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正處於加速上升態勢,國內個別地區仍有零星散發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複雜。12月7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了《關於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設置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要在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發熱診室,且發熱診室應嚴格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診、拒收發熱患者。
近日,四川省衛健委為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哨點」作用,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哨點體系和規範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理順了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哨點」體系和布局,明確了體系架構、發熱診室和發熱哨點設置標準、發熱診室和發熱哨點的運行要求。
《通知》將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哨點」體系分為發熱門診、發熱診室、發熱哨點三個設置類別,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對應設置不同的發熱「哨點」類別。各地要按照「可設盡設、布局合理、條件合格、工作規範」的原則,儘快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哨點」體系。根據「平戰結合」要求,可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等判斷運行模式並及時調整。
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哨點」體系分以下三個類別布局設置。
(一)發熱門診。
1.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
2.兒童專科醫院。
3.三級甲等婦幼保健院。
(二)發熱診室。
1.二級以下綜合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
2.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含中醫專科醫院)。
3.三級乙等和二級甲等婦幼保健院。
4.中心衛生院、已創建或擬納入「十四五」社區醫院創建規劃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三)發熱哨點。
1.二級甲等以下專科醫院(含中醫專科醫院)。
2.二級甲等以下婦幼保健院。
3.一般鄉鎮衛生院、未創建或未納入社區醫院建設規劃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通知》從房屋要求、設備要求、人員要求等3個方面明確了發熱診室和發熱哨點的設置標準。發熱診室應符合「三區兩通道」要求,須設置獨立衛生間和獨立或臨時隔離留觀(室)區域,至少配備臨床醫生和護士各1名。發熱哨點至少配備1間診室用於接診處置發熱患者和1間隔離間用於發熱患者轉診前的留觀。
(一)發熱門診
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標準設置。
(二)發熱診室。
1.房屋要求。在機構內相對獨立的區域,與普通門(急)診有實際物理隔離屏障,避免發熱患者與其他就診人員交叉。設置「三區兩通道」(汙染區、潛在汙染區、清潔區、患者通道、工作人員通道)。為發熱患者設置獨立衛生間。結合實際設置獨立或臨時隔離留觀(室)區域。有條件的機構分設候診室、治療室、檢驗室、藥房等。通風良好。配置空調的,應當選用獨立空調。
2.設備要求。應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滿足診室實際功能,包括辦公設備、診療設備、防護設備及消毒設備等。應配置診療桌、診療椅、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一次性壓舌板、二級防護用具、非接觸洗手設備、擦手紙、醫療廢棄物容器、紫外線燈、消毒噴霧設備、快速手消毒設施等物資設備。設施設備應當耐腐蝕、方便消毒。
可選配置宣傳欄、心電圖機、應急搶救藥品和設備、攝像監控系統、對講系統、移動式X光機等。
3.人員要求。至少配備經過傳染病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技能培訓、熟練掌握傳染病的診斷、治療、防護、轉運、隔離及消毒等技能的臨床醫生和護士各1名。常態化疫情防控期間,發熱診室醫務人員上班期間須全員全時在崗;下班期間所在機構須安排醫務人員隨時接診,確保24小時有人應診。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間,發熱診室醫務人員須24小時在崗。
(三)發熱哨點。
1.房屋要求。在機構內相對獨立的區域,與普通門(急)診有實際物理隔離屏障,避免發熱患者與其他就診人員交叉。至少配備1間診室用於接診處置發熱患者和1間隔離間用於發熱患者轉診前的留觀。通風良好。配置空調的,應當選用獨立空調。
2.設備要求。同發熱診室。
3.人員要求。同發熱診室。
《通知》從標識設置、預檢分診、診療處置等方面明確了發熱診室和發熱哨點的運行要求。《通知》要求發熱診室和發熱哨點要嚴格實行三級預檢分診,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和感染防控要求,做好發熱患者的分類處置。
(一)統一標識。
全省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發熱哨點使用統一的標誌標識。機構應在單位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立標識和達到路線,指引發熱患者方便快捷抵達就診。
(二)預檢分診。
設置發熱診室、發熱哨點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落實三級預檢分診制度,在門急診規範設置預檢分診點,落實好首診負責制。預檢分診點根據相關標準告知發熱患者就診須知,負責發熱患者及其陪同人員的導診。
發熱患者進入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應佩戴好口罩,必須查驗個人「健康碼」或登記有效身份信息、進行體溫檢測後方可進入機構。當就診患者體溫≥37.3℃,應由專人通過專用通道引導至發熱診室或哨點進一步篩查和處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發熱診室或哨點。對不會使用或無智慧型手機的老年人等特殊患者,應設立「無健康碼通道」,醫務人員幫助其做好健康申報或健康核驗。
(三)二次分診。
1.當發熱患者進入發熱診室或哨點就診後,應使用水銀體溫計進行體溫複測,記錄兩次測量的最高體溫。
2.詢問並登記患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手機號、居住地址、緊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3.詢問並記錄發熱前14天內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與其他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患者的接觸史、生活或工作場所的聚集性發病史。疫情期間還包括重點地區旅行史或居住史、與確診病人的接觸史。
4.詢問患者臨床表現,包括發熱和呼吸道症狀、發病時間、鑑別診斷症狀等。
(四)輔助檢查。
設置發熱診室、發熱哨點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全部發熱患者進行核酸檢測和血常規檢查。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需通過與其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合作的方式為發熱患者提供檢測服務。
對需要進一步做其他輔助檢查化驗的發熱患者,可由護理人員抽血送檢或由化驗室人員穿戴防護後至診室抽血化驗。對需要拍胸片的發熱患者,可由醫護人員陪同按固定路線前往檢查。注意路途中防護,發熱患者應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觸碰電梯按鍵、樓梯扶手等物品。發熱患者不能隨意離開相應區域來回走動,避免交叉感染。
(五)分類處置。
設置發熱診室、發熱哨點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發熱患者做好分類處置,閉環管理。對無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和檢查結果不符合新冠肺炎等傳染病診斷標準的患者,安排其至獨立診室進行後續診療。
對具有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及檢查結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傳染病診斷標準的患者,以及需要作進一步診斷的疑似患者,由接診醫師引導患者至隔離區域等待,1小時內上報到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同時及時聯繫120或專用車輛,引導發熱原因不明的患者就近到設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治療,做好轉診記錄。轉診後,及時安排相關人員對診室及相關區域進行終末消毒。設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接診後,要與上轉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或發熱哨點繼續保持聯繫聯絡。
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間,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診所等對有發熱或呼吸道症狀的患者,應做好患者信息登記,在1小時內上報到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指導患者正確佩戴口罩,引導患者到設有發熱門診、發熱診室或發熱哨點的機構就診,告知患者不得乘坐公共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