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在文書網上發布了一則猥褻兒童案。
被告人,劉學龍,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於湖南省武岡市,漢族,專科畢業,戶籍地湖南省武岡市,為武岡市龍溪鎮某小學的教師。目前,他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發當日,被害人丁某(女,2010年1月8日出生,武岡市龍溪鎮龍溪完小學生)在學校教室裡打掃衛生,學校教師即被告人劉學龍趁教室無人之機,抓住丁某的雙手,將丁某抱到自己的大腿上,劉學龍用自己的嘴和舌頭親丁某的臉、嘴,並用手伸進丁某的裙子裡面撫摸其臀部和下體。事後,被害人丁某將此事告訴了自己的家人;案發當晚,被害人在家屬的陪同下到武岡市人民醫院檢查,檢查結果為外陰稍充血。事發後,被告人丁某的父母分別從長沙、溫州趕回某處理被害人的相關事宜並報警。隨後,第二日劉學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法庭上,丁某的父母提出因劉學龍強制猥褻其孩子的行為,造成丁某身體出現問題,不敢到學校上學等嚴重後果。因此受到的損失有:精神撫慰金200000元,轉學增加的讀書(小學階段)開支20000元,事發後丁某父母回來照顧丁某的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10000元,共計232000元。
其父母還認為,劉學龍作為丁某的老師,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身為幼女的丁某,給其及親屬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性質十分惡劣。被告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並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學龍利用其擔任學校教師的特殊身份,以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學龍系教師,其猥褻的對象系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學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學龍犯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訴請被告人劉學龍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00元,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要求被告人劉學龍賠償其父母從長沙、溫州趕回某照顧原告人的交通費、誤工費12000元,因其沒有向本院提交確鑿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實際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本院酌情考慮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2562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要求被告人劉學龍賠償其轉學增加的讀書(小學階段)開支20000元,因其沒有向本院提交確鑿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後,劉學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劉學龍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教師職業,期限為三年,並賠償丁某3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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