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尼斯憲章概述
保護文物建築及歷史地段的國際原則,全稱《保護文物建築及歷史地段的國際憲章》。1964年5月31日,從事歷史文物建築工作的建築師和技術員國際會議第二次會議在威尼斯通過的決議。憲章肯定了歷史文物建築的重要價值和作用,將其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和歷史的見證。憲章分定義、保護、修復、歷史地段、發掘和出版6部分,共16條。明確了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同時要求,必須利用一切科學技術保護與修復文物建築。強調修復是一種高度專門化的技術,必須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決不能有絲毫臆測。其目的是完全保護和再現歷史文物建築的審美和價值,還強調對歷史文物建築的一切保護、修復和發掘工作都要有準確的記錄、插圖和照片。
二、威尼斯憲章
從事歷史文物建築工作的建築師和技術人員國際議會(ICOM)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世世代代人民的歷史文物建築,飽含著從過去的年月傳下來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傳統的活的見證。人民越未越認識到人類各種價值的統一性,從而把古代的紀念物看作共同的遺產。大家承認,為子孫後代而妥善地保護它們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我們必須一點不走樣地把它們的全部信息傳下去。
絕對有必要為完全保護和修復古建築建立國際公認的原則,每個國家有義務根據自己的文化和傳統運用這些原則。
1931年的雅典憲章,第一次規定了這些基本原則,促進了廣泛的國際運動的發展。這個運動落實在各國的文件裡,落實在從事文物建築工作的建築師和技術人員國際議會(ICOM)的工作裡,落實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護和修復的國際研究中心(ICCROM)裡。人們越來越注意到,問題已經變得很複雜,很多樣,而且正在繼續不斷地變得更複雜,更多樣;人們已經對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於是,有必要重新檢查憲章,徹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則,並且在一份新的文件裡擴大它的範圍。
為此,從事歷史文物建築工作的建築師和技術人員國際會議第二次會議,於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開會,通過了以下的決定:
(1)定義:
第一項 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包含個別的建築作品,而且包含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這不僅適用於偉大的藝術品,也適用於由於時光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在過去比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項 必須利用有助於研究和保護建築遺產的一切科學和技術來保護和修復文物建築。
第三項 保護和修復文物建築,既要當作歷史見證物,也要當作藝術作品來保護。
(2)保護:
第四項 保護文物建築,務必要使它傳之永久。
第五項 為社會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築,有利於它的保護。但使用時決不可以變動它的平面布局或裝飾。只有在這個限度內,才可以考慮和同意由於功能的改變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項 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任何地方,凡傳統的環境還存在,就必須保護。凡是會改變體形關係和顏色關係的新建、拆除或變動都是決不允許的。
第七項 一座文物建築不可以從它所見證的歷史和它所從產生的環境中分離出來。不得整個地或局部地搬遷文物建築,除非為保護它而非遷不可,或者因為國家的或國際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第八項 文物建築上的繪畫、雕刻或裝飾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護它們時才可以取下。
(3)修復:
第九項 修復是一件高度專門化的技術。它的目的是完全保護和再現文物建築的審美和歷史價值,它必須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它不能有絲毫臆測。任何一點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須跟原來的建築外觀明顯地區別開來,並且要看得出是當代的東西。不論什麼情況下,修復之前和之後都要對文物建築進行考古的和歷史的研究。
第十項 當傳統的技術不能解決問題時,可以利用任何現代的結構和保護技術來加固文物建築,但這種技術應有充分的科學根據,並經實驗證明其有效。
第十一項 各時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築上的正當的東西都要尊重,因為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一座建築物有各時期疊壓的東西時,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允許把被壓的底層顯示出來,條件是,去掉的東西價值甚小,而顯示出來的卻有很大的歷史、考古和審美價值,而且保存情況良好,還值得顯示。負責修復工作的個人不能獨自評價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決定去掉什麼東西。
第十二項 補足缺失的部分,必須保持整體的和諧一致,但在同時,又必須使補足的部分跟原來部分明顯地區別,防止補足部分使原有的藝術和歷史見證失去真實性。
第十三項 不允許有所添加,除非它們不至於損傷建築物的有關部分、它的傳統布局、它的構圖的均衡和它跟傳統環境的關係。
(4)歷史地段:
第十四項 必須把文物建築所在的地段當作專門注意的對象,要保護它們的整體性,要保證用恰當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們。這種地段上的保護和修復工作要按前面所說各項原則進行。
(5)發掘:
第十五項 發掘必須堅持科學標準,並且遵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6年通過的關於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的建議。遺址必須保存,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築面貌和所發現的文物。進一步,必須採取一切方法從速理解文物的意義,揭示它而決不可歪曲它。預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許把還存在的但已散開的部分重新組合起來。粘合材料必須是可以識別的,而且要儘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護文物和再現它的形狀就足夠了。
(6)出版:
第十六項 一切保護、修復和發掘工作都要有準確的記錄,作有分析有討論的報告,要有插圖和照片
清理、加固、調整和重新組合成整體的每個步驟,以及工作進行過程中的技術和外形的鑑定,都要寫在記錄和報告裡。記錄和報告應當存在一個公共機構的檔案裡,使研究者都可以讀到,最好是公開出版。
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威尼斯
1.文物建築保護理念篇:
1.1建立故宮古建築研究性保護機制的思考
1.2石質文物建築科技保護研究進展
1.3石質文物加固工程驗收資料評估探討-以柯巖造像及摩崖題刻搶險加固工程為例
2.文物建築保護材料篇:
2.1磚石類文物建築「犧牲性」保護材料-水硬性石灰
2.2古建築常用傳統無機膠凝材料
3.文物建築保護修復技術篇:
3.1磚石類文物建築裂隙注漿加固工藝
3.2紅外熱成像技術在文物建築修復效果及病害檢測中的應用
3.3磚石類文物建築表面吸水率測試技術(卡斯騰量瓶法)
3.4石質文物建築有害汙染物物理清洗方法之去離子水清洗及效果評估
3.5磚石類文物建築有害汙染物物理清洗方法之粒子噴射清洗
3.6古代水工設施營造工藝與防滲堵漏措施
3.7從建築視角看秦陵俑坑的土木營造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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