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幼女被判4年半」引爭議 法學專家:刑法修正後量刑或十年起

2021-01-18 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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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近日,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姦淫幼女案,判決結果引發社會關注。一名5歲幼女和一名7歲幼女分別被陳某、黃某強姦,因二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面對此判決結果,有網友稱,「這樣的判決過輕,犯罪成本過低」。11月18日,惠安縣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員回復封面新聞稱,案件仍在上訴期,暫不便評論。

「姦淫幼女被判4年半」是否量刑過低?如何加大懲治性侵幼女罪犯?有法律學者認為,按照目前刑法來說,量刑總體上適當。在量刑標準上,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已作出修改,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福建省惠安縣法院

兩被告認罪認罰被判四年半

據惠安縣法院微信公眾號11月13日公告稱,由惠安法院院長吳泰雄擔任審判長,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庭審理,判決了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分別以強姦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第一起案件中,2020年8月,近50歲的被告人陳某在自家客廳內,把到其家中與其孫女玩耍的鄰居5歲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實施姦淫行為。事後,小月跑回家將此事告知母親。其母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2020年4月,出生於1996年的被告人黃某,將正在樓道玩耍的年僅7歲的小紅誘騙至臥室內,不顧小紅反抗,強行實施姦淫行為,還威脅不準告訴家長。小紅離開後將此事告知母親,其母報案。被告人黃某逃回老家後被追捕到案。

據介紹,歸案後,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並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惠安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以姦淫為目的,針對無性防衛能力的幼女實施性侵害,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均予以採納,依法分別以強姦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具體量刑更多基於專業法官判斷

「強姦罪在司法實踐中判四年屬比較常見的,本案所披露的信息中沒有從重處罰情節,且有認罪認罰情節,目前的刑法來看,判4年半相對合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於衝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姦淫幼女一人的,可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記者注意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具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二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與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於衝表示,對於姦淫幼女,如果沒有情節惡劣、姦淫幼女多人等情節,很難判處10年以上徒刑。現有刑法對幼女年齡限定在14周歲以下,並未對較低年齡,例如10周歲以下進行特別保護。「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判處過輕情況,所以社會各界人士已關注到,刑法修正案二稿中有所體現。」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也認為,根據報導的案情,該判決符合目前法律規範。他表示,該案量刑涉及兩個因素,一是同案同判公平的基本要求,二是在法院司法實踐中形成了長期的量刑尺度,體現在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裡。

「我們並不知道具體案件細節,具體量刑更多還要基於專業法官判斷,而不是外界道德標準。」阮齊林說。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福建省惠安縣法院

刑法修正案草案已作調整

性侵幼女量刑十年起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其中明確,姦淫不滿十周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草案還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近年來,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

「草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特別是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針對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過輕的問題作出了完善。」於衝表示,刑法修正案審議通過後,新的刑法正式實施,對姦淫不滿十周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的處罰將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以後也不會出現公眾認為類似案件判決過輕的問題了。

此外,有法律人士聲音認為,更好地打擊姦淫幼女需單獨作為一個罪名進行規定,這樣既有利於實踐當中,司法機關更好地、更精準地把握犯罪構成的特殊性,也有利於從法定刑上體現加重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更好地保護十周歲以下幼女不受侵害,我們希望它發揮更好的震懾作用。」阮齊林表示,那些不滿10歲的女童遭受侵害,這種情況大家從情感上難以接受,引起公眾憤怒,所以規定要加重刑罰。量刑需綜合考慮對幼女造成的傷害,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法律實踐起來可能也會產生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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