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怎麼算?合肥市民政局首次回應!

2020-12-22 騰訊網

離婚率持續上升

記者12月20日從合肥市民政局了解到,從2011年至2014年,合肥市結婚數呈上升趨勢,但2014年至2019年出現下降。其中2011年為90174對,2012年為92957對,2013年為95467對,2014年為96926對。

然而最近5年,雖然合肥市城市不斷擴張,人口迅猛增加,但是從2014年至2019年,合肥結婚人數持續下降,其中2015年為88531對,2016年為85315對,2017年為78924對,2018年為75024對,2019年為67331對。

就離婚數來看,2011年~2018年合肥離婚數呈現上升的趨勢,其中2011年有13500對夫妻離婚,2012年離婚數為16189對,2018年為33014對。但是2019年又略有下降,離婚數為31450對,減少了1564對,不過仍是2011年離婚數的兩倍以上。

2021年1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正式施行

《民法典》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並對現行的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一系列調整

屆時

婚姻登記將有哪些變化呢?

與冷靜期相關的日期該如何計算?

......

針對這些問題

合肥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

工作人員進行了解答

一、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兩個熱點問題

1. 離婚程序有哪些變化?

據了解,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登記程序將由「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修改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離婚冷靜期是其中最大的變化。根據《民法典》,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置離婚冷靜期,旨在為促進婚姻家庭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於減少衝動型離婚,既保障了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理性選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時也有利於相關各方適度開展一些離婚勸導工作。」合肥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工作人員介紹,近年來,合肥各地婚姻登記單位開展了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讓一些衝動型的離婚申請當事人重歸於好,仍然選擇離婚的當事人,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心理調適等方面則更加理性。

2. 「兩個」日期如何計算?

——「最後一日」遇節假日順延

離婚冷靜期和「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申領離婚證,涉及的「兩個」日期如何計算呢?

工作人員介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即1月1日提交申請,1月2日至1月31日為冷靜期,如1月31日為周末或節假日,則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當事人仍可前往登記處行使撤銷權。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的辦理期計算方式如下:自前一個30日結束後次日,方可辦理離婚登記。如冷靜期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則從第二個工作日起,30天內均可辦理離婚登記。如第30天為周末或節假日,同樣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當事人仍可辦理離婚登記。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五點注意

1. 申請階段是否需要提交離婚協議?

——可以不攜帶

工作人員介紹,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且共同籤署的《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

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不要求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2. 當事人在甲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申請,可否到乙婚姻登記機關正式辦理離婚登記?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離婚登記從申請到最終辦理,只能在一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不得在一個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到另一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3.如果當事人在正式申領離婚證的期限內,因多種原因一次性沒有辦理成功的,可否再次來辦理?

——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因爭執、證件材料缺少等原因,一次沒有辦理成功,可以在冷靜期屆滿30天內再次來辦理。但如果超過辦理期限的,則不予辦理,當事人只能重新啟動申請程序。

4. 當事人可否上午進行離婚登記申請,下午來撤回?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民法典》第201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所以,當事人最早只能第二天來申請撤回離婚申請。

5. 當事人在期間最後一日的下班後要求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是否可以?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民法典》203條規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三、婚姻登記還有哪些變化?

《民法典》正式實施後,現行婚姻法等將同時廢止。除了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方面還將有一系列變化。

1、不再將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更改了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3、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具有脅迫婚姻的撤銷權,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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