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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具有融資功能的保險產品,信用保證保險的保費規模十年間增長數十倍,已成為非車險業務中的「王者」。新冠疫情衝擊導致經濟下滑,行業整體違約率上升,這使得一季度信用保證保險業務賠付率大幅上升,業務風險暴露,整體承壓。信用保證保險在經濟順周期增長迅猛,逆周期時卻暴雷不斷,這導致保險公司對此業務的態度發生了微妙的轉變。監管部門也在今年五月出臺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穩步壓縮存量業務風險,同時也對保險公司的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信用數據收集和風控系統建設成為險企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重中之重。
2009年的新保險法明確地將保證保險列在了財產保險項下,規定「保險公司的運營範圍包括: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至此,保證保險正式出現在《保險法》中。但是,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銀行保函之間的區別常常令人迷惑。
信用保險VS保證保險
1. 二者中的債權人的風險轉嫁方式不同。信用保險是債權人主動投保債務人不能付款的風險,也就是說,債權人意識到風險的存在而主動通過保險來轉嫁風險;而保證保險則不同,其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個保證,即債務人借保險人的信用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因此,雖然兩者都涉及到三方關係人,但彼此的關係是不同的。在信用保險中,債務人並不一定知曉保險的存在;但在保證保險中,任何一方關係人都清楚地了解他方的地位和作用。
2.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在信用保險中,保險費是由債權人繳納的,儘管最後可以通過產品的價格而轉移到債務人身上;而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費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的,債權人沒有任何費用的支出。因此,信用保險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保險,而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以保險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業務,保險人收取的是擔保手續費而不是保險費。
保證保險VS保證擔保
信用保險和保證的產生及發展的共同基礎是信用交易,本質上都是信用擔保的形式。
1.合同的主題不同。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係。
2.保證的範圍不同。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3.涉及的法律責任不同。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係應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範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併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信用保證保險VS銀行保函
1.對信貸能力的影響不同。信用保證保險通常不需要企業提供額外擔保,對銀行授信額度沒有直接影響,對獲得融資具有信用加強作用;銀行保函會要求資產抵押,長期佔用銀行授信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
2.費用成本不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是基於承保期限內的固定金額而定的;銀行保函多數還需要風險承擔費、擔保費等,導致成本增加。
3.適用範圍不同。信用保證保險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發不同的產品條款,靈活性較強;銀行保函儘管有產品匹配市場,但是更多考慮投入產出比,靈活性較低。
信用保證保險比較常見的承保標的有無抵押信用貸、車抵貸、房抵貸。從費率看,一般的企財險的保費費率多在千分之幾到萬分之幾之間,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則在百分之幾,高出一到兩個數量級。從期限看,主流保險公司承保期限由此前的3年逐漸轉變為1-2年期為主。這種高費率、期限短並且有著巨大市場需求的產品對於保險公司,特別是希望劍走偏鋒以實現彎道超車的中小保險公司是巨大的保費誘惑。
信用保證保險的市場需求其實存在已久。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都希望保險公司給當地的農戶和小微企業承保信用保證保險。國有大型保險公司要響應國家號召會做一些此類業務,但通常要求政府將一些利潤高的其他業務捆綁一起來做。十幾年前,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險公司曾在汽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上吃過大虧,並引發車貸險的全面停售,主要原因在於騙貸與抵押信用體系不健全。
2010年至今,保證保險保費規模從20多億元增至600多億元,10年間增長30倍,成為多數財險、產險公司非車險業務中的領軍產品。2013年後,借著網際網路金融的東風,信用保證保險增量迅速。信用保證保險,大多數互金平臺稱之為履約險,能為名不見經傳的互金平臺提供強大的增信和背書。隨著經濟進入逆周期,在2018年去槓桿的調控政策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違約率急劇上升。比如,長安責任保險為互金履約險賠付數十億元,賠付能力元氣大傷,公司對保證保險業務計提減值準備及準備金約4億元。此外,安心財險、易安財險等保險公司都有過「踩雷」的經歷。
從2019年的數據來看,保證保險發展的轉折點似乎已經來到,無論是信用保險還是保證保險,在2019年都已經出現明顯降速。2017、2018年,信用保險同比增速分別為6.89%、13%,但2019年已經降至-17.53%;2017、2018年,保證保險同比增速分別高達115.00%、70%,但2019年已經降至30.80%。
來源:新浪財經
隨著金融去槓桿的推進和產品風險的暴露,險企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態度已經發生轉變。經過多方詢問,有的保險公司表示暫時不受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但如果業務體量大可以上門細談;部分保險公司對該業務諱莫如深,不願過多透露目前的承保政策。這種轉變在梳理各險企信用保證保險業務數據時也可以覓得端倪。
來源:公司年報
以「老大哥」人保為例,其2019年信用保證險虧損28.8億元,綜合成本率在所有險種中排列首位,達121.7%。人保財險副總裁沈東表示,主要因社會信用風險上行導致賠付快速增長、費用率較高,導致賠付率上升幅度較大。考慮到宏觀經濟下行的壓力加大和不確定性增加,也對準備金做了合理的提取。他同時提到,融資類信用保證險的業務特徵是「先賠後追」,追償的收入入帳時間相對滯後。
值得一提的是,平安產險的保證保險業務自2015年以來一直保持盈利,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平安保證保險業務主要對接本集團業務生態,相對可控。即使如此,其2019年的業務增速已明顯趨緩,只有5.1%,這顯示平安也在控制增量業務。
2019年信用保險承保利潤率已低至-54.20%。數據顯示,今年前4個月,信用保險的承保利潤為-20.63億元,較2019年同期的-13.74億元,虧損程度進一步擴大。而保證保險的承保利潤更是由去年的盈利0.91億元,轉為虧損54.59億元。從財險業務各險種的承保情況來看,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成為虧損最為明顯的兩大業務。
逾期理財產品的集中索賠使保險公司的流動性承壓,隨著對互金平臺的監管趨嚴,保險公司+互金平臺已逐漸淡出市場。目前,一些大型保險公司已從助貸險轉向有更實際信用場景的業務,比如關稅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等。
今年1-4月,個別保險公司融資性信保業務增長迅速,甚至有的公司增幅超200%。基於這種情勢,銀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對業務的監管力度,壓實險企高管人員責任,提升風險抵禦能力,穩步壓縮存量業務風險。
2017年7月,原保監會下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其中專門提出了網貸平臺信保業務。2019年銀保監會財險部正式對2017年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作出了修訂,並將徵求意見稿下發至各銀保監局、財險公司。2020年5月19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替換已試行三年的相關暫行辦法。從經營信保業務的門檻來看,新《辦法》將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的要求從前一版的「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提高為「最近兩個季度末不低於75%」。此版《辦法》還將此前一版中的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劃分至了經營門檻更高的融資性的信保業務當中。
新《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與此同時,有收有放,兼顧監管與發展。一方面,《辦法》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範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範業務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根據《辦法》,一般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其中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當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大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如,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針對銷售不規範問題,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範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並制定準入退出機制等要求。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辦法》通過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
《辦法》實施後,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鑑於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此外,《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信用保證保險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風控要求。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擁有較多的還是車險、壽險、健康險等信用弱關聯數據,對信用風險預測幫助不大,難以用模型及大數法則去匡算信用風險,大部分保險公司只是將保費提上去以覆蓋未來可能的違約。其實,信用風險跟其他承保風險一樣都遵循大數法則,但是信用風險還包括行業風險和經濟周期等因素,這會導致投保人「陰天才買傘」的逆向選擇問題。這種產品特性就要求對客戶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深入挖掘。比如,平安的保證保險業務自2015年以來一直保持盈利,這在於平安保險利用科技手段做風控,與平安銀行、平安普惠等集團生態對接,利用大數據對貸款用戶進行畫像和甄別。
信貸風控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客戶篩選、調查、授信、籤約、放款、支付、跟蹤、收回的全流程都涉及風險管理,大部分環節保險公司並不掌控。新《辦法》明確了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這就需要保險公司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要從被動風控向主動風控轉變。第一是要掌握數據主動權,必須獲得客戶真實、完整的數據;第二是利用多方數據,包括人行徵信數據,工商、稅務、市政以及其他外部數據源,對客戶的風險畫像進行全面勾畫;第三是建立自己的風控模型,即便針對合作平臺已經篩選並做過風控的客戶,保險公司也要有自己的風控邏輯和模型,並基於自身風險偏好選擇業務;第四是堅持風險共擔與風險定價,與合作方要共擔風險,避免「扛雷」,並基於業務的風險水平來區別定價,以獲得足夠的風險對價;此外,保險公司還應在人員方面投入更多資源,延攬既懂信貸評審又懂保險業務的人才,人才隊伍建設要與業務增長步伐相匹配。
( 文/蔣昭昆;實習生劉暢對此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巴曙松,遊春,我國小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相關問題研究,《經濟問題》2015年第一期
李文中,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保證之間的關係,《上海保險》2007年第12期
陸曉威,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法律辨析,《現代商業》
中國保監會發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清華金融評論》201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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