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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友爆料稱,因性侵幼女被判刑8年的郭玉馳,提前兩年出獄,這一消息引發爭議。
郭玉馳案曾經轟動一時。2013年,身為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他,將4歲幼女抱回家實施姦淫,一審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被質疑量刑過輕。二審改判8年。因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郭玉馳連續減刑3次,累計減刑2年零8個月,已於2018年12月24日出獄。
很多網友對此憤憤不平,認為司法部門對郭玉馳過於寬容。
性侵幼女,罪大惡極,不僅完全僭越了基本的道德底線,觸犯社會最深的禁忌,而且可能給受害者帶去終生難以治癒的創傷。
讓他減刑兩年出獄,無法達到嚴懲犯罪的目的。而且,這麼輕易放虎歸山,難保他出去後不會再犯,繼續成為幼女的夢魘。
對此,監獄方面回應稱,
目前沒有針對強姦犯減刑、假釋方面的專門規定。相關司法文件顯示,郭玉馳在監獄內表現良好,連續兩年被評為積極改造分子,符合減刑的規定。
從法律上講,監獄按規減刑,並無不妥。
法律也不主張搞一刀切,對性侵幼女的罪犯一律不準減刑。只要犯人悔罪意願強烈,且已為自己的罪行買單,就應該給予他減刑的機會。
但問題在於,性侵犯不同於普通的罪犯。
調查顯示,即便他們監禁至刑期屆滿,出獄再犯的機會依然偏高。
所以,通用的減刑規定不一定適用於性侵犯,網友的擔憂並非沒有道理。
研究表示,性罪犯並非僅為單純個人生理的滿足,其犯罪動因大都跟他早年的生活環境及後續成長過程中的扭曲認知有關。
如果不對其進行專業的矯正治療,不對其病態行為尋根究底,只靠監禁和傳統的改造手段,很難降低再犯率。
哪怕他們在監獄表現良好,回歸社會後遇到誘惑時,可能依然難以自已,犯下不能原諒的罪行。換言之,單純地監禁性罪犯,只是將其隔離起來,將風險控制在監獄,並不能降低或遏制其犯罪行為。
在無法確定其再犯傾向的情況下,就將人提前釋放,這等同於將風險轉移到社會,叫公眾怎麼放心呢?
郭玉馳性侵幼女案一審判決書
這不是說要將性侵犯一棍子打死,或者一味地重刑加身,最好讓他們把牢底坐穿,永世不得翻身。
而是說,出獄之前的矯正治療和評估手段必不可少。
因為缺少評估措施,公眾尚不知郭玉馳再犯的風險。更讓人擔憂的是,無論是目前的懲戒,還是出獄後的管理措施,不足以防範再犯。
在國外,犯人即便刑滿釋放,只要評估有再犯風險,依然需要接受強制治療,受到社區追蹤和密集的監控。
例如韓國素媛案強姦犯趙鬥淳獲釋回家後,不僅要接受檢方安排的一系列治療和學習課程,還要24小時佩戴電子腳環。管制中心能夠及時掌握他的地理位置和生理上的異常變化。
一旦他進入兒童保護區域,腳環會強烈震動,工作人員會即時確認,作出分析和判斷。此外,警方還部署多名警察在他家附近全天候巡邏,嚴絲合縫地堵住他再次犯案的可能。
趙鬥淳要佩戴電子腳鐐七年
而我國大多時候將性罪犯當成普通罪犯管理,出獄後他們便回歸自由身,像正常人一樣生活。
此次郭玉馳的出獄引發轟動,業內人士表示,在昆明也有給假釋、緩刑及出獄的部分犯罪人使用手環,但因為成本較高,並未普遍使用。
出獄前不能確保犯人不會再犯,出獄後又對其缺乏監視和安全措施,不能限制其行動和活動範圍,這無異於給社會埋下一個個隱形的地雷,很難不讓人恐慌。
此前,不少強姦未成年人的判決過輕,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
同國外同類案件動輒二三十年監禁的刑罰相比,國內處刑力度有天壤之別,難以滿足憤怒的民意,也難以對性侵犯產生有力的震懾效果。如果執行上還存在漏洞,這無疑有違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初衷。
客觀上,我們當然希望性侵犯能夠改過自新,能夠回歸正常生活,不再重蹈覆轍,不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但若缺乏有效的矯正手段和後續的監管措施,自控能力偏低的他們,很難擺脫心中的惡魔,難保不會舊病復發。
公眾的擔憂並非偏見和歧視作祟,而是基於現實的憂患意識。如何化解廣泛的擔憂,需要司法、執法上的明確回應。
除了儘快構建性犯罪的後續評估機制外,針對再犯概率極高的犯人,要有進一步的防範措施,比如佩戴電子腳環,完善社區監管等,以切實有效的手段來消除隱患,讓公眾放心。
文| 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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