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馬財經訊 投訴舉報人自述於2019年12月在網店上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香辣木瓜金絲」。
投訴舉報人認為,根據《食品中百草枯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1-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的《熱帶水果分類和編碼SB/T110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新鮮水果分類與代碼N/T1940》、《熱帶和亞熱帶水果類GB/T34256》、某自治區農業農村廳作出的《答覆函》的規定:木瓜屬於水果,不屬於蔬菜。可見涉案產品應屬於水果類製品,但涉案產品使用的生產許可證只有生產蔬菜製品資質及使用的執行標準GB2714-2015規定以新鮮蔬菜為主要原料。顯然涉案產品屬於無證、無標準生產。投訴舉報人認為經營者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獎勵舉報人。
觀點1:雞蛋裡挑骨頭式的投訴舉報無聊但執法者很無奈
張其函 律師
木瓜是水果還是蔬菜竟然也是索賠理由?西紅柿和黃瓜笑了,那我是什麼身份?雞蛋裡挑骨頭式的投訴舉報無聊但執法者很無奈,因為他可以無聊,但是按程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法依程序做出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處理暫且不論,筆者就從法律上分析一下這個投訴舉報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
一、某自治區農村廳種植業管理處關於「番木瓜屬於蔬菜還是水果」的《復函》中關於「番木瓜屬於水果類」的復函,不能作為行政處罰時的執法依據。某自治區農村廳種植業管理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共國家標準(GB/T34256-2017)《農產品購銷基本信息描述熱帶和亞熱帶水果類》做出的答覆,此為推薦標準,僅是種植業分類管理統計的依據。
二、投訴舉報人依據的《食品中百草枯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1-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的《熱帶水果分類和編碼SB/T110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新鮮水果分類與代碼N/T1940》、《熱帶和亞熱帶水果類GB/T34256》,以上關於如何分類水果和蔬菜的部分全部是推薦性質的,幾個部門的標準均為商品分類、進出口統計等需要,不具有強制性。
三、一種植物是蔬菜,是水果,還是花卉?受稅收、生活飲食、稀缺性、貿易政策、商業慣例等多方面的影響且變化,難以做出強制性的科學分類。如馬鈴薯最早到歐洲是被看作為觀賞植物,後來莖當飼料,而後逐漸才成為食物。再如中國人常吃的大棗,青棗是水果,幹棗就是乾果,「青」與「幹」是以含水率來區分,那含水率低到什麼程度就不屬於水果了?此外,那加工過的酒棗算什麼?
四、投訴舉報人以經營者執行的標準GB2714-2015規定系以新鮮蔬菜為主要原料,而木瓜不屬於蔬菜為由主張權利不成立。除了上述的木瓜到底是水果還是蔬菜沒有定論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蔬菜」也是俗稱或者推薦性的標準。「蔬菜」自己也是「妾身不明」,能吃的植物都可以叫蔬菜,甚至蘑菇(真菌)不是植物,也可以叫蔬菜,基於這樣的理解,這個強制性標準的蔬菜又應是廣義,可以涵蓋可以吃的植物和真菌。因此,木瓜只要是植物就應符合這個標準了。
五、無論木瓜是水果還是蔬菜,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均與商品名及歸類無關,要看其成份等是否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如果沒有,我們的消費者也不會糾結於木瓜是叫「木瓜」,還是應叫其學名「番木瓜」。
投訴舉報者很無聊,執法者很無奈,但是執法者不能沒有辦法。明確告知投訴舉報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不予受理才是正道,這樣可以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到真正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當然了,如果投訴舉報人執著,一定要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那就讓人民法院去向商務部、農業農村部、衛健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確認一下什麼是水果,什麼是蔬菜,木瓜到底是水果還是蔬菜的問題吧。作為一線的執法者,即便被判為不作為,也完不成這項確認工作。
觀點2:執法者的標準到底是法律還是「個人理解」?
——駁張律師「木瓜一文」中所提觀點
文/邵劍豪
近日,張律師在網上發布了一篇名為《木瓜是水果還是蔬菜竟然也能成為索賠理由?》的文章。文中認為某消費者舉報因生活需要在淘寶網上購買的「麻辣木瓜金絲」無證無標準生產一事屬於「於法無據,於理不合」,還聲稱「作為一線的執法者,就是判我一個不作為,我也完不成這項確認工作。」
據悉,投訴舉報人自述於2019年12月在網店上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香辣木瓜金絲」。投訴舉報人認為依據相關標準(後注),木瓜屬於水果,不屬於蔬菜。而被投訴舉報人只有蔬菜的生產許可證,並在生產過程中使用蔬菜製品的生產標準GB2714-2015。屬於無證無標準生產。
執法者的標準到是法律還是「個人理解」?水果和蔬菜的區別對消費者影響尚小。但如果有經營者用蔬菜的生產標準和許可證生產肉類或者糕點呢?那時執法者又該如何回應?該採用何種標準?筆者無意當「網絡法官」,只是想對張律師的言論發表一些不同的意見。
一、執法者的標準永遠都應只有一個,就是法律。執法者向法律宣誓,而不是所謂的「個人理解」。自然也就不存在「於理不合」的問題。當法律出現漏洞時,應該由國家來完善法律,而不是採用「個人理解」。
二、張律師認為自治區農業廳種植業管理處關於「番木瓜屬於蔬菜還是水果」的《復函》中關於「番木瓜屬於水果類」的復函,不能作為行政處罰時的執法依據。但這只能說明番木瓜不能被證明屬於水果,並不能證明番木瓜屬於蔬菜。而被舉報人使用的GB2714-2015標準規定了產品應是以蔬菜為主要原料,所以筆者認為應屬於無標準生產。
三、張律師認為舉報人認為木瓜屬於水果的相關標準均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所以不能作為依據。根據食品安全法二十五條規定「除食品安全標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所以我們應該根本找不到界定水果和蔬菜的強制性標準。
四、既然無法界定木瓜是水果還是蔬菜,那企業該如何申請許可證,使用什麼樣的標準呢?筆者認為,雖然我們不知道木瓜究竟屬於水果還是蔬菜,但我們至少知道它屬於其中一種。筆者認為企業應該同時擁有水果和蔬菜的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生產。關於所用的生產標準,企業應該按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企業標準。
五、張律師認為既然蘑菇(真菌)屬於蔬菜,那麼只要是植物和真菌就都應屬於蔬菜。那蘋果呢?梨呢?如果所有的植物都可以被定義為蔬菜,國家為什麼要在眾多標準中使用「水果和蔬菜」的稱呼呢?就像我前文所說的,我們目前無法界定水果和蔬菜,我們只知道木瓜是其中之一。
六、而關於張律師「無論木果是水果還是蔬菜,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均與商品名及歸類無關,要看其成份等是否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的觀點,我表示贊同。
但正是因為我的贊同,我才認為消費者的舉報是合法的。舉報一種沒有相關許可證,不按相關標準生產的食品,執法者有什麼理由不受理呢?難道取得一種許可證就可以生產所有類別的產品了嗎,即使是符合相關的標準。
綜上所述,執法者應該嚴格按照程序的工作,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件事是否真正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是由一個人判斷的。當每一顆齒輪都過多的按照自己的理解來工作時,我們該怎麼發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器?
註:《食品中百草枯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1-2018》、《熱帶水果分類和編碼SB/T11024》《新鮮水果分類與代碼N/T1940》、《熱帶和亞熱帶水果類GB/T3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