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千萬不要隨便籤訂協議書,否則很有可能讓你淨身出戶
作者:餘春娣律師,廣州王幼柏婚姻律師團隊律師
隨著大眾的法治意識越加強烈,很多人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都會留意一些關於法律的訂閱號文章,或者觀看一下普法類的視頻,為了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時候會在婚前籤訂《婚前財產協議書》,或者在婚內籤訂《婚內財產協議書》、《保證書》、《忠誠協議》等書面協議。對於這些協議書往往又有很多人忽視它的重要性,以為就是隨隨便便的書面材料,不會影響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這裡提醒大家,不要小看任何一份協議書的重要性,如果協議書都是雙方自願籤訂的,沒有存在任何脅迫、欺詐的情況下,協議書經過雙方籤字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的。特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很多配偶一方會認為夫妻之間籤訂協議書是不會對自己造成多大的影響。
但殊不知《婚姻法》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就說明夫妻是可以籤訂協議書自由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後財產的分配以及歸屬。
現在可以把最近遇到的關於夫妻之間在婚內籤訂協議書的有關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1、 阿傑跟阿花在婚內籤了一份《忠誠協議書》,若一方有婚外情的話,則需要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20萬元以及主動放棄孩子撫養權,那關於該份《忠誠協議書》是否有效呢
很多人認為忠誠是屬於道德約束的範疇,不應該受到法律層面的約束。但是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書是被認定有效的,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那忠誠協議書也即是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予以具體化,也讓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具備可訴性。
回到案件本身,阿傑跟阿花雙方在《忠誠協議書》明確約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忠誠,不能與第三者有曖昧的不正當的關係,否則就要面臨支付賠償金以及喪失孩子撫養權的後果。在籤訂《忠誠協議書》後,阿傑在外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且有相關的曖昧聊天記錄以及相應的照片視頻證據掌握在阿花手上。
在法庭上阿花依法舉證證明阿傑婚內出軌,嚴重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且雙方在籤訂《忠誠協議書》之時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最後法院依法判決阿傑向阿花支付20萬元賠償金以及把孩子的撫養權判歸阿花撫養。
關於本案的協議書固然是有效的,只不過內容上的約定頗有爭議。關於賠償金20萬元部分是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以及賠償金額,且該金額也符合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最後法院也予以支持。只不過關於孩子撫養權部分,因為涉及到身份關係,具備人身屬性,不應當用協議書去約定,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最終還是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出發點,依法將孩子撫養權判歸有利於撫養孩子的一方。本案中,法院考慮孩子一直由阿花撫養,且也有能力照顧孩子,最後亦是依法從有利孩子健康的實際角度出發把孩子的撫養權判歸阿花。
注意:籤訂《忠誠協議書》的時候要列舉出屬於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的行為,這樣更容易舉證去證明,同時約定清楚具體的賠償金額,賠償金額要切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不宜過於誇張。另外不要把有關人身屬性的部分約定在協議書,例如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孩子的姓名等等。
2、 大華跟小朱婚內籤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約定大華將他婚前的房子全部贈與給小朱,現在小朱一張訴狀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且要求大華把房子過戶到其名下,那現在大華是否會喪失房子的所有權
本案中,小朱以《婚姻法》第十九條為依據要求大華將房產過戶給她或按照房子的現價值補償給她。而大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的規定答辯房子是屬於其婚前的,且其沒有依法將房子變更到小朱名下,則他有權利依法撤銷。最後法院支持了大華的答辯請求,依法駁回了小朱的該項訴訟請求。
在這裡大家是否打了一個大大問號?不是說婚內籤訂的財產協議書都是有效的嗎?那為何大華還可以撤銷?
這個是需要視情況而定的!具體需要看房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1、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華完全的婚前個人財產,那在房子沒有到房管局辦理過戶之前都可以撤銷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有三種,分別是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2、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華跟小朱的婚內財產,那就不需要去做公證或者辦理房產過戶,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約定,最後房產屬於小朱的個人財產。
3、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華婚前支付首付款以及償還部分貸款,婚後與小朱共同還貸,後來大華通過跟小朱籤訂《婚內財產協議書》約定房產各自佔50%份額的話,那根據目前大多數的司法實踐亦是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約定。因為房屋雖然系大華在婚前貸款購買,但並不能完全認定為屬於大華的婚前個人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之情形,所以不適用該條約定,大華不能使用任意撤銷權。
在這裡再慎重地給大家提個醒,話可以亂說,但是協議書還真的不能亂籤。現在夫妻之間籤訂《忠誠協議書》、《財產協議書》、《保證書》等書面協議書太常見了,以後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急著籤字。建議大家還是需要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了解,否則,一紙協議書很容易會讓你處於淨身出戶或者少分財產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