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一位客戶在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買了一份隨e駕,買保險時說只要是機動車就可以,後來這位客戶騎三輪摩託車出事了,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非說不在保險範圍,不肯賠償。
客戶投保後騎摩託車出車禍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蘇先生於2018年5月23日在中國農業銀行公安章莊鋪支行辦理存取款業務時,其銀行工作人員向蘇先生推銷了一份農銀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保費158元,保自駕車意外傷害50萬元。蘇先生向銀行工作人員陳述自己所駕車輛為載貨三輪摩託車,銀行工作人員答覆只要是機動車就可以。之後蘇先生完成了投保操作,保險時間為一年。
2019年5月5日,蘇先生駕駛自己的三輪摩託車,在某路段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蘇先生受傷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認定,蘇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蘇先生的親屬向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申請理賠,但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以不屬於保險責任拒絕理賠。為此,蘇先生的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賠保險金500000元。
農銀人壽稱不在保險範圍
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辯稱,案涉保險合同的投保過程是由本案投保人蘇先生在自助機上獨自操作完成,而非訴狀中所陳述的由銀行工作人員購買;蘇先生駕駛的載貨三輪摩託車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交通工具,因此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農銀人壽湖北分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對於投保人蘇先生駕駛的載貨三輪摩託車是否屬於「自駕車」範疇,法院表示,自駕車在概念界定上並無明確依據,按照一般大眾的理解,「自駕車」就是供自己駕駛的機動車。蘇先生駕駛的載貨三輪摩託車屬於自駕車範疇。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因此,保險公司將自己對「自駕車」的縮小解釋並不能對合同相對方生效,而應該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最終,法院判決,農銀人壽保險湖北分公司向蘇先生家人支付保險金500000元。
不知農銀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肖彬如何看這件事?覺得分公司的拒賠行為合理嗎?
作者/來源:科技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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