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碧蘿殿下」直播翻車,露出的真面目竟是位年長女子。
「喬碧蘿殿下」,鬥魚聲優女主播,直播內容為遊戲APEX英雄,直播時用圖像擋住臉,以甜美的聲音和大家聊天。2019年7月25日,喬碧蘿與人連麥直播時發生「翻車事件」,平時用來遮擋臉部的二次元圖片不見了,露出的真面目竟是位年長女子,還透露自己身份證上顯示已經58歲。事發後,花費10萬元為她刷禮物的榜單第一男粉絲註銷了帳號。該事件引起廣泛熱議,大家紛紛討論事件的各參與方之間到底是什麼法律關係,以及廣大「受騙」粉絲可以向誰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們時常會講法律的滯後性,主播行業發展至今,已經不算什麼新鮮事物了,也許又有人要說,為什麼還不對新興的主播行業進行立法?個人覺得沒有這個必要,因為現如今的直播活動所涉的各個法律關係非常明確,並不是什麼新鮮的權利義務類型,現有法律完全夠用。要說不明確的,只是法律實踐尚且不夠豐富,裁判規則尚未完全確立而已。
粉絲和喬碧蘿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主流的觀點有兩個:一是「贈與合同說」,二是「服務合同說」。先說觀點,個人認為是服務合同關係。
說贈與合同關係的,認為粉絲向喬碧蘿打賞,完全是出於闊綽,其隱含的價值評價是喬碧蘿所進行的直播活動價值為零,所以是粉絲單方面履行了付款義務,喬碧蘿並未履行任何義務,屬單務合同。個人不認同此觀點,而是認為,只要這項活動的受眾認為可以從這項活動中獲得收益,那這項活動就是有價值的,粉絲當然從喬碧蘿的直播行為裡面獲得收益了,誰能說聽到喬碧蘿甜美的聲音感到身心愉悅不是一種獲益呢?所以,粉絲與喬碧蘿之間,並非單務合同性質,因而不是贈與合同關係。
說服務合同關係的,正與上述觀點相反,認為喬碧蘿系以其提供的直播服務獲取相應的報酬。我認為此觀點較為正確。至於有的粉絲,只看直播從不打賞的,那他們與喬碧蘿之間並未形成什麼法律關係,更別提主張「被欺詐」了。
「喬碧蘿殿下」真容
直播行業中,喬碧蘿等主播多與經紀公司、鬥魚等直播平臺籤訂三方合同,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很清晰。但是,粉絲與鬥魚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個人認為屬於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係,也還是應定性為服務合同關係。
但與一般的如我們在淘寶平臺上購物,在微博平臺上與他人互動所不同的是,粉絲與鬥魚之間,還有一個人民幣兌換的關係,即粉絲通過鬥魚平臺將人民幣兌換為可以在直播間對主播門打賞的遊艇、鮮花、愛心等禮物,而兌換之後,就不能再兌換成人民幣提現出來了,所以也有人據此認為兩者之間應該是買賣合同關係。個人認為,粉絲並未直接向鬥魚直播平臺購買服務,其最終的交易還是與喬碧蘿等主播進行的,並不能因此將粉絲與鬥魚之間的法律關係定性為買賣合同關係。
據說粉絲們頭腦發熱,氪金打賞完主播之後,很多都偷偷上網查詢或諮詢律師「打賞主播的錢能否要回」,更有很多極端的案例,例如盜竊、搶劫他人財產,瞞著配偶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打賞主播的,也是多次掀起熱議,到底打賞出去的錢能不能主張要回?而本次喬碧蘿事件中,廣大粉絲更是呼號,可否通過法律途徑「救贖受騙的心靈」?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要不回來的。個人觀點是,未必如此。
(一)向主播主張的語境下
先說那些搶劫、盜竊他人財產,瞞著配偶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打賞主播的。如果僅僅是這種情形,雖然侵犯了他人權利,但是這些財產兌換成遊艇、鮮花打賞出去時,與其他的遊艇和鮮花並無二異,主播只要沒有與粉絲(這裡指成年人粉絲,未成年人粉絲另當別論)串謀通過違法、侵權手段取得財產,就合法取得了打賞,主播並沒有義務查清粉絲用於支付對價的錢是否來源合法。這時候被侵權人確實無法向主播主張權利,而只能訴諸於氪金去打賞的粉絲了。
但喬碧蘿事件與上面的這個事情並非同一回事。喬碧蘿如果只是一直以隱藏頭像的方式出現在網際網路上,倒也與上述情形並無二致。但是,她在直播平臺公布的私人社交帳戶裡,總是盜用年輕漂亮女子的照片,這就足以引起一般人的誤解了,以為這就是她的美好形象,兩者結合起來,才形成了粉絲與喬碧蘿訂立服務合同的基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這種情形下,粉絲是可以主張撤銷與喬碧蘿訂立的服務合同的,合同撤銷之後,打賞的禮物也應該退回。
當然,前述邏輯推理建立在喬碧蘿偽造個人形象確實足以導致粉絲在違背真實意願(即粉絲如果知道其真實形象,就不可能願意向其打賞)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服務合同上。也有人說,喬碧蘿是做遊戲直播的,主要吸引人的是她的聲音,即便她以真實面貌直播,還是能吸引廣大粉絲向她打賞,個人認為看完照片就知此觀點不太符合客觀事實了。但也有另外一個問題,如果說喬碧蘿公布在社交平臺上的照片確為其本人,只是採用了高超的PS技術呢?發布PS過的照片算不算欺詐?或者PS導致照片失真度達到多少即應該算作欺詐?
如果「喬碧蘿殿下」發這種PS圖呢?
(二)向鬥魚平臺主張的語境下
再說說鬥魚平臺。鬥魚平臺在整個事件裡面到底有沒有責任?個人認為,還是有責任的。
鬥魚作為平臺方,對自己平臺上的主播直播行為應有監管責任。當然,這種監管是一種弱監管,有一定的容錯率。如果只是一個關注量和打賞量很小的主播,鬥魚未能及時發現和監管,那倒也不能苛責其承擔什麼責任。但對於喬碧蘿這種大流量主播,平臺方理應盡到基本的信息核實和合法性監管。或者無論大小主播,平臺方在收到用戶投訴時理應核實基本信息,制止主播在其平臺上大行欺詐之事。由於鬥魚從主播獲取的禮物中抽成獲益,鬥魚的確可能有放任這種欺詐亂象的動機。當然,如果此事件能促使鬥魚克服此種「惰性」,網絡環境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淨化,倒也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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