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網友發帖,思明區蓮嶽學校一女教師體罰女學生的事件遭到曝光,引來外界熱議。據了解,被打女生是二年級學生,打人的是她的語文教師。看到曝光照片上女孩的背後被打的很嚴重,到底是什麼事,讓這位女老師下這麼重的手?
原來被打女孩主要是因考試成績不理想,遭到女老師用戒尺體罰。一開始女教師勒令該女生站著,但沒想到女生站久動了,於是女教師生氣,便又用戒尺打了該女生。可怕的是,由於女老師下手太狠,班上好幾個女生被嚇哭。
後來相關微信截圖顯示,疑似體罰學生的女老師在家長群進行道歉並承認自己的過失,表示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也願意賠償相應醫藥費。校方也在第一時間與受傷女生的家長溝通,並辭退涉事女教師,同時積極組織對該班學生進行心理輔導。現在被打女生的皮外傷已消腫,沒有大礙。
對此,網友也是議論紛紛,有網友表示現在當老師的門檻也太低了,呼籲提高下門檻,不要讓什麼人都去當老師。
還有網友認為對學生一定的懲罰教育還是有必要地,但當然要掌握好火候、力度,不能下重手。
也有網友認為老師在懲罰孩子時不能把自己的怒氣發在孩子身上,這是心裡有問題,應該去看心理醫生。
其實就像上述網友的觀點,還有一些人也認為懲罰也是一種教育,覺得孩子犯錯了一定要受到懲罰,沒有懲罰孩子還是會繼續犯錯,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
但是懲罰不等於「體罰」,現在會有很多老師感慨學生不敢管,老師不好當,甚至老師也變成了弱勢群體,的確是有這樣的現象。但我們還是看到了很多地區的學校爆出的老師打學生或過度體罰學生的情況,其中不乏一些無良老師甚至將學生打成重傷,不能上學。
老師也是存在個體差異的,一些老師缺乏最基本的同理心,容易暴躁,打著為學生好的旗號體罰學生。其實從法律上來看,這並不合法,因為我國法律對老師打學生的行為所持的態度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其具體規定如下:
1、《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2、《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可以說,我國法律是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老師經常打罵體罰學生是違法的,而且也會給學生帶來陰影。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作為老師,一定會遇到學生不好好學習甚至故意搗亂的情況,這時候,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被壞情緒左右,做出對學生不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