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開幕之際,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多名香港全國人大代表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基本法》二十三條議題,包括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工聯會會長吳秋北以及陳曼琪、黃玉山等。5月21日,香港「23同盟」、「香港政研會」和「民眾聯席」等多個專業團體及市民團體共同發出聯署公開信,懇請特首林鄭月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立法工作。香港民間智庫「香江智匯」也於近日發表二十三條立法研究報告,認為在立法會換屆之前推動二十三條立法,能阻止下屆立法會中任何分裂分子或具有顛覆意向的人搞亂選委會以及行政長官選舉。5月19日,有「建制戰狼」之稱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表示,已於前一日致信特首林鄭月娥,懇請其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稱截至4月26日早上,由其發起的「23同盟」已收集到超過200萬個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的聯署籤名。
帶動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人,是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早在上任之初的1月20日,駱惠寧就曾公開發文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4月4日,香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紀念日,駱惠寧又發文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也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4月15日,駱惠寧又在2020年香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致辭時表示,「要儘快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層面下功夫,該制定的制定,該修改的修改,該激活的激活,該執行的執行,決不能讓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風險口。」駱惠寧密集就國家安全議題公開發言,暗指二十三條立法,無疑代表了中央的意志。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國家安全法》,取代了《反間諜法》,拓展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2009年3月25日,澳門立法會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條要求,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目前,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只剩下香港還未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而有著「遠東間諜之都」稱謂的香港已是國家安全的最大風險口。香港《基本法》二十三立法的另一個現實意義在於,「港獨」思潮在香港泛起並發展,甚至成為黃之鋒這類政治新星的明確主張,不論對國家還是對香港,都是極度危險的。小編在此前的文章已有述及,不少香港人希望五十年後「一國兩制」體制保持不變,卻不願意承擔諸如《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等一系列憲制責任,如此怎麼能讓中央放心、全國人民放心?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可不是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本意,而且註定不可能長久。
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論是對國家還是對香港,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如何實現則是另一個需要認真探討的問題。2003年的闖關失敗以及去年爆發的反修例暴亂,都表明二十三條立法在香港仍有相當的爭議和阻力,為此實現立法的路徑最好不止一條。
參照澳門模式,香港根據《基本法》要求自行進行立法,是目前二十三立法的主流路徑。雖然2003年因反對聲音過大而半途而廢,但是這一立法方式的主動權在香港,因此對香港最為有利,得到香港大部分建制派和部分法律專家、媒體人士的支持,如何君堯、譚耀宗、吳秋北、葉國謙、馬恩國等建制派人士,以及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教授等法律學者和部分偏中立香港媒體。
關於香港本地立法的聲音,主要是從政治角度出發。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多次表明立場,認為二十三條立法是對特區政府憲制上的要求。何君堯稱,二十三條立法要為應對外國勢力護蔭下的「港獨」不斷壯大,衝擊香港繁榮穩定,以防範國家安全隱患。另外,香港社會支持本地立法,也多為政治考慮後的理性選擇。如有香港偏中立媒體曾發表社論《國家安全立法 香港主動總比逃避好》,認為「權衡輕重,香港主動立法是適當的」。
從法律角度出發支持香港本地立法的,以香港大學傅華伶教授最有代表性。傅華伶教授是「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之一,因一貫主張香港對《基本法》二十三條本法立法,被稱為「國安法達人」,他認為香港承襲英國的普通法傳統,與內地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由香港自行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才是最適合香港的法律;香港有必要改變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嚴刑峻法,通過本地立法可以給予香港人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5月20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稱將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重磅提案,建議中央按照《基本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全國性法律,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需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就可以在港實施。她表示,國家安全是全國人民的事,若香港長期有漏洞未能填補,國家有權為香港立法;香港立法會做不到的,就要國家來做。上次建制派人士建議國家為香港立法發生在5月12日,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如果香港立法會不及早通過《國歌法》,中央可能直接頒布國家法律適用於香港。
對於陳曼琪的提議,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在接受香港中通社會採訪時表示,陳曼琪的提議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我支持上述提案,這也是現時最佳辦法,同時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爭拗,避免許多社會動蕩,有利整體繁榮穩定以及香港的長遠利益。」傅健慈還表示,「只要兩會上提案通過,宣布實施,就可以很快做到」。
雖然香港人心知肚明國家代為立法並非不可能,但是這一次有人將這一可行路徑擺在檯面上,並進行討論,還是第一次。在香港本地立法再遇重大阻力的情況下,國家代為立法可以作為備選方案之一。
香港承襲英國奉行普通法,重判例輕成文法,但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錄仍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法例高達200多件,其中的刑事法例多為英國政府為香港量身定做,條文之細、懲處之嚴遠超我國《刑法》及英國本土刑事法例,堪稱嚴刑峻法。這些港英時期的酷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均有所涉及,一旦認真實施,也可以起到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因此也不失為香港《基本法》二十三立法的可行路徑之一。同樣是陳曼琪,在2017年12月時曾表達過類似主張,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動用現有法律打擊「港獨」。
實際上,近期香港特區政府已經在按照這一思路,懲治「港獨」頭目。今年3月26日,香港警方引用有著68年歷史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以涉嫌煽動意圖罪拘捕香港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瓊,引得香港社會一片震驚。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區政府引用有著70年歷史並於21年前修訂的《社團條例》第5條,取締「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2018年6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依據51年前制定的《公安條例》,以暴動罪成判處「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監禁6年。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缺位的情況下,沿用港英酷法懲治「港獨」行為和相關人員的案例必將日益常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共有七種,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以及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其中前面五種具有普遍適用性,國家《刑法》亦有明確規定;後面兩種屬於針對港澳的特殊性規定,外延超過國家《刑法》相關規定。而後面兩種正是外國勢力和亂港派絕對不願意接受的部分,這才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在香港難以落地的根本原因。
小編認為,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的七種行為並非一個整體,如果整體推進,不僅部分建制派人士會有所顧慮,而且必將遭到強烈的非議,而且爭議之大將超過《逃犯條例》,為此不妨採取分進合擊的方法,由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就前五種行為進行本地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8條對後兩種行為進行立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再者,後兩種行為本質上涉及外交事務,本來就屬於中央權力範疇,以此建立起論述,既可以繞開香港社會可能的巨大爭議,減輕建制派的壓力,又能樹立中央權威,有利於法律日後的實施。綜合比較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四條路徑,由中央、香港分開立法無疑是最好的。
來源:據環球網、《大公報》、《文匯報》、《星島日報》等媒體公開信息整理,圖片來自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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