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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打架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鄰居通常會選擇私下解決,但是儀徵某小區內的兩位業主,竟然因為狗狗的事情鬧上了法庭。原來,今年9月,張阿姨被李大叔家的狗咬傷了,但是雙方因為賠償問題一直談不攏,張阿姨一氣之下將李大叔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等費用共計6千餘元。但是令她沒想到的是,法院並沒有支持她的請求,更是讓她個人承擔了90%的責任,這是為何呢?今年9月,家住儀徵某小區的張阿姨帶著自己的寵物犬「小A」出門拿快遞,這是一隻可愛的法國鬥牛犬,醜萌醜萌的樣子十分討喜。為了防止「小A」到處亂跑,出門前,張阿姨特意給「小A」戴上了犬繩。眾所周知,法國鬥牛犬的體型很小,長相也十分憨厚,但是這並不妨礙「小A」有一顆狂野的內心。這不,在路過同小區的李大叔家門口時,「小A」發現了李大叔家門口被拴著的「大C」。「大C」是一隻大型本土犬,「小A」一看到「大C」,兩眼放光,狂野的內心蠢蠢欲動,立即開啟了「狂野模式」,對著「大C」狂吠不止。「大C」畢竟是大型犬,小小的法鬥竟然挑釁自己,當然也是不甘示弱,就這樣,一大一小開始互吠,勸也勸不住,拉也拉不動。突然,吠到興起,「小A」一下子掙脫了犬脖套與拴犬繩之間的搭扣,向「大C」處奔了過去,兩犬從「口水之爭」演變成了「肉搏」,雙方打得難解難分。
只不過,「小A」畢竟體型小一些,幾個回合之後,明顯處於下風,被「大C」壓在身下,動彈不得。眼見著自己的愛犬被對方制服,因擔心「小A」受欺負,護犢心切的張阿姨趕緊衝上前去,用手中的拴犬繩狠狠地抽打「大C」,將「小A」解救了出來。張阿姨抱起剛剛「戰敗」的「小A」,心疼地為它檢查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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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2分鐘後,「大C」掙脫了拴犬繩,飛快地向張阿姨站著的方向跑去。這時,李大叔的妻子在一旁看見這一幕,暗叫一聲不好,趕緊大聲呼喝:「大C!快停下!」但是此時的「大C」顯然已被激怒,哪裡還聽得進主人的話,它衝向張阿姨,並張開大嘴,將張阿姨的小腿咬傷。李大叔的妻子三步並作兩步搶上前來,將「大C」驅離。後經儀徵市人民醫院診斷,張阿姨傷情為右小腿皮下挫裂傷,治療傷情共支出醫療費1783.89元,並建議張阿姨休息2周。被李大叔養的狗咬傷,張阿姨要求狗主人李大叔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合計6500元。經真州派出所協調未果,張阿姨一紙訴狀將李大叔告上了法庭。不過,李大叔並不認為自己應該為張阿姨的受傷「買單」。李大叔表示,當時,「大C」是拴在樹上的,張阿姨牽著狗從其門口經過時,「小A」不僅朝「大C」挑釁叫喚,還掙脫狗繩跑向「大C」去撕咬,而張阿姨還跑過去用拴狗的繩子打「大C」。「她抱回自家小狗之後,站在那裡四五分鐘都沒走,我們家的狗是受到刺激才掙脫繩鏈去咬她的。」李大叔表示,既然同是養狗人,張阿姨也應該知道狗容易被刺激,就不應該去打狗。同時,張阿姨還表示,李大叔的妻子在一旁看著,沒有制止狗咬人。「這並不是事實!」李大叔表示,「大C」掙脫繩鏈去咬張阿姨時,妻子在一旁連喊「大C」站住,但沒能制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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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叔認為,自己家的狗雖然把原告咬了,但這是原告自己造成的,自家的狗拴在樹上是被動的,並沒有招惹原告和她的小狗,因此,被告沒有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根據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2日上午,原告牽著「小A」前往某傳達室去領取快遞,在經過被告門口時,「小A」與被告拴在小區綠化帶樹上的「大C」互吠,「小A」突然掙脫犬脖套與拴犬繩之間的搭鉤,奔向「大C」處,兩犬發生撕咬。原告見「小A」不敵「大C」被「大C」壓在身下,遂上前用拴犬繩連續抽打「大C」,迫使兩犬分開。原告抱起「小A」在距離「大C」20米左右的地方停下,檢查「小A」的傷勢。約2分鐘後,狂怒的「大C」掙脫拴犬繩,飛快地奔向原告並將原告的右小腿咬傷,站在一旁的被告之妻連聲呼喝制止,將「大C」驅離。經儀徵市人民醫院診斷,原告傷情為右小腿皮下挫裂傷,治療傷情共支出醫療費1700餘元,醫院兩次診斷證明建議其休息2周。原告系某服裝店僱員,月平均工資約4000元左右。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其一,原告未管理好其家庭飼養的寵物「小A」,使其掙脫拴犬繩向被拴在樹上的「大C」主動發出挑釁並撕咬;其二,原告用拴犬繩連續抽打「大C」,其行為顯然不當,屬於人、犬共同欺負無辜的「大C」,激發了「大C」的兇性;其三,兩犬分開後,原告未及時離開現場,使「大C」情緒持續處於暴怒狀態,從而掙脫拴犬繩向原告發起攻擊。因此,原告的損害是其重大過失造成的,應承擔大部分責任(90%)。被告也並非全無過錯。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在城市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站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並應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本案被告養犬未辦理上述兩證,屬於違規養犬,此外考慮到被告妻子在「大C」攻擊原告時有制止不力的因素,故對造成原告的損害應承擔小部分責任(10%)。有證據證明本案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1783.89元,誤工費1862元(4000元÷30天×14天)。對此,法院予以確認。而對於被告提出的營養費1000元以及護理費500元,因原告系輕微傷,主張該兩項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綜上,對原告的訴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即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責任劃分,被告應賠償原告364.59元(3645.89元×10%),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近日,儀徵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由被告李大叔賠償原告張阿姨人民幣364.59元,駁回張阿姨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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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