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
2020年7月25日,杭州警方在新聞發布會上
通報了「來女士失蹤案」的初查結果
這或許是人們早已預料的劇情
卻也是我們最不願接受的事實
自「杭州女子失蹤案」被各大媒體報導伊始
社會上便引發了軒然大波
與之相關的消息頻現「微博熱搜榜」
關鍵詞
· 「凌晨離奇消失的再婚妻子」
· 「難以尋覓蹤跡的監控影像」
· 「受訪淡定自若的冷靜丈夫」
這些引人注目的字眼不可避免的
催化了群眾們對該案的推理欲望
一時間,網絡上言論四起……
新聞通氣會
01
案情通報
為回應人們所關切的案件進展與不斷升溫的輿情,官方新聞發布會於近日召開。會上,杭州警方的負責人介紹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所開展的部分工作,通報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許某某的基本信息
02
熱點回應
另外,前期網絡上盛傳的許某某「系退伍偵察兵」「在小區從事物業、保安工作」「熟悉樓道並刻意躲避監控」以及「利用隔壁空置房分屍」等熱議也均被證實與事實不符
03
會後動態
發布會結束後,對於本案的討論再次到達了高潮。除對犯罪嫌疑人許某某的殘忍行徑深惡抨擊外,還有部分別樣的聲音同樣惹人關注
「兇手到底是用了什麼手法處理屍體?」
「這麼大的動靜鄰居真的都沒有察覺?」
「據說兇手當天用了2噸水毀屍滅跡?」
…………………………
形如這樣的評論,不在少數
自《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明確規定以來,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相關權利進一步得到了保障。然而,警方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話只說一半」的「問題」卻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詬病……
其實,當作者也曾是「吃瓜群眾」(甚至是作為法律專業學生期間)的時候,對警察蜀黍「藏著掖著」的舉措同樣有著很多問號:在面對社會關注度如此之高的刑事案件時,對人們所好奇、不解的問題回應地更到位、徹底一些不是能更好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嗎?
這個惱人的疑惑
直至親身接觸到司法實踐後才得到了解答
一、不能
「不能」,即不被法律所允許,記載於相關法條的負面清單內。就「來女士失蹤案」而言,該案現處於偵查階段,而公安機關在本階段所掌握的事實並非可廣而告之的信息,而屬秘密的範疇,這便是警察蜀黍們「瞞瞞藏藏」的原因之一。
舉個通俗的例子: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4條
從條文的字面角度理解
辯護人似乎一開始便可從公安機關處
獲取案件的部分材料,實則不然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40條
通過該條文可知,直至公安機關就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機關審查起訴起,辯護人才擁有閱看案卷材料的權限。由此可見,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法律對辯護人通過閱卷了解案情的方式做了禁止性的規定。若警方在偵查之初便將所掌握的證據情況向人民群眾和盤託出,恐有違刑訴法的立法精神。
不僅如此,《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也對警方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
執法信息種類進行了部分限制
「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4條
包括「來女士失蹤案」在內的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不會向社會公眾公開所掌握的全部信息的另一原因便是受制於該條文的約束,這也就牽涉到對「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理解
二、不可
01
給「證據之王」的收集一點時間
客觀證據
攻堅密鑰
就刑事案件而言,執法活動的內容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證人證言的錄製、犯罪現場的維護以及司法輿情的處理,最為關鍵的便是對涉案證據的收集與調取
以本案為例,相信所有看官無不迫切地希望司法機關可以將兇手繩之以法、以正視聽。殊不知,夯實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密鑰便是調查取證工作的牢固程度。
隨著「口供為王」時代的過去,現代刑偵工作的重心也發生著變遷。書物證、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等實體證據憑藉其客觀性、穩定性強的特點成為了公訴人在庭審中最為仰仗的利刃
證據收集
尚需時日
本案中,通過刑偵專家的攻堅克難,犯罪嫌疑人許某某的口供終被突破,這也是公安機關將焦點轉向化糞池,並最終找到來女士人體組織的依據所在。如今,自許某某被刑拘至今尚不足一周,案件的偵辦已取得重大突破,正值繼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攻堅期
「38車糞水的檢測、1075名住戶的走訪、6000小時監控的查看、10000多平米地下室的排查……」
這是目前公安機關為本案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如此巨大的工作量,意味著該案的審查尚需時日
02
冒然公開一時爽,訴訟進展可遭殃
本月23日,在杭州警方對本案通報後
便出現了下圖中的現象……
貿然公開
妨礙偵查
暫且不去評價上述網紅道德底線的缺失,單就其行為本身性質而言,不僅引發了群眾的好奇圍觀,增添了破壞現場的可能,更阻礙了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開展,間接降低了案件審結的效率。
在網絡熱議問題尚未被完全回應的情況下,便已出現了上圖中的不良現象,不難想像推演出公安機關全面「答疑解惑」後案發地周邊的「盛況」。
除上述影響因素外
另一至關重要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
本案或許存在同案犯在逃的情況
共犯或逃
不利破案
假設犯罪嫌疑人許某某夥同他人實施犯罪,同案人現仍未到案,公安機關的動態或成為其下一步行動的風向標。在全案證據尚未全部固定的情況下,警方一一回應群眾關切熱點的舉動將有較大可能在不經意間對同案犯提供指引,不僅給抓捕製造了難題,更易使決定性的證據暴露在未到案的不法分子眼前
三、不宜
就像純粹的人永遠不知道自己的話會被別有用心的人怎樣解讀一樣,公安機關也難以想像自身公開兇手惡劣行徑的舉措會怎樣被潛在的犯罪嫌疑人學習利用
犯罪模仿
這個不再陌生的名詞背後,暗藏洶湧波濤
直至今日,20世紀初「開膛手傑克」事件仍被人津津樂道,而也許不被他人知曉的是,在其行兇手法被媒體大肆渲染期間,又出現了數十起相似案件。因此,「開膛手傑克」值得在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一筆的原因,便緣自其系「犯罪模仿」概念的起源
近年來,隨著創作水平以及製作工藝的精進,刑偵題材的影視劇頗受好評,從「無證之罪」到「白夜追兇」,從「法醫秦明」到「隱秘的角落」,都曾成為人們在朋友圈中實名安利的「牆頭」。然而不可迴避的是,犯罪類影片在大幅度提升觀眾觀感之餘,也在不經意間為「犯罪模仿」創造了條件
2004年的美國佛羅裡達,Michael Hernandez受到了電影《沉默的羔羊》的啟發,在學校的浴室內殺害了自己年僅14歲的兩名同學。而在國內,同樣存在被新聞報導啟發而引發犯意的犯罪分子……
回到本案中,人們出於對許某某犯罪手法全貌的未知而引發了網絡的激烈討論,犯罪嫌疑人毀屍滅跡的行徑不可謂不高明。
若警方已掌握事實,並在第一時間詳細的公之於眾,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息輿情的效果,卻也給潛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現場教學」,這可能就是公安機關不宜回應的關鍵所在
「犯罪模仿」的現象也許無法被杜絕,但司法機關如何防範、控制,力爭將悲劇再次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則是其智慧的體現。就本案而言,或許而今的回應便是最優的選擇
兇手必被嚴懲,真相也終會大白
各位看官也不妨暫時耐住自身的好奇心
靜待案件的後續進展
【來源:煙臺市福山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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