鑫一線公司在酒吧的合作表演行為是否侵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作出認定。這樣既保障了著作權保護的時效性,又保障了案外曲作者的相應訴權,體現了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司法觀察■
著作權保護與公共領域的邊界
「公共文化領域的合理使用」是抗辯侵犯著作權的常見理由之一,審判過程中需要合理劃定著作權保護與公共文化領域的邊界,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應當說任何文化作品的創新都是在現有文化基礎上的創作,豐富的公共文化領域為文化作品的創作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寶藏,而當時享有著作權的文化作品在度過保護期後就進入公共文化領域,並進一步豐富公共文化的內容。
著作權與公共文化領域之間的關係既對立又統一。從對立的方面看,公共文化領域指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知識,一項知識或知識的某些方面要麼處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下,要麼處於公共文化領域,非此即彼。從統一的角度看,公共文化領域是保證作者得以有效運用創作素材,從而使著作權得以良好運轉的工具。認為「屬於公共文化領域就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就必然沒有公共文化領域」「公共文化領域與著作權勢不兩立」等觀點,都是不正確的。大量文化作品都是在公共文化領域基礎上的再創作。
1.公共文化領域範圍的界定
公共文化領域指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知識。網際網路的出現大大豐富了人們對知識的獲取渠道,同時也極大提高了知識的傳播速度。網際網路是新的知識傳播媒介,同時也逐漸成為人們自由創作的快捷平臺。由於網際網路傳播的廣度及快捷性,可以認為網際網路上的作品一經發布就已公開並進入了公共領域,如果沒有署名及提示版權保護,經過一段合理時間的廣泛傳播,可以認為該作品已屬於公共文化領域範疇。
本案中「長得帥老得快」「長得醜活得久」等表述早在2017年以前就在網際網路上廣為傳播及流行,歷經較長時間且無人主張著作權,應當認為該表述屬於公共文化領域的範疇。
2.著作權與公共文化領域的界線
公共文化領域為作品的創作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及靈感源泉,是大量文化創作的基礎。一個文化作品即使含有公共領域文化元素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權,界線在於該文化作品有沒有在此基礎上有所創新。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非作品的內容,因此在表達形式上有所創新,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本案中王某創作的歌詞並不是對已有表述作簡單搬抄,而是進行了修改、加工和編排,增創了相當多的新內容,使其融入整首歌曲,適合歌唱表演,故該歌詞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長得醜活得久」歌詞中有較大比例內容與王某創作的「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內容極為相似,構成侵權,徐某與鑫一線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