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肥胖人口的逐年遞增,我國肥胖人口位列世界前茅,三高症狀已成為了我們的噩夢。正因為如此,市面上各種瘦身套餐橫空出世,小到朋友圈,大到電視臺,花樣百出,反正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告訴你,你該掏錢買買買,然後你就能減減減。至於效果如何呢?那是一個謎。
01事件回顧
針對這層出不窮的減肥瘦身廣告,廣電總局出手了,5月22日,在其官網上發布了一條信息,大致內容如下,「近期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出的』減肥傳奇瘦身貼』等部分版本廣告,存在宣傳治癒率有效率,以醫患等形象做療效證明和以節目形態做變相發布廣告等問題,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通俗地講就是,這些廣告讓一部分人瞅著不像是一個廣告,而是類似於一個節目。比如一個「大師」級別的老者跟一個主持人在那聊養生,聊著聊著就開始漸入佳境,開始敘述「祖傳秘方」。緊接著臺下三五個大媽級觀眾舉手發問,一套流程下來。
觀眾心潮澎湃,恨不得跑進屏幕裡,當場求救大師,讓大師幫忙解決自身問題。實際上「大師」是假的,主持人是假的,觀眾也是假的。
從頭至尾通通都是假的,可這關鍵之處就在於讓部分觀眾覺得太真實了。觸及到了自身痛點,心甘情願地掏錢買單。買單之後,療效如何呢?各位是否還記得去年權健事件?權健火療被某些人吹得神乎其神,最終被關門大吉。這些常在河邊走的「產品」,哪能「全身而退」呢?
廣電總局說這些廣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是哪些條文?
02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的《廣告法》是比較完善的,2018年剛修正完。記得印象最深的是,明確規定所有的廣告必須標記「廣告」字樣,最起碼讓觀者知道自己看的是一個廣告。
根據廣電總局發布的信息,我給大家來羅列一下相關法條:《廣告法》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通過上述條文可知,一則廣告不能太虛,不得通過以節目的形式變相宣傳藥品、保健品,更不得掛羊頭賣狗肉。
打個比方,一個方便麵廣告,那畫面上大塊牛肉、大碗面、另加各種蔬菜,瞅著都讓饞。實際上你買回來的方便麵是它的「縮小版」,既不看見肉、也看不見菜。
但是,它是有的,只不過是需要在顯微鏡下觀看。但如果你吃到嘴裡的是豆製品牛肉,那它就違反廣告法了。而藥品、保健品產品,比食品是嚴格的,講求「釘是釘、卯是卯」。
比如大家常見的演員陳寶國拍的那條廣告,還有一位曹清華,實則都是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當然,這些廣告也受到了相應處分。但是,違反《廣告法》的後果是什麼?
03違法成本
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為什麼卻屢禁不止呢?結果還需要廣電總局發文整頓各大廣播電視!因為單純違反《廣告法》的經營者、廣告運營商等,一般而言只是一個罰錢的處罰。
畢竟廣告只是一個宣傳行為,關鍵還是得看產品,正是因為這些個療效神奇的產品,打著非藥品的擦邊球。他們的產品猶如某些保健品,是謎一樣的存在。你要說沒效果嗎?有!你要說有效果嗎?沒有!
這也是為什麼廣電總局發文的關鍵所在,從源頭掐斷!直接整頓,如果哪家廣播電視不按規定實行,那責任倒查制等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