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據港爆料稱阿嬌與其老公賴弘國已於3月1日離婚,賴弘國稱早在結婚的伊始阿嬌就已經後悔,隨後兩人相處逐漸冷淡,最後經過14個月的努力維持下還是選擇暫時分居,籤訂分居協議,接受夫妻二人漸行漸遠的事實。最後阿嬌還是變回了她歌詞裡唱的那個「變天后,變新娘都是理想」的少女。
其實,分居協議在娛樂圈中並不是第一次見,早在2008年歌手潘越雲與丈夫黃光全、張栢芝與謝霆鋒就已經通過籤訂分居協議的方式給夫妻生活緩緩畫上一個句號,沒有立刻辦理離婚的手續可能是基於感情緩衝期、公眾效應、娛樂輿論等原因。不得不說籤訂分居協議在我國婚姻家事實務中已經逐漸流行起來,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分居協議並沒有明確的效力確認,因此籤訂分居協議必須嚴謹、完善。
分居協議實際上指的是夫妻雙方在保留原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分開居住後關於財產歸屬、債權債務所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用支出等問題作出妥善處理並終止夫妻雙方同居義務的書面協議。
分居協議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因此其在嚴格意義上並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名詞,也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而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同居義務是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因此分居是與《婚姻法》中的同居義務相矛盾的,且分居期間雙方還是夫妻關係,財產問題在法律的層面應該是混同的,但是在事實上雙方已經獨立支配財產,這種客觀事實存在的矛盾也並沒有法律的規定或者指導意見可以進行處理,所以分居並不為我國法律所提倡,分居協議的效力也就有一定的爭議。
但是,這並不代表分居以及籤訂分居協議並沒有任何意義,相反,按照我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以及大量的辦案經驗來看,選擇分居並籤訂分居協議的意義非常大。
1、降低衝動離婚機率。夫妻雙方在生活中相處總是有這樣那樣的摩擦,在工作和生活的雙重壓力下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處理就會讓雙方都有「不再合適一起生活」的錯覺,實際上很多選擇離婚的當事人都是因為很多小事積累起來、情緒得不到宣洩而衝動造成的,此時雙方分居,籤訂分居協議不僅為雙方提供了思考夫妻之間相處問題的機會,並且分居後各自嘗試到了離婚後的單身生活,可以反思自己是否能夠承受,有利於雙方權衡利弊,避免衝動離婚;
2、提供思考應對離婚糾紛的機會。雙方選擇分居後能夠擁有一段獨立思考的時間,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在冷靜期中逐漸縷清雙方的糾紛所在並能夠制定詳細、完整的應對方案,避免出現「趕鴨子上架」的糾紛處理過程,同時在冷靜期中當事人能夠慢慢適應單身生活,離婚後情緒會更加穩定,更容易開啟新生活;
3、有利於收集證據。離婚糾紛一旦扯到訴訟層面,雙方對彼此的警惕心都會變重,此時要收集證據難度自然加大。如果先選擇分居,在分居協議中明確目前能夠掌握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若分居期間對方放鬆了警惕,就有機會掌握到一些可能在婚姻中並沒有發現到的隱匿財產、債權轉移等問題;
4、保護財產弱勢一方。分居期間雙方仍然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那麼收入依法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現實情況下雙方已經獨立生活,獨立承擔自己的生活成本。若沒有籤訂分居協議,明確財產分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承擔生活成本較大又處於財產收入弱勢的一方就很容易被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個定義坑進去;
5、分離債務。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生活狀況很難相互知曉,若其中一方以夫妻名義借貸,亦或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貸款又將一部分用於分居期間的共同支出部分,其中一方就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債務,籤訂分居協議有利於明確債權、債務的歸屬,分離分居期間的債務,保護自身利益;
6、明確雙方的義務。夫妻雙方分居後就對對方失去了基本的控制權,此時有很多不負責任的人就會以此選擇逃避義務,例如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也不支付撫養所需的費用。而籤訂分居協議就能夠將彼此的義務確定下來,避免對方逃避義務自己又得不到任何補償;
7、作為離婚訴訟的有力證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條項的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屬於法定離婚理由,因此籤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最有力證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能夠提高離婚訴訟被準許離婚的機率,同時分居協議中將雙方大部分的財產問題、撫養權問題都作出了妥善的安排,法院處理起來也更快;
8、遭遇家暴保護自身的方式。遭遇家暴的一方已經是婚姻中弱勢方,在遭遇家暴後選擇分居並籤訂分居協議,不僅能夠保護自己遠離家暴環境,還能夠在分居期間確保好自己的權利和對方應盡的義務。
綜上,分居協議雖然在我國法律並沒有被明文規定認可,但是在實踐中仍有很高的可行性,對修正夫妻關係、減少訴訟風險等都非常有利。實務中分居協議的選擇度逐漸提升,但是,也因為沒有被官方認可,分居協議想要達到以上良好效果的話,最好交由專業人士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