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首先,從本案公布的調查結果來看,「BT天堂」站長,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是為了賺取廣告收入,獲取非法利益,構成了犯罪。其次,「BT天堂」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發布連結,在客觀上實施了本條規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最後,所獲廣告費140餘萬,很明顯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而條文中對「違法數額」和「嚴重程度」判定的具體依據又如何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BT天堂」站長廣告牟利達到140餘萬,已經遠超15萬界限,屬於違法所得額巨大。
另外,依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BT天堂」作為國內第一大種子資源網,涉及大量無版權影視資源,且訪客流量巨大,站長行為明顯屬於特別嚴重情節。
江蘇淮安中院對袁某某處以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這一判決對該案處理髮出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信號明顯,可以說是對種種盜版行為敲了一記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