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探究「美麗中國」和「鄉村振興」交互背景下綠色金融的發展建議
在以往的發展方式中,經濟社會的發展必然伴隨著生態環境惡化,而這種代價大多只能通過財政去兜底補償。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一直在持續不斷地深入推進,環境汙染的現狀愈演愈烈,為了落實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生態環境建設,採取有效方式來解決環境問題,及時控制已經迫在眉睫。綠色金融是解決綠色發展中資金保障問題的一大工具,在防範環境問題的發生、彌補環境受害者的利益損失和促進我國經濟綠色健康發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一、當前國內綠色金融發展形勢
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後,我國將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了國家戰略的重要位置,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黨中央更是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在資源環境問題日益凸顯的今天,綠色發展是鄉村振興的必由之路。為了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為了實現鄉村振興,為了脫貧攻堅,國家與社會在鄉村綠色發展這條道路上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其中以金融作為核心、為生態文明的發展提供了資金融通手段與資源的綠色金融,在這場攻堅戰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當前綠色金融發展成效
我國綠色金融包含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投資、綠色證券等工具,其中綠色投資、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在經濟領域的成效十分顯著,綠色保險尚有待進一步發展。
綠色信貸屬於綠色金融產品中出現較早且與其他綠色金融手段相比運作體系較為完善的一類,這源於我國一直以來以銀行業作為主導的金融領域結構特點。同時,綠色環保文化、綠色低碳運營等概念也在銀行業務領域體現的較為充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型銀行,充分利用其業務的不同特點,發揮政策性作用,針對各自面向的不同領域,以不同方式支持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針對農業領域發放的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護貸款、林業資源開發與保護貸款、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貸款等政策性貸款,在支持服務三農綠色發展的道路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保險行業則通過環境責任險等綠色險種協助各類企業提升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環境風險的管理能力,提升汙染治理水平,減少汙染事故發生機率,藉此確保生態環境安全。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在回歸價值投資的過程中,逐步加大對可再生能源和清潔技術等可持續性行業的投資。這些綠色資金的流向可以有效引導市場資源朝向生態環境板塊流動,形成綠色生產力。
(二)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瓶頸
1.「自上而下」模式的限制
與發達國家「自下而上」的綠色金融發展模式截然相反,我國當前綠色金融的發展路徑呈現明顯的外生性特徵,表現為環境壓力倒逼綠色金融產業的發展,以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模式為主。縱然綠色金融對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著極大的幫助,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步伐仍相對緩慢,主要是因為當前綠色金融的擴張更多地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推動,而非市場機制自發的行為,市場上的「可持續」因素影響力較低,再加上目前政府對綠色指標的監管約束和處罰力度較弱,而「綠色」則要求金融活動主體承擔起環境、生態與產業的綠色發展的社會責任,帶有明顯的社會性和公益性,因此,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每個市場參與者作為理性經濟人,為獲取自身最大利益則很難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納入經濟決策考量之中,綠色需求不足,綠色發展的吸引力自然隨之降低。
2.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系統的關於綠色金融的法律體系,許多涉及到綠色金融的法律條例零零散散地分布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中,並且數量不多,各政府部門所出臺的指導意見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如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於2016年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也僅僅表示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各類綠色產品,並未有涉及綠色金融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執法條例的描述。同時因為權威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管理條例的缺乏,沒有明確指出企業應如何承擔汙染責任,進而在許多環境事故發生後,執法人員面臨著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法律體系缺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國外的法律條例並不完全適用於我國的具體國情,只能提供借鑑,不能照搬照用,在短時間內要出臺適應國情的完善的法律法規並非易事,新法律的出臺需要在聽取各方的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過往的法律條例進行編寫、整理和修改,再進行人大會議審議,整個過程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不能一蹴而就。
二、綠色金融對鄉村經濟發展的意義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關係國民經濟和民生的根本問題,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原因。助力鄉村振興,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促進鄉村綠色產業的發展是綠色金融助建美麗中國的重要途徑,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前景光明,大有可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離不開金融資源的調配和社會力量的支持,這就要求我們在部署這場戰鬥時,應該將綠色金融放在更為首要的位置上來看待。
綠色金融助力鄉村振興,有助於引導鄉村合理統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建設更優的品質鄉村,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時代對發展社會新動力的進一步深入挖掘。
而一直以來,農村金融資源供給不足是制約我國鄉村發展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頑固短板。隨著我國持續不斷地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步構建起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結合各地實際和特色、因地制宜地發展綠色農業,實現農業的綜合效益和競爭力的階梯式上升,努力保持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勢頭,不斷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城鄉融合發展。這些改革的深入推進都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好的制度條件。當下最關鍵的,是緊緊抓住深化農村改革這一機遇,不斷提升農村綠色金融服務水平,鞏固完善農村金融改革相關的制度。
三、完善我國鄉村綠色金融的建議
與國際上許多多黨輪番執政的國家不同,在一黨執政的國家制度下,我國執政黨和政府具有極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應該利用這樣的優勢出臺對應政策,輔以行政手段,對面向農村市場的綠色金融產業進行引導,在市場監督和事後追責的過程中,政府更要發揮主心骨的力量。
(一)中央與地方相互呼應立政策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配合法律體系,在中央的大政策引導下,地方政府應根據地方的真實情況因地制宜出臺合理的政策,利用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等的手段,貼合當地經濟的發展,形成一張緊密的政策網,從上到下,從裡到外,協調好各方面資源,支撐綠色金融在國家和地方兩層次的共同發展,真正服務鄉村振興。
(二)政府應做監督者
中央審計署應該指導各地方政府對鄉村環境治理及綠色發展等相關資金進行審計,利用統一編發的審計工作方案和報表,督促各地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審計工作,敦促相關地方積極整改,將財政資金撥付到位、盤活使用、歸還原渠道,落實相關工作進度。同時監察部門應該對農村地區生產項目包括環保項目進行跟蹤,不定時抽檢,防止企業「掛羊頭,賣狗肉」擅自更換項目,做到事前預防,事後落實。此外政府相關執法部門應該配合法律採取嚴格的行政手段,絕不姑息企業的肆意妄為,利用有力懲罰機制給違背新發展理念的企業敲響警鈴。
(三)政府應當做參與者
不以環境為代價的發展需要各地自身擁有發展綠色經濟的先天條件,而大部分不具備這些條件的鄉村則很難通過可持續的方式實現快速發展。因此,在短時間內我國無法根除鄉村環境破壞的問題,長時間內政府依然需要做好後續兜底的準備,此外,政府也需要以過去鄉村環境治理投資總額的一定水平作為標準,對為實現綠色發展做出犧牲的鄉村進行補貼。
(四)政府應當做宣傳者
政府應該憑藉自身的地位,增強政策宣傳力度,促進企業和社會公眾進一步了解綠色發展的遠瞻性和必需性。針對農村民眾在綠色金融認知方面的寡弱,利用基層工作人員定期開展知識宣傳講座並使用實物廣告等具體措施,提高第一產業的生產者對這方面的認識,鼓勵他們及時進行調整步伐和方向,努力克服「自上而下」模式的缺陷,改變被動推進的局面。(農發行詔安縣支行 陳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