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12月15日報導,近日,網傳因強姦幼女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雲南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獲多次減刑於2018年底提前出獄,引發爭議。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郭玉馳服刑期間有兩年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並多次獲得表揚,由此獲得三次減刑,共計減刑兩年又八個月。
公職人員強姦幼女被判八年 律師:性質惡劣
郭玉馳強姦幼女案曾在全國引發高度關注。《檢察日報》發布的2013年十大檢察新聞顯示,2013年8月,雲南省大關縣公職人員郭玉馳強姦未滿4歲的幼女王某某。9月,大關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五年,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判處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雲南省昭通市檢察院認為,法院對郭玉馳量刑偏輕,判決明顯不當,對此案依法提起抗訴。在檢察機關抗訴之後,案件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原法院重審,期間雙方民事和解,郭玉馳賠償了受害人15萬元。12月,大關縣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姦罪改判郭玉馳有期徒刑八年。
對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師陳維鏢認為,一審中的判處有期徒刑5年量刑過輕,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別情節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不顧被害人的哭喊,兩次實施強姦。其次,四歲的小孩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沒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馳作為公職人員,犯罪性質惡劣,應從重從嚴量刑。」陳維鏢稱,「不過郭玉馳只是接觸到了王某某,未對其身體器官造成損害,符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標準。」
雲南網當時的報導顯示,受害女童本來活潑愛鬧,事發後,她不願再與其他小夥伴一同玩耍,整日待在家裡不肯外出。「其實她很想跟其他小夥伴玩,但她不敢去。」女童的母親說。女童的父親則說,女兒漸漸長大,馬上就到了記事的年齡,他擔心這件事會對女兒帶來一生的影響。
三次減刑 共計兩年又八個月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大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記者注意到,從2015年至2018年的4年間,雲南省昭通監獄3次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昭通中院審理後裁定,對郭玉馳分別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一年、九個月,共計兩年又八個月。
這三次減刑分別是:
2015年8月17日,雲南省昭通監獄作出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獲記表揚3次,特殊表揚1次,被評為2014年度改造積極分子。昭通中院認為,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於2015年9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6年11月28日,雲南省昭通監獄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昭通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獲記表揚二次,2015年「抓管理、強基礎、促穩定」特殊表揚一次,被評為2015年度改造積極分子。據此,昭通中院於2016年12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準予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6月15日,雲南省昭通監獄第三次提出減刑建議書。昭通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郭玉馳在刑罰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記累計分考核表揚4次,考核餘分超過300分。昭通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18年7月16日裁定,對罪犯郭玉馳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郭玉馳減刑的刑事裁定書
律師說法:目前未有針對強姦犯的觀察和評估機制
強姦幼女入獄,4年3次減刑,合理嗎?郭玉馳減刑出獄的事情近日突然在網上被網友關注到,並引起很大爭議,甚至有網友質疑其為「又一個孫小果」。
「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性侵幼女案件的犯罪人減刑進行特別規定或限制。也未對這種出獄後的性犯罪者採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來防止其再次實施性犯罪行為。」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尹戈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在犯罪人出獄後的防範、備案上,也僅僅是多地推廣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
雲南省政協委員陳維鏢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國內並沒有明確規定強姦犯不能減刑,「只要符合規定都能減刑」。而出獄後的犯罪人除在戶籍屬地進行備案外,還需在觀察期進行嚴格的監測。
「就如韓國對趙鬥淳這類犯罪人戴電子腳鐐一樣,在昆明也有給假釋、緩刑及出獄的部分犯罪人使用手環,以便在觀察期能夠獲取相關信息,但因成本較高,並未普遍應用。」
陳維鏢同時表示,現階段針對強姦犯的相關措施還不完善。作為雲南省政協常委,他正準備以提案的形式,建議設立一個門檻,對這類犯人進行觀察和評估。
圖據昭通監獄官方微信
「強姦犯之所以會犯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他們的認知出現了問題,因此在服刑改造期間,監獄需要對他們進行道德、倫理方面的教育,在出獄前對其進行認知測試,以防再犯。」陳維鏢建議,強姦犯在刑滿6個月前應進行相關的出獄考試,若是考核合格,且符合出獄標準應予以釋放,「如果考核不合格,即便他刑期滿了,也可以由當地的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矯正,包括心理方面的強制性的矯正。」
據國內媒體報導,在美國,針對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強姦犯在刑滿釋放後,須佩戴GPS、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其居所要向當地警察局備案,不得居住在幼兒園以及初高中校園半英裡之內,並將罪犯的個人信息和照片公布在社區和網際網路上。
韓國則自2008年起實行電子腳銬制度,性犯罪慣犯、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犯罪者等出獄後要戴上電子腳銬,便於警方掌握其動向。在韓國,20歲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網站查閱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齡、住址、照片、犯罪內容等個人信息。另韓國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處以「化學閹割」,持續時間不超過15年。(註:「化學閹割」是指對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內分泌藥物或激素,以抑制其性衝動,但不會使其喪失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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