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超律師說:「汪涵代言愛錢進受連累」事件再提醒明星謹慎代言

2020-10-25 熊超律師


首先,需要聲明和表明的是,我個人很喜歡汪涵的主持風格以及綜藝節目。但是最近的「愛錢進涉嫌詐騙」事件,卻把汪涵拖進了一個泥沼。近日,關於著名主持人汪涵代言某網貸平臺涉嫌詐騙一事,在外界引起了巨大的反響與關注。根據最新消息,該網貸平臺已經被警方立案偵辦,案件受害人高達37萬人,涉及詐騙金額共計230個億。

該事件讓我們再次聯想,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一、先說說,有關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的《廣告法》明確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及連帶責任:

1、《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2、第五十六條(部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我們能看到明星代言過程中,應當注意的義務:

1、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

2、廣告代言人應當對代言的商品或服務進行過使用。

3、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明星等廣告代言人如果明知廣告虛假仍然代言的,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代言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廣告代言人的一般法律後果

1、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能再代言。

2、除了面臨行政處罰,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根據廣告法的規定,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好吧,法律後果都有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明星會不計「後果」的進行代言呢?有人說因為其中「市場長期形成的畸形利益鏈條是重要原因」。也有人說,這是中國營銷模式的主要後果,例如「長期以來,廣告轟炸式宣傳是市場上的主要營銷模式」。所以廣告主不惜花重金去聘請明星,利用他們的影響力做宣傳。在金錢的誘惑下,不少代言人沒有了原則,代言詞有什麼就說什麼,完全不考慮後果。

其實說到底,還是針對代言的廣告行為缺乏了符合實際市場秩序的監管方式!

三、我們來簡單聊聊「愛錢進」事件會不會讓汪涵承擔法律後果?

在「愛錢進」廣告代言事件中,我們結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主要梳理以下幾個疑問:

1、汪涵有沒有實際使用過「愛錢進」產品?

2、汪涵是否在案發的時候還是「愛錢進」的廣告代言人?

3、汪涵是否也是「愛錢進」的受害人身份,是否進行過報案?

4、在廣告代言期間,汪涵是否履行過注意的義務?

5、汪涵在籤訂廣告代言合約時,「愛錢進」的產品,是否真實,廣告是否虛假,是否產品符合法律規定?

上述的問題呢,在今天汪涵發出來的道歉信中,我們能夠看到一些答案。



如下推斷:1、汪涵實際使用過愛錢進產品。2、汪涵在2018年,已經結束了愛錢進的廣告代言。3、汪涵實際也是愛錢進的受害人,可以推斷其投資過產品的事實。4、在汪涵代言過程中,他也發現了產品存在相應的支付遲緩等問題,並及時聯繫平臺要求改進。5、據了解,愛錢進產品推出當時(或者是在2018年以前)經營較穩定。

故,如果上訴事實存在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汪涵也作為受害人進行過報案和舉報更佳),汪涵則不應承擔「愛錢進」詐騙案件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隨著《廣告法》的普及,明星在食品、保健品方面的代言越來越謹慎,但是對於法律的敬畏、對於代言的法律後果重視還不夠。也希望會有更多代言人能夠事前諮詢專業法律機構,也希望有更多專業的法律機構能夠幫助代言人對法律作出初步的認識,對代言的情況及法律後果提前了解,來避免不必要的後果。

熊超律師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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