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篇文章中,我將討論什麼情況下支付的錢或東西將被法院視為訂婚禮物?
應該給訂婚禮物嗎?多少錢?你能回來嗎?這一直是網絡上的熱門話題。與法律有關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我們能否收回他。你能否回來是前提,你必須確定哪個是訂婚禮物。
我會結合我的工作經驗和法律法規和您談談,哪些在法律上屬於訂婚禮物?在下面,我將默認支付訂婚禮物的男女接受訂婚禮物。
古代
彩禮作為我國的一種民俗,源遠流長,西周以來,婚姻六禮包括納徵制度。
婚姻六禮納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求婚,並問女方姓名:女方同意商談婚事後,男方請媒人問女方姓名、出生等,卜於祖廟實施吉納吉:在卜得吉兆之後,他已訂婚到女人的房子納徵:也被稱為Na-coin,男人給女人家裡送訂婚禮物,約定結婚:結婚那天,男人把女人嫁到自己家裡
納徵中正的意思是成功,即送彩票禮物後,婚姻正式結束,雙方不能食言。女方悔改,彩禮歸男方;男方悔改,彩禮丟失。
在過去訂婚形式比較完善的年代,訂婚禮的支付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且大部分財產都是實物,如果訂婚禮物數額較大,很容易與雙方其他財產交換區分開來。
現代的
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聘用的規定。隨著時代的發展,婚約形式大大簡化。
訂婚禮物的支付往往是按照雙方的口頭約定,比如雙方的父母見面吃飯,然後直接以金錢的形式支付。他在形式上方便,但也增加了與其他男女財產交換混合的風險。
這就引出了本文要解決的問題,什麼樣的情況下款或物將被認定為訂婚禮物?
之前,法院一般根據四點來判斷。
一、當地風俗習慣
判斷是否是彩禮的首要標準是有沒有傳統的送禮習俗。
我搜查過箱子。至於婚約糾紛,全國各地的地域分布仍有較大差異。
在上海、北京、廣州中有較少的城市。資料如下:上海373例,北京207例,廣州26例
可以得出河南省離婚案件和彩禮糾紛案件的比例為10:1,上海為211:1,北京為112:1。河南省的離婚案件和訂婚糾紛比例是北京的11倍,是上海的21倍。由此可見,各地訂婚送禮的習俗差異很大。
在上海中,高等法院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解答二》中明確解釋:
訂婚禮物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必須支付訂婚禮物,這顯然是慣例。
也就是說,婚姻雙方是否有支付訂婚禮物的習慣,決定了法院是否認定換錢只是一方給另一方的普通禮物還是訂婚禮物。如果標識為普通禮品,則以實際交付為有效條件,不支持退貨。因此在北上廣行城市中,法院對彩禮的認定標準比其他地區更為嚴格。
第二,支付的主體和客體
事實上錢是誰付的,誰收的。法院對這一點的認定比較寬大。只要能夠證明已經付款的事實,付款人是男方或其近親屬,受款人是女性家庭成員或女方個人,一般認為適格支付彩禮的主體和客體。
如果涉及訴訟,男方或女方必須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如果以近親屬名義提起訴訟,法院將以當事人不是適格為由予以駁回。
第三,財產價值
這是一個關鍵點。在一定的範圍內,只有在一定的範圍內,才可以將金錢作為貴重物品。
貴重物品,包括金銀珠寶和其他傳統訂婚物品,也可以包括車輛、房屋等。
大額資金,一般是指單筆或數筆相鄰轉帳的金額之和,而不是男女之間長期往來的總金額。在許多案件中,該男子提交了大量少量的轉移記錄,雖然數額較大,但法院仍然認為,這些過戶只是男方送給女方的愛情禮物,而不是婚前訂婚禮物。
此外,法院一般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和男子的經濟能力作出綜合判決。
第四次付款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通常,法院認為,訂婚禮支付的時間節點應在雙方協商婚姻事項並正式登記結婚時段時間內。在此期間支付的財產將被視為訂婚禮物。
在一些將婚禮視為正式婚姻的地區,法院也會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婚禮前支付的,一般都是支持的。
在上述三個時間點中,結婚登記和舉行婚禮這兩個時間點很容易證明。關鍵在於雙方協商婚姻事宜的時間點。
在這一點上,法院一般會通過雙方提交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客觀事實,與雙方家長見面。
坦白地說,這個付款時間。其實,就是為了證明交錢是為了結婚。如果支付行為發生在雙方談婚論嫁之前,或正式結婚後。除非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更容易通常被視為戀愛關係中或夫妻之間的贈與,而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訂婚贈與。一經裁定,法院將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最後,讓我們說明一點。
在有送禮習俗的地方,從雙方談婚論嫁到正式結婚期間,向女方或其近親屬支付的大筆金錢或貴重物品,一般視為彩禮。此外,其他部分可能需要其他充分證據證明,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這就是這個問題。下一次我將繼續討論有關返還訂婚禮物的法律要求。法院判決返還彩禮後,對返還彩禮的數額會考慮哪些因素?歡迎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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