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隱寺僧名瞭然,戀妓李秀奴,往來日久,衣缽蕩盡,秀奴絕之,僧迷戀不已。一夕,瞭然乘醉而往,秀奴不納,瞭然怒擊之,隨手而斃。事至郡。時蘇子瞻治郡,送獄院推勘。於僧臂上見刺字云:」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相思。」
【判決】
子瞻見招結,舉筆判《踏莎行》詞云:
這個禿奴,修行忒煞,
雲山頂上空持戒。
一從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
毒手傷人,花容粉碎,
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
判訖,押赴市曹處斬。
這則判詞出自著名詩人、詞人、書法家兼高級領導幹部蘇軾同學的手筆。「以詞代判」體現了蘇同學的風味。該案最早見於宋代皇都風月主人編著的《綠窗新話》,宋代以來的《醉翁談錄》、《事林廣記》、《花草粹編》、《堯山堂外紀》、《草堂詩餘續集》等民間作品都有記載。從蘇軾《踏莎行》一詞看,「瞭然殺妓」案具有真實性,但可能案情上有所演義,增強故事的可讀性。
案情靈隱寺,又名雲林寺,位於杭州西湖畔飛來峰與北高峰之間的靈隱山麓之間,建於東晉鹹和元年,是中國最早的佛教寺院和十大古剎之一,也是江南禪宗「五山」之一,煙火非常旺,前來的香客絡繹不絕。
有個名叫李秀奴的女子前來燒香拜佛,祈求姻緣。秀奴乃煙花女子,系北宋杭州怡秀院(西湖店)的頭牌,連續96個月總公司個人業績排名第一,但慢慢厭倦這種迎來送往、推杯換盞的日子,想尋求意中人,過著西施與範蠡泛舟西湖的生活。正所謂:「易求無價寶,難得有情郎。」閱人無數,終不得求。
負責接待秀奴的是靈隱寺年輕一代佼佼者瞭然和尚,小鮮肉一枚,自幼遁入空門,不懂人間歡愛,不悉男女情事。瞭然與秀奴的相見,註定是要碰撞出火花的。
臨別時,秀奴實在是為瞭然的風情指數捉急,將「牛皮癬」的小廣告塞給瞭然。瞭然駐足目送秀奴,唯見秀奴天際行。
後瞭然按圖索驥,開著導航,順利找到了怡秀院西湖店,見到日思夜想的秀奴。瞭然的到來,著實讓怡秀院和秀奴吃驚不小。但仔細一想,幹這行的不就是「笑迎天下客,結識有錢人」。
經過大半年的親密接觸,秀奴分分鐘感到瞭然不是可以終老的人,因為他的情商指數跌破發行價,他的福布斯指數低於北宋貧困線。可憐的瞭然和尚,還天真地以為自己找到了真愛,打算辭職後帶秀奴南下務工,他已在秀奴身上花光了所有積蓄,連唯一的大件物品袈裟和缽盂也給當了。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是時候說分手了。秀奴是什麼人?社會化程度高,與佛塔中的瞭然,有著截然不同的三觀,分屬兩個世界。被放鴿子的瞭然既回不了怡秀院了,也回不了靈隱寺了,流落街頭,整天酒入愁腸,化作相思淚。
就在失戀後的第33天,萬念俱灰的瞭然覺得是該作個了斷了,先在胳膊上紋個二維碼,再買把殺豬刀,吃飽喝足,然後天黑去怡秀院找秀奴。
秀奴告訴門衛說她不在。正當瞭然要轉身離開的時候,隔著玻璃門看到秀奴與客戶打情罵俏,頓時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瞬間血壓飆升180,拎著殺豬刀衝進怡秀院,二話不說,掄起刀來就砍,分秒之間秀奴已是骨肉分離,倒在血泊中。
接到報警的官差立即將瞭然逮到縣政府。鑑於人命官司,縣政府又及時上報市政府,當時大文豪蘇軾任市政府通判(法院院長),負責審理該案,命人將被告人帶上法庭。
庭審中,瞭然對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請求法庭準許其表露心跡。在得到準許後,瞭然擼起袖子要掃碼,二維碼上刺著兩行字:「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相思」。進一步印證了被告人的犯罪動機。
判決蘇軾法官見被告人認罪伏法,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行結案,以一首詞牌名《踏莎行》作判詞,當庭宣判。
判詞為:「這個禿奴,修行忒煞。雲山頂上持齋戒。一從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毒手傷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
他講,你這個瞭然和尚,修行太差,不能恪守佛家的清規戒律。竟迷戀上青樓女子,但又沒錢養「金絲雀」,真叫人無奈。見自己被拒之門外,怒火中燒,下毒手殺死年輕美貌的業務骨幹李秀奴,佛家的「空即是色,色即是空」又到哪裡去了呢?既然你胳膊上上刺有「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相思」,看來你是要一條路走到黑,這回就如你所願,讓你去償還這筆相思債!
品讀這則個性化十足的判詞,需要討論幾個問題:
蘇軾因受佛教家庭薰陶及天府佛國地緣影響,與佛家結下不解之緣,尤其是「烏臺詩案」後,完成了由儒家入世到佛老出世的心態轉變,在其創作的許多詩詞中都蘊含佛禪之理。這種人生的成長與感悟造就了蘇軾對「身在佛門,不行佛事」之人有偏見,有他曾為品行不端和尚題字為證:
日落香殘,去了凡心一點(禿);
火盡爐寒,來把意馬牢栓(驢)。
稱和尚為禿驢是罵稱,具有極強的感情色彩。在判詞中,蘇軾法官雖改用「禿奴」,但換詞不換意,表達了個人強烈的感情色彩,有失法官超脫、中立的角色定位。
再從判詞中「修行忒煞」、「雲山頂上持齋戒」、「空空色色今何在」等表達,則可以看出法官審判該案的主觀色彩。原本,這些內容案與案件定罪量刑無關,卻對法官自由心證產生了重要影響,進而影響客觀公正判決。
本案被告人系和尚,屬於社會公眾人物,具有比社會第三人更高的「清心寡欲,恪守戒律」義的務和要求。
宋太祖曾下詔:「道士不得畜養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後來宋代法令規定:「諸僧道輒娶妻,並嫁之者,各以奸論,加一等,僧道送五百裡編管。」這就是更高義務在規範層面的體現。
就本案而言,因被告人僅僅是想娶被害人為妻,且被害人不同意,所以單就該行為不構成通姦罪,也不成立通姦罪未遂或預備犯罪形態,也就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可以納入故意殺人犯罪中予以評價,被告人違反佛教規範,尋花問柳,因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所以該出軌行為不屬於法定從重情節,可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體現了社會對和尚更高的要求。
關於本案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從目前的案件情況看,不得而知。但是,我們有理由推測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過爭執與矛盾,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無恆產且不可能與其結為秦晉之好的情況下,仍以結婚為幌子騙取被告人錢財。
當然被害人這麼做有可能是為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業績,也有可能是出於公司的強迫和威脅,這裡面可能會涉及詐騙犯罪,導致被告人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遂產生報復被害人的犯意。這裡的被害人過錯可以作為酌情從輕的量刑因素大,但有必要查證屬實。
本案被告人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自首?
根據《宋刑統》關於自首的規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時間條件。「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的前提條件是「犯罪未發」,也即官府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他人未向官府告發其犯罪行為。
(2)範圍條件。殺人、傷害、越度關及姦污良人等犯罪原則上不適用自首。
(3)對象條件。一般應由犯罪人向官府自首,特殊條件下允許犯罪人向被害人自首。
(4)一般需要親自向官府出首,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別人代為自首。
(5)實質條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能在犯罪未發前主動投案,且該犯罪原則上不適用自首之規定,故不成立自首,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蘇軾並沒有援引任何法律條文,而是從倫理道德角度進行判決,判完後並押赴市曹處斬。這主要受當時大的法制環境的制約和影響,以及蘇軾作為詩詞大家的個性化行事方式,使得這則判詞流傳千古,為後世所演繹、所津津樂道。
如果該案放在今天來判,恐怕結果不會是這樣的,根據現行死刑證據標準的有關規定,被告人實施殺人行為,屬於事出有因,且在義憤之下實施,其主觀惡性相對不大,另外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刑法上的坦白,且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故作出「被告人瞭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判決的可能性較大。
延伸從犯罪學角度考量,犯罪的發生、發展到後果一定是有其根源。本案中瞭然作為「佛二代」佼佼者,最後卻走上犯罪的道路,為之感到惋惜和心痛。
除瞭然自己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外,一方面與大宋對和尚管理失之於軟有關,雖然北宋之初對和尚娶妻禁慾問題管理很嚴,上升到刑法規範的高度,但到北宋中期,已出現和尚「皆有妻孥,雖居宮觀,而嫁娶生子與俗人不異」的狀況,時人稱呼和尚之妻為「梵嫂」。
瞭然正是在這種大環境、大背景下,也想找個「梵嫂」,由於社會經驗不足,搞得葬身情海;另一方面也與靈隱寺管理失之於松有關,靈隱寺作為名寺,瞭然前前後後離開公司半年有餘,靈隱寺管理者睜一眼閉一隻眼,員工在外是死是活也不過問,造成瞭然失戀後,流落街頭,如果組織上能及時掌握員工思想動態,勸導其重新返回公司,恐怕能夠避免了這一悲劇發生。從這個角度講,瞭然是用個人生命為大宋對佛教事業管理不嚴買單。
從情理角度考量,瞭然刺在胳膊上的兩句詩「但願生同極樂園,免教今生苦相思」,也是本案的一個亮點,也平添了一份血色浪漫。
儘管瞭然用暴力的手段結束了李秀奴的生命,但是因正為這兩句詩,降低了瞭然的「戾氣」形象。從詩中能讀出,瞭然對李秀奴的真愛,為之典當所有家產,為之流落街頭,既然不能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為愛殉情,有著佛教般的虔誠與執著。只是李秀奴誤入歧途太深,不知珍惜,有道是「有花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空折枝」。好在,蘇軾同學成就這對冤家,判他們化蝶成雙,比翼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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