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主任將4歲幼女抱回家姦淫,卻能連續減刑3次,提前出獄!

2020-12-27 網易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已於2018年12月24日出獄,引發爭議。

  據媒體報導,2013年8月24日,郭玉馳將4歲幼女抱回家實施姦淫,一審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同年12月6日該案再審,二審法院判處其犯強姦罪獲有期徒刑8年。因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郭玉馳連續減刑3次,累計減刑2年零8個月。

  郭玉馳被判刑時相關報導,圖據網絡

  該案受害人方的代理律師、雲南省政協委員陳維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年法院認定郭玉馳強姦罪成立,且其作為公職人員,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犯罪性質惡劣,應從重從嚴量刑。因該案受害女孩處女膜未破裂,且郭玉馳方答應以賠償王某某15萬元換取諒解書,最終郭玉馳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針對強姦犯減刑、假釋方面,是沒有專門的規定。但關於減刑方面,監獄管理局有出臺相關文件,包括如何減、如何計分等等。」12月14日,昭通監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減刑的相關規定中,只有在針對涉黑涉惡的罪犯時會更嚴格「限制減刑幅度」,其他類型的犯人在減刑時都有明確規定,細微到其為什麼要減,平時的表現是什麼等等。

  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受害者一家已搬離

  2013年8月24日晚9時,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在回家途中,見到4歲幼女王某某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走欲實施強姦,因王某某哭鬧,他又將其放回原處。不久,他再次將王某某抱起並帶回家中實施姦淫,導致王某某下體破裂。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郭玉馳強姦罪成立,且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法院同時認為,郭玉馳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全案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在發回重審時,雲南大關縣法院認為,定罪準確,量刑不當,將郭玉馳的有期徒刑改為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

  對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師陳維鏢認為,一審中的判處有期徒刑5年量刑過輕,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別情節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不顧被害人的哭喊,兩次實施強姦。其次,四歲的小孩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沒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馳作為公職人員,犯罪性質惡劣,應從重從嚴量刑。」陳維鏢稱,「不過郭玉馳只是接觸到了王某某,未對其身體器官造成損害,符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標準。」

  大關縣人民醫院醫療證明顯示,2013年月25日凌晨2時20分,公安民警帶王某某到醫院婦檢,檢見王某某外陰無裂傷,小陰唇處有充血、發紅,無明顯裂傷,肛門無裂傷,處女膜無明顯裂傷及裂痕。

  陳維鏢稱,因郭玉馳方答應以賠償王某某15萬元換取諒解書,因此最終量刑並未抵滿10年,法院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家屬無異議。

  

  郭玉馳性侵幼女案一審判決書

  「王某某一家在案子結束後,就搬離了大關縣,我不清楚他們是否知道關於郭玉馳減刑或出獄的事。」陳維鏢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某某一家並不富裕,其父親一直在外打工,母親在開了個小理髮店「剪一次頭髮也就5元錢左右」,當初為了打贏官司,還曾在外借高利貸,「借了5萬請律師,我知道後,就給他們退了,只象徵性收了一元錢的代理費。」

  王某某的父親此前在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事情發生後,孩子每天都被人指指點點,「要是有地方去,要離開大關了,給孩子重新取個名字。」

  考核表揚4次 累計減刑2年零8個月

  郭玉馳的家人此前在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郭玉馳平常做事謹小慎微,「他要是不三不四的人還無所謂,但他在家庭中、社會上一直表現好,沒任何前科。這事不應該出現在他身上,但偏偏出現在他身上。」

  家人稱,郭玉馳的酒量差,從來不能大口喝酒,小口喝兩三口便會滿臉通紅,「除了應酬,他很少進館子。意外的是,出事前幾天,他進入館子非常頻繁。」據郭玉馳姐夫周某某稱,事發前第四天(2013年8月20日晚),郭玉馳曾喝得酩酊大醉。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6日做出(2013)大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該犯於2013年12月20日被交付執行。而在雲南省昭通監獄服刑時,郭玉馳因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記累記分考核表揚4次,考核餘分超過300分。曾先後3次經執行機關雲南省昭通監獄向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申請,累計減刑2年零8個月。

  

  郭玉馳的三次減刑裁定書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四個條件。

  但在上述規定中,並無對強姦幼女的罪犯或判處10年以內的強姦犯有專門的減刑、假釋規定,僅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的相關規定。

  根據郭玉馳連續3次減刑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其曾在2015年和2016年,先後被雲南省昭通監獄評為「2014年度改造積極分子」和「2015年度改造積極分子」。並在2015年9月24日,2016年12月16日,2018年7月16日,先後獲得減刑11個月、減刑1年、減刑9個月的刑事裁定。故,郭玉馳的刑期從原有的2013年8月25日到2021年8月24日8年時間,減至2013年8月25日到2018年12月24日。

  「針對強姦犯減刑、假釋方面,是沒有專門的規定。關於減刑方面,監獄管理局有出臺相關文件,包括如何減、如何計分等等。」12月14日,昭通監獄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減刑的相關規定中,只有在針對涉黑涉惡的罪犯時會更嚴格「限制減刑幅度」,其他類型的犯人在減刑時都有明確規定,細微到其為什麼要減,平時的表現是什麼等等。

  此外,對於刑滿釋放的罪犯,包括強姦犯,該工作人員表示,監獄會出具一個刑事證明,證明其已經刑滿釋放了,並讓其在規定時間內持證明到屬地派出所進行登記備案,並重新辦理身份證等相關手續。

  律師:目前未有針對強姦犯的觀察和評估機制

  「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性侵幼女案件的犯罪人減刑進行特別規定或限制。也未對這種出獄後的性犯罪者採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來防止其再次實施性犯罪行為。」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尹戈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在犯罪人出獄後的防範、備案上,也僅僅是多地推廣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

  雲南省政協委員陳維鏢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國內並沒有明確規定強姦犯不能減刑,「只要符合規定都能減刑」。而出獄後的犯罪人除在戶籍屬地進行備案外,還需在觀察期進行嚴格的監測。

  「就如韓國對趙鬥淳這類犯罪人戴電子腳鐐一樣,在昆明也有給假釋、緩刑及出獄的部分犯罪人使用手環,以便在觀察期能夠獲取相關信息,但因成本較高,並未普遍應用。」

  陳維鏢同時表示,現階段針對強姦犯的相關措施還不完善。作為雲南省政協常委,他正準備以提案的形式,建議設立一個門檻,對這類犯人進行觀察和評估。

  

  「強姦犯之所以會犯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他們的認知出現了問題,因此在服刑改造期間,監獄需要對他們進行道德、倫理方面的教育,在出獄前對其進行認知測試,以防再犯。」陳維鏢建議,強姦犯在刑滿6個月前應進行相關的出獄考試,若是考核合格,且符合出獄標準應予以釋放,「如果考核不合格,即便他刑期滿了,也可以由當地的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矯正,包括心理方面的強制性的矯正。」

  據新華社報導,在美國,針對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強姦犯在刑滿釋放後,須佩戴GPS、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其居所要向當地警察局備案,不得居住在幼兒園以及初高中校園半英裡之內,並將罪犯的個人信息和照片公布在社區和網際網路上。

  韓國則自2008年起實行電子腳銬制度,性犯罪慣犯、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犯罪者等出獄後要戴上電子腳銬,便於警方掌握其動向。在韓國,20歲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網站查閱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齡、住址、照片、犯罪內容等個人信息。另韓國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處以「化學閹割」,持續時間不超過15年。(註:「化學閹割」是指對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內分泌藥物或激素,以抑制其性衝動,但不會使其喪失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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