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裸條,校園貸,高利貸等問題引發了大家對貸款利息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討論,為此不少網友在後臺提問,除高利貸和銀行貸款外,日常生活中,什麼樣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向朋友借錢事先沒有約定利息,這種情況下是否要支付利息?借款的利率多少才受法律保護?哪些情況下借錢可以不支付利息?
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我們需要先弄明白一個概念,哪些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借貸關係不受保護
據《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則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其中「非法活動」主要包括:賭博、販賣假幣、買賣毒品、走私等活動。所以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一定要問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圖,如果借款人借錢是用於上述的非法活動的,不但拿不到利息,本金也可能要不回來。
過了訴訟時效期的「欠條」,利息和本金都有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朋友借錢會寫「借條」或「欠條」來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但很多人都不明白「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則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代表債權債務關係,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持有「欠條」的出借人,2年後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風險。
舉個例子,小A和小B是朋友,小A向小B借了1萬塊錢,並給小B寫了個欠條,但上面並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和利息。2年後,小B想起了這筆欠款,拿著欠條向小A索要本金和利息,如果小A拒絕還款,小B再向法院起訴要求小A還款,小B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所以朋友間借錢,最好寫「借條」不寫「欠條」。
「借條」中沒明確約定利息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寫明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的「借條」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受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借條」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還以小A和小B為例,如果當時小A給小B寫的是借條,但是借條上並沒有約定借款的利息,那麼小A在還款時,可以只還小B本金,不支付利息。
「砍頭息」不受法律保護
「砍頭息」通常是指放高利貸者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就叫做砍頭息。
舉個例子,小A向小B借10000元人民幣,限期3個月,利息為300元/月。小B在給小A錢時只給了9700元,但借條上借款金額卻寫10000元,那這300元就是「砍頭息」。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舉個例子,小A向小B借了30000元人民幣,期限3年,年利率12%。1年半後小A想提前把錢還給小B,那麼小A只需向小B支付一年半的利息5400元和本金30000元即可。
借款的利率多少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借款的利率多少才受法律保護?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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