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11: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瑞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涉國境管理犯罪案件,17名被告人認罪服法。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盧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結夥從中國畹町通過便道非法出境至緬甸。同年3月,被告人盧某某組織被告人張某某等11人結夥非法出境。
2020年3月,被告人盧某某、林某某等17人結夥從緬甸通過便道非法進入中國,後一起乘車從瑞麗出發,在瑞麗至芒市途中被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林某某等人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三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林某某等15人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陳某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17名被告人不上訴,該案審理完結,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瑞麗地處邊境地區,國境線長,非法偷越國境是對我國國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自覺嚴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規,切莫以身試法,觸碰法律高壓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瑞麗市人民法院
本期編輯:李雪萍
審核:康毅昌
主編:蔡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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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17人認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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