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21: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籤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事故案例
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
「7·4」廠房坍塌重大事故
2015年7月4日16時08分,位於台州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的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發生廠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積約2000餘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00餘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廠房樓屋面荷載過大,鋼結構承載力不足,致使房屋結構體系失穩造成廠房坍塌。
調查發現,事故單位捷宇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未取得《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違法建設廠房,未經工程勘察設計,未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而是直接組織勞務人員違規施工,未經荷載計算擅自在屋頂建造水池用於蓄水,擅自將存在嚴重建築質量安全問題的廠房投入生產和出租用於生產,導致增加建築荷載。
而出租方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經濟合作社違法出租土地、以租代管放縱違法建設,未對出租的地塊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未履行出租方管理職責,對捷宇公司違法建設行為沒有及時予以勸阻並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廠房倒塌事故救援現場
徐某某,捷宇公司法人代表,非法佔地、違法建設和使用廠房的實際決策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戴某某,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黨支部書記,大溪鎮佛隴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代表,未核實辦理廠房建設的規劃建設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未對捷宇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過勸阻和制止,也從未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解析
在實際生活中,生產經營單位活動的種類很多,不同的活動其規模及技術要求的複雜程度差別也很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也就有不同的相應要求。許多國家在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中,將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按其不同的經濟、技術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並對不同資質的單位所能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實踐證明,這是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生產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外的生產經營活動,由於其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條件達不到要求,而使得生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本案例中,徐某某未取得建設規劃審批,不具備承包資質,且在建設時找無任何施工資質的社會人員,也未籤訂任何書面施工協議,以包清工的方式進行廠房建設,組織非法生產,釀成大禍;而戴某某作為出租方的法人代表,未能盡到監管職責,未審核徐某某承包的相關資質,以包代管,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聞不問,也成為了事故的幕後推手,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來源:安全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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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 | 將生產場所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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