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大多沒有「嫖宿幼女罪」【3】

2021-01-18 人民日報海外網

  3、國外嚴厲懲治「性侵兒童」

  在美國,多個州法律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姦罪處理。

  新京報:國外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嗎?

  孔維釗:據我了解,國外沒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國外針對兒童的色情犯罪採取的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這一點在媒體報導中可以看到。著名電影《鋼琴家》的導演,因為早年犯下對兒童的色情犯罪,美國司法部門一直沒有放棄對他的通緝,直至抓獲歸案。

  國外針對幼女的性的自主權利是嚴格保護的,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便幼女是自願的也構成強姦。行為人知道幼女與否,不影響行為人強姦的罪名成立。這一點與我國是有明顯區別的。從嫖宿幼女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我國刑法對幼女遭受性侵害採取的是保護幼女一定的性的處分權利,這與國外通行的嚴格保護幼女的性的全部處分權利相悖。

  對介於幼女與18歲之間的少女,國外通常規定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即便未成年人自願同意也構成犯罪,立法的出發點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處分權還需要法律特殊保護。而我國目前立法對與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只要是未成年人自願的,即不構成犯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無法援引適用。

  新京報:能否舉例談談國際上一些國家在立法層面上是如何保護兒童權利的?

  孔維釗:以美日為例,在立法層面上趨於更嚴厲和更有利於兒童避免性侵害的措施:

  1996年5月17日,柯林頓總統籤署了「梅根」法案,隨後該法案在美國各州普及開來。「梅根」法案規定,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獄後繼續危害社會,警方會錄取強姦犯的指紋、氣味和DNA等資料,並永遠存檔保留。強姦犯出獄後,他所在社區的警方還會將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徵等個人信息放到網上以供讀取,提醒公眾留意防範。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性侵兒童的罪犯,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誌與電子追蹤器。若一個人曾經犯案兩次以上,出獄後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問詢,甚至鬍鬚、髮型等體貌特徵有所改變時,也必須及時向警方報告。

  在美國,雖然各州對強姦或猥褻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多個州法律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姦罪處理。有五個州允許對強姦幼童者判處死刑。在美國,警方對兒童從事色情活動的打擊始終嚴厲,甚至連家中藏有兒童色情照片都屬於犯罪行為。

  新京報:日本是如何保護兒童權利的?

  孔維釗:在日本,援助交際常常導致性犯罪。為此,日本早在1999年設立了兒童買春及兒童色情處罰法,規定如果通過金錢讓未滿18歲的兒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務就被看成是「兒童買春」行為。與未滿18歲的兒童進行性交或者猥褻行為時,無論有金錢往來與否都要受到處罰。

  新京報:此外還有哪些國家做得較好的?

  孔維釗:在懲治強姦兒童犯上,德國恐怕是歐洲最為嚴格的。與美國相同,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概視為強姦。心理學家研究證明,很多犯有強姦罪的罪犯在被釋放後都沒有真正改過自新,還會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樣的犯罪道路。單靠刑罰,難以阻擋犯罪。

  有鑑於此,德國允許性犯罪者自願選擇是否通過外科手術進行「化學閹割」。所謂化學閹割主要是指通過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鬱藥物,降低性衝動。作為減刑假釋條件,對戀童癖罪犯實施藥物治療。

  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高明勇

相關焦點

  • 嫖宿幼女罪違背了兒童權益無差別保護原則
    □ 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嫖宿幼女罪一直是近些年爭論不斷的一個問題。多年來,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不斷。經過仔細權衡和認真考慮,我認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應當對此問題作出回應,將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相關事宜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三審稿,並爭取最後獲得通過。
  • 」強姦幼女?滾!」性侵案的女律師究竟有多強?
    全都是12至13歲少女遭綁架並被強姦,但刑事訴訟過程中,涉及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在法律上,相比強姦幼女的最高處刑,「嫖宿幼女罪」的最高量刑偏低很多。她通過幫助這些手無縛雞之力的未成年幼女,讓大家逐漸了解到「嫖宿幼女」是極其嚴重的性暴力罪行,並堅決要求廢除被害幼女的汙名化。在她的團隊接手的將近5600件案子裡,這樣的案子,還有太多太多.
  • 為圈粉盈利,男子捏造包養幼女被刑拘
    幼女,是指低於14周歲的小女孩。我國法律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方是否自願,均涉嫌強姦幼女罪。然而在齊齊哈爾卻有這麼一名男子,他竟然在微博上大肆炫富自己包養了多名幼女。警方得知消息後,迅速出動將男子抓獲,才發現這是男子為圈粉盈利發布的虛假信息。
  • 郝景芳:王振華性侵幼女輕判和繆可馨事件讓我痛苦心碎
    昨天看到段萬金律師的一篇分析,認為檢察官沒有以強姦幼女罪起訴,本身就是一定的失職或者退讓。這個案件原本有一些漏洞,可以嘗試以強姦罪起訴的,起訴不成再按輕判,現在連檢察官都只是起訴猥褻女童罪,頂級判罰也只是5年而已。
  • 辦公室主任性侵4歲幼女,連續減刑3次提前兩年出獄
    近日,網友爆料稱,因性侵幼女被判刑8年的郭玉馳,提前兩年出獄,這一消息引發爭議。郭玉馳案曾經轟動一時。2013年,身為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他,將4歲幼女抱回家實施姦淫,一審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被質疑量刑過輕。二審改判8年。因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郭玉馳連續減刑3次,累計減刑2年零8個月,已於2018年12月24日出獄。
  • 央視網評:徹查猥褻幼女案,斬斷黑手!
    上海警方公布了猥褻幼女案情進展。7月1日,涉嫌猥褻幼女的王某某被抓捕。7月2日晚,把孩子帶到上海一酒店的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 B2B優選:平湖市經營同類業務罪辯護律師收費標準
    平湖市經營同類業務罪辯護律師收費標準  二十二、某區、某區對五名嫌疑人的提訊和提審筆錄。不應拒絕提交給辯護律師查閱、複印,也不應拒絕作為重要口供進行當庭質證  根據《高人民關於適用的解釋》百八十四條第三規定,庭前會議上審判人員應該聽取辯方「是否申請在偵察、審查起訴期間機關、人民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經營罪辯護律師。
  • 涉賣淫刑事犯罪案件罪數及量刑問題
    3.為什麼《賣淫刑案解釋》沒有明確地規定為一律依照組織賣淫罪從重處罰呢?我們認為,《解答》規定為一律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原因是當時的刑法沒有引誘幼女賣淫罪的規定。對於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根據《決定》第三條關於「引誘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答》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定強迫他人賣淫罪」。
  • 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姦淫不滿十周歲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對姦淫幼女犯罪、猥褻兒童罪進行量刑的修改,並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