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獲得支持離婚的判決並不代表全部的勝利,最大的勝利是不僅能夠在令人煩惱的婚姻中全身而退,而且還能夠獲得客觀的財產分割處理。如今,越來越多離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權、公司收益,但涉及《公司法》的內容不能夠盲目進行分割,不僅公司的股權所得和收益所得都要進行分析,還要對夫妻雙方在收益期間的貢獻和收益背景進行綜合考量,正確分割還要做到不影響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的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勞動、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智慧財產權所得等財產,包括了一整個婚姻期間的所有正常獲得的財產收益,夫妻雙方能夠共同支配和使用,發生離婚糾紛時也能夠平均分割。
那麼公司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的股權在公司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股權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後股權所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還是肯定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並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作為公司股東努力經營、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因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機械地套用法條,其背後的法理在於認為婚後一方投資、經營公司使其產生收益是花費精力和時間的結果,而經營、投資的背後就會導致對家庭顧及較少,維護家庭穩定自然要靠另一方花費更多的時間和心思,夫妻婚後創造出來的財產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缺少任何一方都難以穩定。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能夠給另一方創造更穩定的環境去經營事業,事業有成得到的收益也能夠向家庭反饋更多使得家庭有更穩定的物質基礎,因此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收益是夫妻雙方相互支持、體諒的結果。其次,認定「公司股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還在於能夠更好地保障為家庭付出更多(缺少時間為自身創造更多生產、經營收益)的一方,使得夫妻雙方權益更為平衡,強化夫妻雙方的安全感,加強家庭凝聚力,遵循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律師提醒
雖然說公司股權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依據#國內知名離婚律師#團隊實務經驗,在司法實踐中請求分割並沒有那麼容易,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必須有證據證明夫妻其中一方的公司股權在婚後確實產生了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無收益自然談不上分割,因此平時投身家庭的一方也要注意對方生產、經營的情況;
2. 公司股權既然有收益就有可能有經營的虧損,如果要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權收益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公司股權產生經營虧損導致的債務另一方也應當承擔責任;
3. 一般情況下婚後的收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法院還會綜合考量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以及照顧女方、無過錯方等原則進行考量;
4. 家族企業中各人所佔有份額的情況下,產生的收益自然也不清晰,因此需要先分家析產,將家族企業中每人所佔份額明確下來之後,才能分割股權所得收益;
5.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因此夫妻一方的公司股權本身不僅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所投資,也還屬於公司的財產,在離婚糾紛中不能被請求分割,能夠分割的只是股權產生的收益,是股東身份所得的利潤分配。
為了生活和家庭夫妻雙方都有以自己的方式付出,都應該獲得尊重,為家庭投入更多的一方也要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多留心家庭的支出和收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