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吐槽大會》出了一個不大不小的風波。由於節目組未經允許使用了歌手李志的原創音樂,被李志在微博上敲打了一下。不過《吐槽大會》方面在李志發聲二十分鐘後立即承認了錯誤,得到李志的原諒。風波很快平息,李志最終將這首歌免費授權給了《吐槽大會》,一場版權糾紛變成了第十期節目裡的一個段子。
在上周日的第十期節目中,《吐槽大會》請到了鳳凰傳奇,他們的音樂也經常未經允許被他人使用。話題君(微信:todaytopic)正好藉此機會談一談歌曲侵權的問題。
先擺出法律條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歌曲的版權所有人,擁有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如果他人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表演,或公開播放某歌曲,就侵犯了歌曲版權所有人權利。而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則規定,如果是免費表演或免費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總結一下:如果是非盈利性質的,就可以隨便唱隨便放。所以各單位的文藝骨幹請放心,你們完全可以在年會上唱《最炫民族風》,你們的爸爸媽媽也完全可以在廣場上放《最炫民族風》。
然而,如果你想用這首歌掙錢,就必須要徵得版權持有人的同意,否則算侵權。不過,現如今一個寫歌的想不被侵權,也許比阻止大爺大媽們去廣場上跳《最炫民族風》還難。
說回文首提到的歌手李志。假設這次《吐槽大會》就是不認錯了,李志就真的會起訴嗎?不一定。從以往歷史來看,即使彪悍如李志,對於很多侵權行為,也都忍了。
即使彪悍如李志,對於很多侵權行為,也都忍了
為什麼忍?主要原因是成本問題:剛剛結束的「李志訴酷狗音樂侵權案」,從立案到終審判決,整整兩年。據李志方面統計,此次維權共花費30321元(含律師費,公證費,往返機票費等)。最終酷狗敗訴,被要求賠償李志28705元。也就是說,李志勝訴了,但他仍然倒貼了1616元。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侵權」更為可怕,那就是來自官方機構的侵權。大家知道,KTV裡播放的歌曲及其伴奏是營利性質的,需要給歌曲版權所有人交錢。而這類錢目前由一個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的機構代收,按標準大約是平均一個包間每天交9.6元。據南京某家KTV人員介紹,他們一年版權費就可交到37.8萬。
然而,這筆所謂「代收」的錢,到了歌曲作者那裡,卻大大縮水了。現在《最炫民族風》這首歌,在KTV的點唱率必然低不了。然而,該歌曲的作者張超,一年只拿幾萬元版權費,「還不如普通人的年終獎」。 張超這已經算不錯的了。歌手吉傑的經紀人梁熠曾說:「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音著協給我們的錢,包括我身邊的音樂人也沒有收到過。他們收到的錢到哪去了,誰也不知道」。
《最炫民族風》火遍每個KTV,而其作者張超一年拿的錢卻還不如普通人的年終獎
音著協還有一個更讓音樂人氣憤的毛病,那就是強行代理版權,此舉現已成為歌曲侵權的幫兇。十三月唱片總經理盧中強曾表示,李健有張專輯收錄了其旗下藝人萬曉利的《陀螺》。此翻唱授權系李健公司從音著協購買。整個交易過程,萬曉利和十三月完全不知情,並且,萬曉利沒有在其中獲利一分錢。對此,音著協方面霸氣地解釋:只要是中國國籍的人寫的歌,都歸音著協管。還讓盧中強「好好把法律這個東西讀懂」。
雖然音著協這個話聽著很氣人,但在我國確實有一定的法律支撐。New Radio創始人楊樾就曾抱怨:「中國的版權法規定的是所有的版權只能集體管理,不能個人管理」。而所謂「集體管理」,只能是指讓音著協管理。這是因為,音著協在相關法律的幫助下壟斷了音樂版權市場——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發起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不能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
對此,我們不妨效仿國外,比如日本就於2000年表明,個人可以自主處理版權問題,也允許同一領域有多個代理版權管理的機構並存。事實證明,相互競爭確實有利於提高版權管理效果。
除了這些外因,話題君(微信:todaytopic)認為,現如今音樂人維權難的現狀還與一部分音樂人自身的言行有關,他們想要在初期提高歌曲名氣,或者是想要討好觀眾,亦或是沒有權利意識,於是默許他人對自己的作品進行侵權,或者表達一些諸如「好的東西就該共享,收什麼錢呀」之類的言論。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侵權者的氣焰。
張震嶽曾在演唱會上表示,他認為音樂應該無條件跟大家分享
就此問題,話題君(微信:todaytopic)與曾擔任民謠歌手趙雷經紀人的蔣步庭先生聊了幾句,他對於該問題的也有類似的看法。
話題君(微信:todaytopic)覺得,做人情要用自己的東西。你可以把自己某首歌的版權無償送給大家,讓大家免費用它來賺錢。但你不能號召大家去侵權。而如果是因為成本問題,維權維不起,那也可以利用網絡等渠道發聲譴責,即使你得不到賠償,也要儘量讓更多的人知道:你是被侵權的藝術家,你理應被公正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