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航總醫院急診科醫生被害案及其他有關醫護人員被害案,來分析醫患關係與防範:
一、概念
1、醫患關係
①醫患關係是指醫務人員與患者(包括患者家屬)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特定醫治關係,是診療人際關係中的關鍵,是一種雙向的人際關係。
②醫患關係是醫療服務活動中客觀形成的醫患雙方以及與雙方利益有密切關聯的社會群體和個體之間的互動關係。
③「醫」是指包括醫生、護士、藥檢、管理等人員在內的醫務人員群體、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患」是指包括患者或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親屬、監護人員以及其所在的工作部門、單位等群體。
2、醫患關係或醫患糾紛,通常又稱為醫療糾紛,是指醫方與患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衝突及紛爭。醫患糾紛的表現形式各種各樣。
3、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行為具體包括診斷、檢查、注射、用藥、輸血、麻醉、手術等各種具體的診療行為】
4、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5、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採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
6、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過程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在診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原因
發生醫護人員被害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綜合考慮來具體分析。具體原因如下:
1、社會因素
①國家層面(如社會及醫療保障體系不是很健全等)
②市場層面(如藥價虛高等)
③媒體層面(如對醫患矛盾進行不恰當的輿論導向等)
④其他方面(如職業醫鬧等)
2、患方因素
①缺乏科學的認識性
②對醫療服務存在過高要求
③法制觀念淡漠,動則打砸鬧
④對正常醫療費用存有疑慮
⑤其他原因
3、醫方因素
①部分醫務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或職業道德水平不高②缺乏正確的溝通技巧
③過分謹慎行醫或存在職業倦怠
④醫療技術水平不高,誤診、漏診、治療效果不理想,甚至發生差錯事故
⑤息事寧人,助長了「醫鬧」的產生與發展
⑥醫療管理機構局限性、管理者人員素質高低不齊等。
⑦其他方面
三、對策
1、加大醫療體制改革,進一步健全社會及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健全醫療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操作規範。
2、提高患者的認識和法律思維
3、提高醫護人員的素質、溝通意識與技巧、基本法律思維與意識。
4、提高醫療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規章制度的執行
5、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導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四、有關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四、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五、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的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的具體內容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1、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3、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5、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6、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以上為對醫患關係的簡單分析與防範作的自己的一些看法與總結,醫患關係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需要社會共同來依法治理與管理,期待醫患關係更和諧,期待醫護人員全身心地將精力都投入到挽救患者身體健康與生命中去,這也需要患者及其家屬的理解與配合,需要法律法規的依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