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博物館藏品:1988年6月,四川省資陽縣法律顧問處開具的調查專用證明。建國初期以及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之初,律師的工作機構稱為「法律顧問處」,律師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
據司法部最新消息,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3.2萬多家,其中,合夥所1.94萬多家,國資所 970多家,個人所9200多家。47.3萬多名律師在數量眾多,類型各異的律所中執業,他們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當我們回溯歷史,找尋律師執業機構的緣起時,才發現,如今隨處可見,再尋常不過的「律師事務所」,其實是30多年前的新鮮事物。標誌性事件是37年前的7月15日,新中國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成立。
1983年7月15日,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正式掛牌成立,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律師事務所。它打破了律師工作機構的傳統命名模式,是新中國首個以「律師事務所」這一符合國際慣例的名稱掛牌開業的機構。
在此之前,全國的律師工作機構稱為「法律顧問處」。從「法律顧問處」到「律師事務所」,標誌著中國律師行業向現代法治的集體轉向,此後,潮流漸匯聚,青山遮不住。
蛇口:律所從這裡開始
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地點設在蛇口工業區海景廣場大門左側的一間竹棚裡,面積僅一百多平米,辦公設備十分簡單,一套灰色海綿沙發、一部電話、一臺打字機、兩個文件櫃和四套臺凳,構成了律所的全部家當。
藉助於當時地處中國最早的經濟開發區——蛇口工業區的優勢,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對律師業務進行了大膽的探索,最早開展了律師見證、為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出具法律意見書、擔任三資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等當時法無明文規定的非訴訟業務。
毗鄰香港的深圳,既有「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優勢,也能最先感受外界對中國律師業的質疑。中國有句古話: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法律顧問處」不但顯得與國際通用的「律師事務所」格格不入,也讓國際同行和境外客戶望而卻步。
因此,深圳律師界首先打破體制的條框,著手為律師執業機構「正名」。
廣東省司法廳批准成立深圳市蛇口工業區律師事務所(圖源自網絡)
1983年3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向廣東省司法廳呈報關於成立蛇口工業區律師事務所的報告;1983年3月21日,廣東省司法廳根據司法部劉復之部長的批示意見,批准成立深圳市蛇口工業區律師事務所,律所名稱後改為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
姚峰律師在蛇口律師事務所成立當日留影(圖源自網絡)
建所之初,蛇口所成員共四人,分別是負責人吳念祖、英文翻譯員倪學林、打字員兼財務葉素君,以及唯一的專職律師姚峰。
1979 年,姚峰從廣州借調深圳,兩年後被廣東省律師協會批准為律師。1983年3月的一天,姚峰的兩位朋友找到他,從成立律師所的必要講起,談到成立蛇口律師事務所的可行性。當被問及能否建立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熟悉蛇口情況的姚峰一口應承下來。於是,經過 4 個月緊鑼密鼓的籌備,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成立了。
蛇口所成立不久,深圳市法律顧問處也更名為深圳市律師事務所。此後,多家律師事務所逐漸在全國開設。
蛇口所大膽涉足當時法無明文規定的非訴訟領域,從1983年7月到1986年3月,其承辦的律師非訴訟業務有起草、審查合同、參與項目談判、見證合同籤訂業務30件,股權轉讓律師業務4件,房屋買賣合同見證等見證業務1186件。而這些業務的開拓和開展受到了香港居民和深圳市民的好評和歡迎。蛇口所也就成為了最早開拓律師非訴訟業務的律所。
全國唯一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讓蛇口所倍感自豪的是,它是全國唯一一家經特批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在2001年之前,全國的律所基本上都是以地名來命名。2001年,司法部發文規定禁止在律所名稱上使用地名、地域稱謂。發文後,全國律所逐漸完成從地名到字號的更名。
當時,蛇口所全所討論是否保留「蛇口」名稱,由於多數律師支持保留,因此,律所起草了關於保留「蛇口律師事務所」名稱的報告,經司法部、廣東司法廳特批,保留「蛇口」地名作為所名,由「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改名為「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故此,蛇口所成為全國唯一一家保留地名命名的律所。
「法律顧問處」的前世今生
「法律顧問處屬於行政單位,最初的律所也是事業單位,當時律師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有行政編制和級別,拿國家工資,甚至一些地方律師還可以穿警服、帶手銬、配槍枝。這些計劃經濟的痕跡,對於當時律師和律所的發展卻是必須的。」《民主與法制》周刊總編劉桂明曾說。
1986年的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圖轉自「豫章律師事務所」公眾號)
法律顧問處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國初期。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頒布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的法律訓令》,徹底廢除了舊的司法制度。國民黨時期的律師制度也隨之被取消。舊中國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被改造成會計、翻譯和私營企業的董事、文書等。
1949年11月1日,上海「訟棍」李鴻福、趙幼青、楊振寰被戴高帽,當街示眾。(圖轉自「依時」公眾號)
1950年12月,司法部發出《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明令取締國民黨的舊律師制度,解散舊的律師公會,禁止社會上舊的律師和訟棍的活動。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設立「公設辯護人室」,幫助刑事被告進行辯護。次年,「公設辯護人室」改為「公設律師室」,隸屬於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刑偵處領導。此時名義上的律師被列入審判員、助審員一級的幹部序列。根據1954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設律師工作暫行辦法(草案)中幾個問題的說明》,律師的作用「不是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主義建設的利益,為了我們國家的利益,而在發言中無畏地堅持自己所相信的事實而鬥爭。」
人民法院代管律師工作(圖源於網絡)
1954年7月,司法部發出《關於試驗法院組織制度中幾個問題的通知》,試辦法律顧問處,試點開展律師業務,律師業務從此才逐漸恢復。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通過,其中第76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
1956年,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提出的《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明確闡述了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等內容,建議通過國家立法正式確認律師制度。當時,在全國的大中城市成立的律師工作機構,統稱為「法律顧問處」。
到1957年6月,全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區建立律師協會,817個法律顧問處,專、兼職律師近3000名。
1979年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中國的律師行業的發展開始步入正軌。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中規定,律師的工作機構依然延續1954年以來的「法律顧問處」。從1983年7月15日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的成立為開端,全國各地的法律顧問處陸續更名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