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具有謙抑性,一直以來奉行的都是「教育改造為主,懲罰為輔」的立法理念。緩刑制度正是我國刑法運用懲辦和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而確立的一種重要的刑罰制度,既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作了否定評價,也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充分展現了我國的人道主義精神。我們都知道詐騙罪是一種財產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極大,那麼對於詐騙犯能夠適用緩刑嗎?
緩刑,屬於暫緩執行刑罰,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包括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由於戰時緩刑是發生在特定時期的,所以在此不作贅述。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並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1、74、76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須符合以下條件:(1)犯罪分子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裡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2)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些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再犯可能,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3)須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且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緩刑條件,嚴格適用。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成立詐騙罪的一個必要條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典第266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知,詐騙罪的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成立因詐騙數額較大,成立詐騙罪而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要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緩刑使用條件即可被判緩刑。

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要防止應當適用緩刑但對緩刑條件掌握不嚴而不適用,以及不應當適用緩刑但對緩刑條件掌握過寬的錯誤傾向。只有嚴格遵守法律明確規定的適用條件,才能充分發揮緩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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