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制度和內地差別在哪裡?
作者香港張元洪律師
本人本來對婚姻法律制度不是很感興趣,但由於內地律師朋友問到類似問題實在是太多,藉此機會把我的理解和感受寫出來和大家分享。
一.全世界的人都可在香港結婚
香港結婚不受地域國籍的限制,全世界的人士均可來香港結婚,前不久我們律師樓才剛剛辦理了一位內地西安女士和住在美國的土耳其國籍男士的婚禮。
二.香港結婚可以在律師樓進行
和內地婚姻制度另一個重大分別是,香港結婚除了在婚姻登記處進行外,還可以在律師樓進行,因為很多香港律師具有婚姻監禮人資質,根據普通法的規定,在婚姻監禮人面前宣誓登記結婚也視同在婚姻登記處結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監禮人制度的好處就是分散了婚姻登記處長期排隊等候的壓力,同時律師做為婚姻監禮人可以靈活約定結婚日期,還可以外出教堂、景區舉行婚禮也同樣有效。結婚而言手續相對簡單,完成相關手續後在婚姻監禮律師的主持下即可完成。
三.香港離婚必須經過法院批准
我們知道在內地只要男女雙方協商一致,解決好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去民政部門估計一般半天(甚至更快也許1小時左右)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並拿到離婚證書。普通法下的香港完全不一樣,香港離婚無論協議還是訴訟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庭批准,向法庭拿離婚命令才行。即使我們認為很簡單的協議離婚,雙方也解決好了子女安排和財產分配問題,也需要以向法庭申請命令的方式進行。向法庭提出申請後,法庭初步審查滿意後,會先發出暫準離婚命令(order nisi),拿到暫準離婚命令後,再等至少6個星期左右才能拿到絕對離婚命令(order absolute)。拿到絕對離婚命令後,男女雙方此時才可以另行結婚。這個程序走完最快也至少需要6個月以上的時間。顯然在香港兩人結婚相對容易,但離婚過程顯得很長。要是夫妻對財產和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有爭議,官司打幾年實屬很正常。
香港離婚制度中和內地最大的分別是,即使協議離婚有子女存在,即使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安排自認為已經解決好了,但香港的法庭仍然會對雙方子女事項的安排進行審查,直到法庭感到滿意為止,才會將暫準離婚命令轉為絕對離婚命令。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離婚命令。此舉體現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對小孩未成年人的強制性保護,即普通法此時不會隨意相信父母達成的離婚協議,法庭必須強制介入,直到對小孩安排感到滿意時,才批准二人離婚。
由於離婚時間長,政府資源耗費較多,所以雖然所有人士可以在香港結婚,但不是所有人士都可以在香港離婚,香港離婚結婚地點不重要,法庭通常考慮是否香港永久居民或者連續居住3年以上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比如買房、辦公司、小孩上學等)等因素。
當然,如我在過去的文章中講到的一樣,香港沒有夫妻共有財產制度也是和內地婚姻很大一個分別。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我的微信公眾號文章—香港有夫妻共有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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