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熒幕在五月上旬經歷了《復仇者聯盟3》的轟炸,又在月末迎來了《遊俠索羅:星球大戰外傳》,想必星戰迷會非常雀躍,畢竟在正傳裡由哈裡森·福特扮演的漢·索羅是星戰史最有魅力的角色之一,他駕駛的千年隼更貫穿星戰正傳五部曲,兩代天行者,堪稱主角中的主角。
這可能也是玩具廠商最雀躍的時候,就像2007年《變形金剛》真人電影上映的時候,直接催生了包括官方、「第三方」在內十數個玩具品牌和系列的復活與誕生,並繁榮至今。
而去年《星球大戰8》的上映讓樂高官方順勢推出了終極收藏家系列「75192千年隼」:國內官方售價8499人民幣、7541塊的磚塊數史上最多、光說明書的重量就達到5斤以上。
可以想像,在以千年隼為故事中心的《遊俠索羅》上映後,勢必帶動起一波新的千年隼購買熱潮——嫌終極太貴?不要緊, 還有千元左右的「中級版」和百元左右的「迷你版」。
但樂高的心情一定很糾結。因為一頓操作後,最後可能是給他人做嫁衣。不論8499的終極千年隼, 千元的「中級」千年隼,認為自己囊中羞澀的消費者都能輕鬆買到價格在十分之一的高仿品。
所以,樂高在這個五月,最關注的其實不是趁著電影推一波玩具,而是打假。樂高集團法務副總裁Peter Thorslund Kjr剛剛發布了一篇署名文章,標題是《加強商標保護,共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Peter Thorslund Kjr提到:
2017 年 11 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 LEGO 標識以及樂高中文商標為馳名商標。此次判定對於樂高集團而言非常重要,它體現出樂高商標將在中國獲得更好的法律保護,也意味著樂高集團針對玩具類別之外侵犯 LEGO商標的行為也能更好地進行維權。
來自樂高公司的一位內部人士告訴探長:樂高會持續加大對仿冒者的打擊力度。
樂高可能是在中國最積極打擊仿冒者的玩具品牌,但這不代表所有的山寨玩具品牌都會被「正主」追殺。
就以《變形金剛》為例,大量「山寨」品牌圍繞在官方正品美國孩之寶和日本TAKARATOMY(共享版權,所以變形金剛分美版、日版為方便閱讀,以下統一簡稱T社)周邊,形成了一種類似「共生共榮」的關係,甚至形成了十數個獨立品牌,被玩家成為「第三方」。
這些第三方不但沒被品牌方取締,更能憑藉超過品牌方的用料、甚至設計,以高昂的價格(和人們認知裡的山寨就是廉價相反)遠銷品牌方腹地,比如日本的手辦聖地秋葉原。
他們甚至自己還被國內的另一部分商家「盜版」,形成「盜中盜」,最終構成了一個違背智慧財產權常識的奇特生態。
至於為什麼樂高和變形金剛玩具會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生態,探長在這裡先用一句話簡單總結:
維權是有成本的,所以,最後就要看你是在幫品牌方掙錢,還是幫品牌方虧錢?
越打假,「假」越多
樂高在中國最轟動的維權事件還要追溯上個世紀:1999年7月起訴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複製樂高53種玩具積木作品,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法院最終認定其中33件構成侵權,終審判決的時間是2002年12月18日。
援引自法院判決書,當時樂高起訴和可高上訴爭論的核心在於「英特萊公司(樂高)主張權利的53種樂高玩具積木塊能否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在中國受到法律保護以及受到保護的範圍和程度如何」,而「實用藝術作品」有四個標準: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
在該關於著作權法的訴訟中,每一件積木玩具都要單獨認定。
該事件貌似以樂高勝訴告終,但實際上產生了兩個影響深遠的結果:
第一,樂高磚塊在事實上已經成為一種通用磚塊,樂高無法靠「磚塊」專利壁壘制約競爭對手;
第二,樂高在當時的起訴對象還有產品的銷售渠道復興商業城,但判決認為「復興商業城從可高公司進貨時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查手續,主觀上並無過錯,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復興商業城應負有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義務。」
因此,擦邊球仿冒者實際上很難阻止。
探長在對樂高維權事件的回溯中中,發現樂高近年來一直在國內積極維權,其中有勝有負,可見侵權的認定是一個漫長而錯綜複雜的過程,同時還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樂高每打一次官司,都發現自己下一次應該告的品牌越多……
不過,如果以人們的認知看,山寨多為正版的廉價替代品,儘管仿冒品在今天仍然很難遏制,但至少在外包裝和網絡平臺售賣時,幾乎已經沒有山寨品牌敢直接使用樂高的標識和品牌名作為標題,最多打打擦邊球。
比如logo採用與樂高近似的配色,抑或在標題寫明「兼容樂高」,消費者其實分得清正品樂高和所謂山寨的區別,樂高和國產玩具分別對應不同的消費群體,樂高為什麼必須窮追不捨呢?
樂高心心念(曾於2016年起訴)要幹掉的最大「競品」其實不是可高,也不是博樂,而是「樂拼」。
樂高曾在2008年、2009年接近破產,因為當時在全球各地持有的物業(樂高公園、樂高酒店)實在太多,其時的領導層剝離非相關產業,專注在樂高玩具和教育。
但樂高積木畢竟是一種零件組合,數量和創新的方式都有限,要讓消費者每次感受到自己是在買完全不一樣的東西,而且願意付出溢價,那就需要藉助IP的力量。
樂高不生產IP,樂高是IP的「搬運工」。
星球大戰及其他迪士尼系列、蝙蝠俠系列、指環王系列……囤積的大量IP、精巧的設計、完善的製造體系和適宜的商業策略讓樂高創造出一大批「神物」,其中的一批「神物」不但拉高了品牌逼格,而且由於「絕版」等原因,成了消費者手裡的流通硬貨。
比如lego10143死星(星戰迷都懂,去年還在最新《蜘蛛俠》中出鏡),2007年上市,上市價格269.99美金,包含零件3441個,如今淘寶價格在一萬五到兩萬人民幣之間;
10212帝國穿梭機如今流通價格約在5000-8000人民幣之間……
G除此外,樂高的授權車輛、街景系列也造就了一大批「絕版」神物,比如10196旋轉木馬,上市價格249.99美元,如今淘寶價格普遍接近兩萬元人民幣。
樂拼在圈內得以「成名」的就是對樂高這些神物的一比一「復刻」。
比如樂拼死星、旋轉木馬市場價格大概在400-500元之間;其餘商品也比樂高「同款高端玩具」低到1-2折之間。
最新的「案例」就是前文提到的終極千年隼。
一位樂高資深玩家告訴探長,樂高核心粉絲肯定不碰樂拼,核心理由有兩個:
一是玩具的手感、光澤、拼合度不是一個檔次;
二是國內品牌在零件的分揀能力上無法同樂高相比,類似終極千年隼這種動輒5000-8000零件的大件(樂拼終極千年隼有兩個版本),缺件實屬家常便飯,而且補件周期按月計,非常影響體驗。
但因為巨大的價格差和幾乎能以假亂真(在不仔細辨別的前提下),對樂高的潛在消費者,或者消費能力較差的愛好者,確實有較大的吸引力。
如前述,樂高如今面臨的問題是,在積木拼接無法成為競爭壁壘的前提下,下有一群國產品牌搶奪低端消費者,上有樂拼這樣的廠牌動搖品牌IP的根基——如此巨大的價格差一定會引發消費者關於「幾塊積木」憑什麼這麼貴的質問,儘管他們清楚版權費會是一筆昂貴的開支。
所以,對樂高來說,孜孜不倦地開展對山寨的追殺令,是他們必須完成的任務和面對的挑戰。
版權方和山寨的魚水情
需要指出的是,T社與樂高存在根本性的差別。
樂高依靠巨額的版權投入給玩具增值,是付出成本吃蛋糕的人,要保證自己得到的蛋糕不被不法分子偷取,但T社是發蛋糕的人,T社最關注的是如何讓蛋糕不斷變大(如果樂高還保留著十年前的大量物業,可能態度也會發生一定的轉變),也就是如何讓《變形金剛》這個誕生於1984年,商業史上最成功的IP之一不斷跟上時代的步伐。
簡單點說,就是如何讓一代代的小朋友們喜歡上看《變形金剛》最新的動畫片。
由於《變形金剛》的漫畫、動畫、宇宙觀體系實在太複雜,探長這裡按照時間順序簡單概括下《變形金剛》的部分作品:
最初的98集《變形金剛》+大電影(動畫)被稱為G1,就是80後熟悉的變形金剛體系。T社針對G1主要設計了兩個系列的玩具:TFE和MP。前者是80年代玩具的復刻版,體型方正,變形簡單,主要是針對80後玩家販賣回憶,很快就被中斷,故不放在下文討論中。MP系列擁有複雜的設計(變性)和符合現代審美的機器人造型,價格較高,發售價格一般在400元-1300元人民幣之間(根據不同角色)。
此後《變形金剛》陸續重啟世界觀,先後拍攝過《猛獸俠》(機器人與動物)、真人電影(你們都知道)、雷霆戰爭、領袖之證、合體戰爭等系列,圍繞不同動畫,也在推出不同系列的變形金剛玩具。
如今,T社的玩具策略的重心逐漸向低幼傾斜。這導致成人粉絲的收藏櫃裡出現了偏差:G1動畫創造了上百個深受粉絲喜愛的動畫角色,比如機器恐龍,合體金剛,但MP系列熱衷重塗(同一磨具反覆利用,搭配不同配色售賣以節約成本),實際設計製造出售的玩具角色十分有限,比如五隻機器恐龍只出一隻,合體金剛一個未出,在被玩家詬病偷膠、廉價塑料感、形象不夠G1但足夠廉價的其他系列(如IDW),動畫角色倒是出了不少,但很顯然,那些玩具針對的群體並非核心成年粉絲,而是下一代的年輕人。
國內的一些玩具圈內人發現了這其中的商業機會,於是利用官方基於商業考慮,留下的空缺,開始以官方未在高端玩具系列(MP)推出的角色為基礎,自行設計,生產和製造,籍此產生了大量國內品牌,如以用料厚實,多金屬件著稱的FT,專注在組合金剛的TFC,設計小型G1角色的鐵工廠……
探長粗略估計,這些擁有自行設計與生產能力(當然沒有原創IP能力)的廠家不下十數個品牌(包括業已倒閉的),他們被圈內統稱為「第三方」。
籍此出現了一個特別有趣的現象:
在一些人氣角色上,官方自己生產「低端」旁系(非G1的動畫)玩具,第三方生產高端的、原汁原味的動畫角色。比如「大力金剛」。
FT與DX9各自的大力金剛分別在1500元左右和1300元左右,高達50-60釐米,使用了大量金屬件。而官方除了復刻80年代的TFE外(以如今玩家的眼光看已經過時,也無法搭配最新高端變形金剛玩具),再無全新G1大力金剛推出。
在組合金剛市場的競爭更激烈,比如人氣爆棚的第一個合體金剛大力神,市場上的品牌早已有TFC大力神、MT大力神、GT大力神等,價格均在2000以上(TFC大力神如今價格回落的厲害),甚至市場上還有大量100-200元的TFC、GT大力神「盜版」,形成了盜中盜。
但官方只在2015年出過一款IDW大力神,價格不到千元,還被粉絲吐槽「偷膠」(玩具內部大量空洞)。
(第三方與盜中盜)籍此,《變形金剛》市場如今形成了這樣一種奇怪的生態:版權方並不太較真非授權廠家的「山寨」,倒是沒有版權的第三方廠家和粉絲們經常在社交媒體大吐口水,打擊盜中盜,給自己維權。
而第三方出品玩具的平均價格均對標MP,遠遠高於官方的廉價正品玩具。
坊間流傳著一種猜測,T社對國內的「第三方」持放養態度,因為T社在《變形金剛》玩具的重心早已轉向新的動畫和新一代的低幼消費者,所以玩具的設計也逐漸低幼化,價格高昂,磨具複雜,變形難度極高的粉絲向玩具在商業策略上並不被看好。
同時,國內的「第三方」又非常注意避嫌,儘量不碰官方的已出角色,而是搭配補完,比如官方在MP系列裡機器恐龍只出了人氣最高的鋼索,FT在出其他角色時由於尺寸較大,還給官方的鋼索設計了一個增高墊,以配合官方比例,在客觀上,甚至起到了幫助T社留住核心粉絲的作用,而這部分粉絲,其實是T社在商業策略上的雞肋。
同時,因為第三方往往是小廠,無法大規模生產攤薄成本,產品價格較高,官方可以藉此試探核心粉絲對價格承受的上限——變形金剛經典角色紅蜘蛛初代的發售價僅300元左右,2017再版的市場價就接近一千元了。
所以,歸根到底,T社之所以能對國內沒有版權的第三方「容忍」,還是基於T社本身是版權方,需要把蛋糕做大,而國內的變形金剛生產商又比較有「聰明」,他們的策略就是官方缺什麼,我們設計什麼,不挖官方的牆腳,共生共贏。
但如前所述,樂拼這種1比1「復刻」的性質就非常嚴重了。
一位樂高粉絲曾經觀察過,樂高其實給積木廠商留了一些口子,比如樂高自己從來不碰「現代戰爭」系列,這是國內的有志積木廠商可以發揮設計能力的「空缺」,但樂拼這種把樂高成熟產品價格拉低到十分之一的行徑,不但損害了樂高的利益,也擠壓了國內其他廠家自主設計賣出溢價的空間。
當然,探長相信,樂拼今後的日子不會太好過。
樂高集團法務副總裁Peter Thorslund Kjr所提到的「2017年勝訴」是樂高與博樂的官司。法院不但認定起訴對象博樂(BELA)產品侵犯了樂高集團的著作權,在生產和銷售這些產品的同時構成了對樂高集團的不正當競爭。
同時,法院認定樂高集團是知名商品,(本次訴訟涉及的產品為樂高好朋友系列產品),其特有的名稱和特有的裝潢可被相關消費者認出並與樂高集團聯繫起來,屬於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範圍。
樂高在起訴博樂的訴訟中,對方除侵犯著作權外,還被納入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範疇」,這意義重大。法律貓創始人陳思遠律師給探長發來了解釋:
這意味著對品牌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擴大了。著作權限定於產品本身,但在「反不正當競爭的層面」,企業的惡意同業競爭、產品的相似都可能酌情涉嫌不正當競爭。
不過這次訴訟傳播的細節有點詭異,在多家媒體報導中都有提到「樂高針對兩家中國公司勝訴」,但露出品牌的只有一家中國公司,探長對此找到樂高中國進行求證,尚未收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