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香港「星島網」「東網」9月17日報導,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記者案,法官於9月3日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引起各界不滿。據了解,14天後,香港律政司決定於今日(17日)提出上訴。
「星島網」報導截圖
「東網」報導稱,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有關法官對該案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今日(17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請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據悉,律政司研究法律觀點後,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據港媒報導,法官鍾明新3日裁決表示,雖然被恐嚇記者在案發後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需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但法庭無法判斷他的症狀是否與黎智英指罵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又稱該記者是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多次迴避簡單問題,事發被罵後仍面帶微笑,並正常工作3小時,故認為記者並非真的受驚。
黎智英(右)於2017年恐嚇一名記者(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報導稱,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律政司應重新檢視所有證據,又稱法庭因該記者沒有表現出驚慌而不信納其證供方面,律師直言,每個人當下應對威脅的反應都不同,更何況受害人當時正在工作,若貿然離開採訪現場,也難向上司和公眾交代。律政司絕對有權力提出上訴,若選擇提出上訴,一般而言須在14天內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即要求原審法官撰寫報告,詳細解釋判決理據等,並交由上訴庭判斷是否上訴得直(原審敗訴的訴訟當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有誤而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上訴方勝訴),一旦上訴得直,則會發還裁判法院,並交由其他法官重審。
有港媒此前報導,72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的一場集會上,威脅港媒一名男記者將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其受驚。該記者早前出庭時稱,他當晚在正常採訪工作時遠距離拍攝被告,遭被告怒視;其後他完成拍攝工作、收拾機器時,被告突然上前爆粗,又揚言「我實搵(找)人搞你」,令記者心理受創,需要向精神科醫生求助。
對於法庭的裁決,多個團體及市民3日曾在法院外請願,認為黎智英理應被重判。也有不少議員與學者均批評有關判決未能彰顯公義,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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