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6年登記結婚。2020年1月,王某與劉某籤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劉某單獨所有,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由王某償還。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公證員告知雙方的權利與業務和公證相關要求後雙方申辦了公證。之後王某以財產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其明顯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與劉某籤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王某與劉某籤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能否撤銷?
【解析】
本案中,王某與劉某就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籤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並做了公證,根據公證處詢問筆錄可知,公證時公證人員已經詢問雙方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願並告知法律後果,雙方均無異議,籤訂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故該份協議書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王某主張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認為應撤銷原、被告籤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本案中,王某、劉某為夫妻關係,王某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王某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籤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也並未違反公平等原則,故王某主張撤銷雙方籤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法律連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來源:閩清縣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