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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律協
作者:沈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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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19年,上海律師行業評選出2015-2018年度「上海市優秀律師」20名,其中10名當選第四屆「東方大律師」。上海律協微信公眾號此前已推送了「東方大律師」系列報導,現陸續推送「上海市優秀律師」系列報導。
歷年所獲榮譽
1985年,湖北省司法廳頒發「打擊刑事犯罪戰役」三等功;
1993年,榮獲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突出貢獻獎」;
2008-2010年連續三年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評為「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
2012年,授予「浦東新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優秀黨建工作者」稱號;
2019年被評為2015-2018年度「上海市優秀律師」。
1979年12月,恢復重建不久的司法部頒布《關於恢復律師制度的通知》,它標誌著我國中斷了20多年的律師制度「枯木逢春」,重又綻放。隨之,一批「時代弄潮兒」沐浴著改革開放的春風湧入律師界。「50後」的劉峰順勢而為,第一批加入了我國恢復後的律師隊伍行列,迄今已艱辛地走過了整整40年曆程。採訪時,劉峰頗為感慨:「我非常幸運,見證並經歷了我國法律從無到有,從『法制』到『法治』的整個過程。自己也從一個年輕律師做到老律師,從單一的辯護律師做到一個業務比較全面的律師。從『文革』結束、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法制和法治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中國司法制度越來越健全,律師隊伍越來越龐大,中國經濟已融入全球市場,人民生活水平獲得極大提高,國家日益強盛並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可以說,這些成就的取得與中國律師制度恢復後廣大律師殫精竭慮法律服務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劉峰40年律師職業生涯所留下的串串足跡凝聚了他付出的幾多汗水、幾多心血、幾多智慧!可以說,他是我國律師業從一片荒蕪到蓬勃興起的經歷者和見證者,更是推動中國律師制度改革、變遷與發展的參與者和實踐者。
堅守律師執業的初心和使命
與「50後」的同時代人相比,劉峰的人生經歷較為豐富。上世紀50年代初,一家人隨父親從吉林轉駐湖北生活。1973年,高中畢業的劉峰響應黨的號召到新疆軍區當了一名陸軍戰士,練就了一身良好的反坦克炮等重武器的技能,受到部隊重視和培養。1976年,組織準備推薦他上工農兵大學,政審時卻因家庭成分問題而落選。1977年退伍後,劉峰被組織派入當地衛生系統清理「四人幫」的專案組,其認真、負責、務實的工作態度獲得上級部門肯定,在某醫院政治處幹了一段時間後,組織上準備選調他去剛剛恢復重建不久的檢察院工作。命運似乎意外地為劉峰開啟了一條仕途之路。
在藏區參加支教活動
然而,劉峰經歷了那個法律缺位、道德淪喪的年代,意識到律師工作將在未來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展中將會起到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於是,他決心做一名執業律師。之後的40年,劉峰始終堅守著律師執業的初心和使命——傾其心力竭誠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並一直站立於法律服務的前沿,與時代同步,與法治同行。
1980年,劉峰經組織選調到湖北省黃石市法律顧問處(律師制度剛恢復重建時的律師組織)當了一名律師,不日,擔任法律顧問處副主任;繼而任黃石市涉外律師事務所負責人;1991,他又被選調到剛剛建省不久的海南省擔任海口市第一律師事務所主任,僅用一年時間,律所的業務和創收就翻了一番。
仕途再次青睞於劉峰。海口市委在調整司法局領導班子時,組織部門將他列入候選人名冊,安排他從事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劉峰明確表示:自己不適合從政,只想終身服膺律師事業。組織部門坦言:「這是組織的決定。」劉峰陡然語塞,忽又思忖:倘若辭去公職,自己就可以不用從政而專心從事律師專業了。於是乎,劉峰辭職後,旋即申請創辦一家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在司法廳領導的支持下,1992年,海南省首家合作制律師事務所成立(1994年轉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並由劉峰「掌門」,一幹就是9年。
自幼酷愛讀書、學生時代成績優異的劉峰,步入律師界以後,更是以全部的心力投入到法律知識的學習和鑽研上,孜孜不倦,矢志不渝。除了認真自學外,1985年,他經省司法廳推薦,經考試進入中國政法大學學習,是當時所在班中唯一一名專職律師。名師如江平、張思之、巫昌禎、王作富、佟柔授課,遍讀刑法、刑訴法、民法、民訴法、經濟合同法、法律邏輯學、犯罪心理學等,法理水平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多年來,劉峰還參加了各類法律培訓班以「充電」,如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的律師證券資格培訓、國家建設招投標培訓、國有資產界定資格培訓等,為中外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和致力於國際、國內金融證券、國際投資、公司設立、公司購併重組、國際貿易、房地產等法律業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他在海南省為數十家上市公司股票發行、上市、重大資產重組、發債、併購項目擔任法律顧問,口碑甚佳,為發展海南特區建設、推進國際經濟及金融國際化進程貢獻了一份力量。
加盟錦天城又上臺階
縱觀劉峰執業生涯40年,如果說,前20年,他初涉律師界,繼而在黃石、海口創辦並主政了律師事務所,是「第一次創業」;那麼,後20年,加盟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則是開啟了他「第二次創業」的路程,並取得了卓爾不凡的實績,廣受業界的注目。
劉峰與上海結緣,純屬是一種冥冥中的偶遇。2000年,劉峰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與錦天城合伙人有所接觸,這艘律師界「航母」雖說成立於1999年,但它在核心業務領域具備領先優勢而聲譽遠播,尤其是它的民主管理氛圍深深吸引著劉峰,令其萌動「加盟」的念頭;而劉峰的名聲和資歷也為錦天城所青眼。雙方在民主管理體制、做大規模,加強品牌化、專業化、團隊化、國際化建設的理念不謀而合。2001年,劉峰婉拒了某國內大所的邀請,毅然決然地加盟了錦天城,並擔任該所第一屆至第七屆管委會委員,兼任黨委副書記。20年來,劉峰為錦天城走上規模化和、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之路奉獻了力量,贏得業界尊重和歆慕。他被推舉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及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委員。
劉峰從業40年,先後承辦了千餘件民商事和國際仲裁案件,承辦了數百個項目的法律事務,以嚴謹、誠信及兢兢業業的職業道德為客戶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案件的勝訴率、項目的成功率都很高,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尤其是進入錦天城後的20年期間,業務又上了臺階。他先後為央企和世界500強企業如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鐵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氣交易中心提供法律服務,不斷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上海「五個中心」建設譜寫律師新篇章。
在採訪時,劉峰向記者細述了2015年一起最後由最高院下達《批覆》才得以依法公正解決的因無仲裁管轄權的我國某仲裁機構強行對爭議案件進行管轄的法律事件。鑑於這一仲裁案件涉及商業機密,只能作些結論性的略陳。在歷時長達11個月的仲裁機構管轄權異議紛爭中,劉峰依據法律與該仲裁機構展開了一場持久的鬥智、鬥勇、鬥法的仲裁管轄之爭。面對如此複雜的法律關係,倘若措施不當、救濟失時,稍有閃失即會對當事人的實體經濟利益帶來巨大損失。劉峰運用嫻熟的法律知識、實務經驗及高超的談判技巧,經過不懈努力,終於天平傾向了正義。該仲裁機構迫於最高院的批覆和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而作出了撤案決定,終止對該案審理,並促使該案當事人雙方以和解方式冰釋紛爭。
這裡,記者還要列舉一則劉峰承辦的成功案例: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雲南省政府國資委重組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分公司案。
2008年之前,國家對全國航空公司進行了一次大規模重組,當時的雲南航空公司併入了東航。重組前的雲南航空公司隸屬雲南省國資委,享受不少地方稅費優惠政策,併入東航後,隨著隸屬關係的變化,那些稅費優惠政策逐一取消。由此出現了轟動全國的罷飛事件。為了平息這一事件並能繼續取得雲南地方稅費優惠政策,使東航雲南分公司順利發展,東航啟動了與雲南省國資委重組分公司設立合資有限公司項目,並聘請劉峰為這一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面對35%的出資,雲南省國資委既無資金又無適用於航空所需的實物,只得承諾用雲南正在新建的國際機場周圍的商業用地出資。但劉峰提出:出資的土地必須有一個土地持有平臺受讓並取得使用權證經評估方可出資,才能將該土地變更至重組的公司。然而,省國資委不具備持有該土地的主體資格。談判時,劉峰對其講清了國有商業用地出讓、招拍掛、受讓土地、取得土地經評估後方可出讓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律關係,但省國資委堅持己見,談判形成了僵局。此時如不能與雲南省國資委完成談判重組成功,則對東航雲南分公司的穩定經營與雲南地方互利共贏不利。劉峰依憑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堅持在出資方以土地出資時尚未受讓該土地並取得使用權便以該土地出資時,合資協議絕對不具備籤署條件。但經營活動又一刻不能停頓,無奈必須籤訂合同。兩難之間,另闢蹊徑。於是,劉峰將出資協議的重點放在了實際出資的條款上,即省國資委持有雲南分公司35%的股權,重組後的東航雲南有限公司仍取得相應的優惠政策,但收益紅利分配時必須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據此既明確了本項目中省國資委取得35%股權的要求,又解決了東航取得地方優惠政策的待遇,使東航雲南有限公司得以穩定發展,保護了實際出資到位的東航合法權益,也讓雲南省政府擺脫了「瓶頸」的窘境,真可謂「一舉三得」。
適如東航法務總監對該項目出資協議的評價:「律師設計得好!好的合同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服務。」從2008年始,由劉峰率領的律師團隊被東航連年聘為常年法律顧問,賡續於今。
主持長春分所開業典禮
一份觸動最高院的《建議》
多年來,劉峰在紮實辦案和做好律所管理工作的同時,還針對現狀為司法制度改革、律師制度改革建言獻策。那份《關於律師辯護詞、代理詞與人民法院的生效的裁判文書同時在網際網路公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便是佐證了這一點。
2014年1月1日,最高院正式實施《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此舉開啟了我國公正司法全民檢閱的先河,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在香港與史蒂文森黃律師事務所進行工作交流
劉峰經過認真思考和調研後認為: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只是審判全面公開的一部分,並不能體現公開審判的全貌。因為憲法所規範的公開審判原則涵蓋了控方、辯方、原告、被告等審判各參與方文件的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也就是說公開審判的文書也包含了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彰顯出「公開透明」的司法理念,也才能有助於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因為相關錯判的裁判文書中針對律師的辯護詞和代理詞的採信正確與否僅從法院裁判文書是不能客觀、全面反映出來的。於是,劉峰寫下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實踐證明,僅公開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並不能真正做到審判全面公開、公正、透明,達到依憲對審判監督、約束、規範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目的。公開律師辯護詞和代理詞不止是監督法官和法院工作,更是引發社會對律師自身的有力監督。」
劉峰在將《建議》報送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同時,於2015年3月25日在人民網發表署名文章《律師辯護詞代理詞也應公開》;2015年8月20日,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劉峰又通過會務組將《建議》提交至中共中央政法委;2018年3月5日,在全國人大十三屆一次會議期間,此《建議》再次作為議案提交全國人大。
劉峰的《建議》直接觸動了最高院。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建議》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感謝「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並表示:「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積極協調、多方調研,在確保信息安全、充分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前提下,會同相關單位,探索嘗試從部分典型案件入手,實現律師辯護詞、代理詞與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等進行關聯,一併向社會公眾公開,更加全面地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促進人民法院審判質量不斷提升。」
近年來,人們可喜地看到,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正在逐步將律師的辯護意見和代理意見納入裁判文書。劉峰的這份《建議》稱得上是為司法改革建言獻策的範典,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史上自是平添了精彩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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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與時代同步 與法治同行——記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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