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犯危險駕駛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張某酒後駕駛小轎車來到某夜宵店,在該店內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後張某駕車到晉熙派出所報警,民警發現張某有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經鑑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
2020年3月11日21時7分許,張某酒後無證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某飯店門前路段時,撞到人行道某,造成路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張某協助醫護人員將傷者抬上救護車並前往醫院。民警處警後對張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鑑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1mg/100ml。經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9年3月11日被太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5月22日在取保候審期間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駕駛機動車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一千元。被告人張某在太湖縣人民檢察院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判決尚未生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官點評:張某在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被逮捕,但他在太湖縣公安局依法對其取保候審期間,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又駕駛機動車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一千元,可見張某無視社會規則,對法律很漠視,以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而坐牢。張某本有一份很穩定的工作,現在工作丟了,不僅坐牢,又要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來源:太湖縣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