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洋
一、保賠保險簡述
船舶保賠保險主要承保船東在經營活動中可能對第三方產生的各類責任,比如船舶油汙賠償責任,船員傷亡賠償責任,貨物損壞賠償責任等。早期的商業保險人只承保船殼本身財產險及部分碰撞責任,而不予承保保賠保險,於是船東們自發組織互保協會來分攤其他各種責任風險。
較商業保險人以盈利為目的經營保險業務不同的是,船東互保協會(後簡稱保賠協會)是一個互助組織,成立主要目的是為會員之間共攤風險,為會員提供理賠服務,且保賠協會是非營利性質的。在保賠協會中,船東會員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會員和協會的利益是一致的,協會對賠案處理從所有會員利益出發。
保賠保險較傳統的船殼險、貨運險確實是複雜不少,對從業人員的海商法、英國法及英語的專業水平的要求也會更高。本文基於保賠險實務簡要介紹一下保賠險分類、承保範圍、保賠保險參與人、IG保賠集團規則等內容。
二、保賠保險的範圍
保賠保險已經從初級的原始形態發展到目前比較完善的形態,險種和保障範圍越來越豐富,基本覆蓋了船舶經營各方面風險。筆者根據自己的經驗從狹義、廣義對保賠保險分析如下:
(一)狹義的保賠險
狹義的保賠險主要指遠洋船東保賠保險(Protection & Indemnity),即遠洋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基本都是由保賠協會經營。
承保責任主要包括船東對貨物損壞責任、對船員或其他人員傷亡病責任、油汙責任、部分碰撞責任等。
筆者根據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保險條款將承保範圍簡要列舉如下,具體明細以各協會條款原文為準:
1、人員傷、病或死亡—入會船船員;2、人員傷、病或死亡—除入會船船員外的其他人員及對旅客的責任;3、船員遣返及替換費用;4、個人物品的滅失或損壞;5、船舶全損船員失業賠償;6、由某些補償協議或合同所產生的責任;7、碰撞責任;8、財產的滅失或損壞;9、改變航線;10、安置偷渡人員和避難人員;11、人命救助;12、汙染風險;13、船舶拖帶責任;14、殘骸處理責任;15、檢疫費用;16、貨物責任;17、入會船上的財產;18、未能取得的共同海損分攤款;19、船方共同海損分攤款;20、罰款
(二)廣義的保賠保險
廣義的保賠保險除了上述遠洋保賠險之外,還包括租家責任險(Charterer’s Liability)、抗辯險(FD&D, Freight Defence and Demurrage)以及沿海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另外還有一些附加險,如戰爭保賠險War P&I、碰撞責任(RDC,Running Down Clause)及固定物體漂浮物觸碰責任(FFO,Fixed and Floating Objects)。
1、租家責任險
租家責任險承保範圍主要包括:
1)傳統的船東保賠保險承保範圍,如上述對貨物責任、油汙責任、對裝卸工人員傷亡賠償責任、罰款等責任,只是被保險人換成租家,承保事項稍有變動;
2)租家因下述原因導致租約下船舶損壞責任:
A. 不安全港口引起的責任;
B. 租家負責的裝卸活動導致的責任;
C. 危險貨物或貨物積載不當導致的責任;
D. 租家提供燃油所引起的責任等
2、抗辯險
抗辯險(FD&D),一般是作為船東保賠保險或租家責任險的附加險而存在。起初本是承保會員因運費和滯期費等有關爭議產生的法律費用,發展至今承保範圍已經擴展了很多,主要承保保險合同列明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賠、爭議和訴訟所產生的合理開支和費用,以及就上述索賠、爭議和訴訟或其可能的結果向律師、檢驗師及其他人員諮詢意見所合理產生的開支和費用。較常見的抗辯險範疇的糾紛類型有租船合同糾紛,燃油供應合同糾紛等。
筆者根據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保險條款將抗辯險承保範圍簡要列舉如下,具體明細以各協會條款原文為準:
1) 由租船合同、提單或其他貨運合同或因入會船所從事的貨物運輸或貿易所產生的運費、虧艙費、滯期費、延誤費、速遣費、轉運費、租賃費或其他事項;
2)對入會船因碰撞事故滯留所支付的賠償金;
3)救助、拖帶、共同海損分攤和費用 ( 如果入會船系救助專用船 / 拖輪或為專用於救助而設計、改裝或維持的船舶,且索賠是由於救助或試圖救助所產生或是在救助或試圖救助期間所產生的不包括在內,但經理機構可同意包括此類索賠 );
4)非本協會承保的保險單;
5)入會船遭受的損害;
6)對有關入會船事務的正式調查的介入,或對公眾團體、當局、公司或社團就有關入會船事務的幹預所採取的保護;
7)入會船的任何建造、買賣、改裝或修理合同 ( 包括與該合同有關的任何擔保 ),但僅以合同是入會船在本協會保險開始之時或在本協會保險期間訂立的為限,或以經理機構書面同意包括某項合同所產生的索賠、爭議或訴訟的為限;
8)入會船的任何抵押或抵押合同;
9)與入會船有關的任何其他合同,但除非經理機構另作決定, 不包括由管理合同所產生的爭議;
10)董事會認為屬於本條規定範圍內的任何其他事件。
抗辯險又分為船東抗辯險和租家抗辯險,承保範圍相近,只是被保險人分別為船東與租家。
3、沿海內河船東保賠保險
雖然該險種也叫保賠保險,但其不是非營利的互助保險,而是國內商業保險人經營的固定費率保險,主要用來承保內貿運輸船舶的各項責任。小保賠主要承保如下六項船東責任風險:人身傷亡和疾病的賠償責任、汙染責任、殘骸清除、貨物責任、碰撞責任、施救和法律費用,但具體保障範圍一般均比遠洋保賠險要窄。
三、保賠保險參與人
保賠保險的參與人主要包括保賠協會、商業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船東、租家等。以下簡要介紹保賠協會、商業保險公司以及保險經紀人。
(一)保賠協會
如上提及,保賠協會是由船東自發成立的一種互助型保險組織,國際上知名的保賠協會大都來自IG保賠集團(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即國際船東保賠協會集團。該集團為世界大部分的遠洋船舶提供責任險,且每個協會都是相互獨立的,非盈利的互保組織。
該圖片取自IG集團網站
IG集團主要成員有13家(名單如下),筆者所知的知名但不在IG集團的保賠協會有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租家保賠協會(該協會專門承保租家責任險)等。
1.嘉德保賠協會—Gard P&I CLUB—挪威
2.北英保賠協會—North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英國
3.UK保賠協會—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 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英國
4.標準保賠協會—The 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Bermuda)Limited—英國
5.布列塔尼亞保賠協會—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英國
6.日本保賠協會—The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日本
7.西英保賠協會—West of England Insurance Services(Luxembourg) S.A.—英國
8. SKULD保賠協會—Assurance foreningen SKULD(Gjensidig)—挪威
9.汽船保賠協會—The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Bermuda) Limited—英國
10.倫敦保賠協會—The London Steam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英國
11. 瑞典保賠協會—The Swedish Club—瑞典
12.船東保賠協會—The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Luxembourg)—英國
13.美國保賠協—The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Inc—美國
上述保賠協會的保費收入主要為會費形式,實行浮動費率,存在預付保費、追加保費、退會費等制度。
這類保賠協會對入會船舶及其運營公司的要求較高。例如,就船舶保賠險而言,保賠協會要求船舶具有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的船級;對於租家責任險,不僅要求所租船舶具有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的船級,還要求所租船舶投保在IG集團的保賠協會。
保賠協會歷史比較悠久,業務及賠案處理人員經驗豐富,其提供的服務具有較高的專業服務和法律服務水平。
與傳統的船殼險、貨運險不同之處在於,保賠險主要涉及會員對第三方的責任或與第三方之間的法律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中適用英國法的情形較多,各方以英文為主要溝通語言,較多涉及航運實務英語和法律英語。
保賠協會在接到會員或會員保險經紀人的報案後,會依據具體案情安排事故當地的通代或檢驗人實時跟進案件,持續向會員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引導會員進行後期案件處理。
IG集團以及各大協會均有網站,不定期發布專業的航運防損、法律評析以及一些通用保函格式,對航運實務有很大的參考意義,IG集團旗下保賠協會大多在國內口碑較好。
(二)商業保險公司
除了保賠協會外,部分商業保險公司也承保保賠保險。承保保賠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方式一般為固定費率,不涉及追加保費,退會費等情況。
承保保賠險的商業保險人主要分布於境外,如Eagle Ocean Marine,Raets Marine,Hydor等,這類保險人對保賠險標的船舶的承保條件要求一般沒有IG集團協會高。
船東可以根據經營船舶和公司的實際狀況,同時結合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建議,來決定投保保賠協會還是商業保險公司。此外,據筆者了解,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沿海內河保賠保險已有多年,該類保險鮮見外資保險人參與。
部分情況下,保賠協會與商業保險公司也會相互合作。例如,據了解PICC與部分國際保賠協會較早之前就開始在承保遠洋保賠保險上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國內其他保險人也正在嘗試就遠洋保賠險承保與國際保賠協會建立合作關係。
總體來說,參與遠洋保賠險的保險主體呈現逐漸增長的趨勢,但基於險種的特殊性和對專業性的較高要求,筆者認為參與主體也將會受到一定局限性。
(三)保險經紀人
就保賠保險而言,大部分船東或租家會選擇通過保險經紀安排保險,主要原因是保賠險(還包括租家責任險以及抗辯險等險種)相對於傳統的船殼險以及貨運險更為複雜,船東、租家方面難以配備具有此類經驗和水平的人員,除此之外,經紀公司也能及時提供最新的業內各國法律動態(尤其是英國法院判例以及仲裁裁決)和實際航行風險防損意見。
在保賠險方面,保險經紀作為有經驗的專業從事保險合同磋商籤訂以及理賠案件處理工作的機構,對承保條件以及理賠案件處理更為專業和高效,不僅能給被保險人尋得最佳的承保方案,也能更好地協助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通代、檢驗人以及有關律師溝通、處理理賠案件。多數情況下,經紀本身也會憑自身的經驗和資源給予被保險人提供法律意見。
目前市場上通過保險經紀安排保賠保險已成為普遍現象和長期趨勢,選擇一個專業化、能力強且服務品質穩定的保險經紀公司,對船東、租家來說無疑會事半功倍。
四、IG保賠集團再保安排
筆者借用IG集團網站公開資料介紹IG保賠集團的再保安排,即分攤機制或聯營機制(Pool)和一般超額損失(General Excess of Loss,GXL)再保險合同結構。
下圖為IG集團2020/21保單年度的分攤機制或聯營機制和再保安排的結構。
分攤池(pool)分為三層,金額從 1,000 萬美元至 1 億美元不等。超出 3,000 萬美元的索賠由集團專屬再保險公司 Hydra 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
Hydra是一家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獨立帳戶公司,13家集團協會分別在該公司內設有獨立帳戶,將其資產及責任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協會的資產及責任分隔開來。Hydra為分攤池提供再保險,同時也參與分攤池第一層商業再保險。因此,集團協會可在Hydra的帳戶中保留一部分本應支付給商業再保險市場的保費。
每年的IG集團GXL再保險計劃以1億美元為基礎,以三層結構提供高達20億美元的再保險保障(第一層:超出1億美元的6.5億美元;第二層:超出7.5億美元的7.5億美元;第三層:超出15億美元的6億美元)。
集團還購買了10億美元的再保險("超賠再保險",collective overspill),為超過21億美元超額損失保險上限的索賠提供保障。
分攤機制和再保險結構每年都會被審查,現有結構的任何變化都會在集團網站上更新。
五、IG保賠集團重要協議
三項核心協議是保賠集團治理和運作的基礎,即集團章程(Group Constitution)、國際集團協議(International Group Agreement ,IGA)和分攤協議/聯營協議(Pooling Agreement)。
(一)集團章程(Group Constitution)
該集團根據書面章程運作,該章程界定了該集團的三個核心目標,即:
1、協會之間對超過單個協會自留額(2019/20年度為1,000萬美元)的索賠進行互保安排,並對互保的責任進行集體再保險;
2、提供一個論壇,就與船東責任和此類責任保險有關的事項交流意見和專業知識;
3、集團的對外代表權,以及與各國、監管機構、政府間組織、國家和國際船東以及航運保險協會的接觸。
《章程》還規定了集團主席團成員的任命以及有關辭職和終止成員資格的事項。
(二)國際集團協議(IGA)
IGA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19年,它規定了協會之間的競爭方式:
1、規定了協會能夠接受的船東希望將保險從一個協會轉移到另一個協會的方式;
2、規定了協會如何報價以及在報價前應向對方索取的資料;
3、規定了船舶轉入另一協會/保險人退會免責費應考慮的因素和流程;
4、規定了對不遵守《集團協議》條款的制裁措施;
5、協會必須在其年度財務報表中披露其平均開支率。
互保分攤協議所提供的索賠分攤機制,以及集團協會根據集團分攤和再保險安排所提供的極高限額,均以IGA為基礎,而IGA是確保集團協會之間互相信任與合作,以及互保安排有效性的重要元素。
IGA協議全文請見下述連結:
https://static.mycoracle.com/igpi_website/media/adminfiles/IGA_2020a.pdf
(三)分攤協議/聯營協議(Pooling Agreement)
雖然集團協會之間相互競爭業務,但集團協會將其較大的風險集中起來,對集團協會投保的所有船東都有益處。分攤事宜由每年更新的分攤協議規定,該協議規定了可以分攤的風險、不在承保範圍內的風險,以及參與協會之間如何分擔承保損失。
集團協議提供了一個機制,以分攤所有超過1,000萬美元的索賠,目前約為82億美元。分攤協議的內容包括:
1、可分攤索賠的原則;
2、可分攤的索賠類型;
3、分攤除外的索賠類型;
4、為分攤目的計算索賠的方法;
5、索賠分攤基礎;
6、集體再保險的購買安排和再保險費用的分配;
7、有關申請加入本集團和參加分攤機制和再保險安排的規定。
由於集團俱樂部通過互保系統分攤索賠,因此他們在損失預防和控制以及維持整個會員的質量標準方面有著共同的利益。
六、IG集團協會保費以及轉會規則
(一)協會保費
國際保賠協會主要實行浮動費率保費制度,主要存在預付會費(Advance Call) 、追加會費(Supplementary Call)以及退會費(Release Call)三種費用。保險年度開始按照預期的費率預付保費,在保單年度結束後,將會統計各類理賠和管理成本及費用。
若成本和費用超支,將會向各會員按預付會費的一定比例一次或多次徵追加補充會費(Supplementary Call),若還有盈餘,同樣按照預付保費的一定比例返還保費。不同於國內保險公司的每個財務年度都關帳,協會滿3年才關帳,屆時會計算是否需追加補充保費或返還會費。如若會員船舶未滿3年退會則需要支付退會費(Release Call),以解除未來屆滿3年時可能需要繳付的追加會費的義務。
根據慣例,保賠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每年2月20日至來年的2月20日,大部分保賠險均會在該日期續保。每年該日期截止前一段時間是保險經紀人以及保賠協會承保部門最為繁忙的時候,堪稱保賠險續保盛典。
各大協會一般在續保日期前一段時間公布下一保險年度的各險種保險費率普調方案(對於賠付記錄差、預估風險高的會員在此基礎上另外根據實際情況再調整),以及免賠額、預期追加會費、退會費等額度的調整方案。
(二)轉會規則
不同於國內保險公司對船舶保險更換保險人基本無限制,保賠集團內部轉會存在較為嚴格的限制:第一,舊的會員所在協會(Holding Club)需要向新協會提供之前的賠付記錄、保險費率;第二,新協會不得向會員提供比此前協會更優惠的條款或費率,只有當新協會承保某船舶屆滿一個保險年度,新協會成為該船舶所屬會員的新Holding Club,該Holding Club才可以為此後加入的該會員的其他船舶提供較為自由的報價。
保賠集團及協會內部還有很多不同於一般商業保險的特殊規則,在此就不一一展開,如有興趣可前往IG保賠集團以及協會網站作進一步了解。IG保賠集團網址見此連結:
https://www.igpand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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