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號,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判:孫楊因抗檢被競賽八年。
這也意味著,以義大利人弗朗哥-弗拉蒂尼為首的一批歐洲白人組成的國籍體育仲裁法庭推翻了以烏拉圭人胡裡奧-馬格裡奧尼為首的國際泳聯支持孫楊的判決。
為什麼一定要強調人種呢?沒有被美元洗腦的人都懂。
孫楊當時正在訓練,聽到這個消息,他表示無法理解並將提起上訴。他說:「我剛剛訓練完畢,我一直堅信自己的清白。收到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結果,我感到震驚,憤怒,不能理解!我明明按照興奮劑檢查的各項規定,積極配合,只是因為檢查人員不具備資質,他們當時自己也承認了這一點,所以同意不帶走血樣,怎麼就成了我的錯誤?!」
是的,怎麼就成了孫楊的錯誤呢?
國際仲裁法庭也承認藥檢程序有問題,但他們仍然強調:孫楊不能因取樣程序不合法而破壞取樣。
這是典型的誅心論
但一些跪舔人士卻因而歡呼洋大人高明,甚至把洋大人不敢說的話都說了:破壞取樣就是心裡有鬼。更何況黃種人遊泳力壓白種人,可能嗎?孫楊必須有罪,霍頓萬歲!
量子要說:WTF?!
其實本來也沒有這番波折,一切都是因為一位自稱是孫楊粉絲的可疑藥檢人員偷拍孫楊藥檢的鏡頭,不小心被孫楊方面發現,才引起警惕,導致事後的所謂「暴力抗檢」事件。
那麼可以合理假設,如果沒有偷拍行為,孫楊方面也就順利的完成了這次違規的「飛行藥檢」。況且之前,他已經完成了將近200次飛行藥檢。
又何來蓄意找茬,暴力抗檢的說法呢?
於情於理,藥檢關乎一個運動員的職業生命,換做任何一個人,有可能在明知藥檢程序有問題,藥檢官身份存疑,陪檢官甚至是建築工人(不是歧視建築工人,但藥檢是一個嚴肅的事)的情況下,不對這次藥檢提出質疑?
國際泳聯明文規定,藥檢方資質不全,運動員有權拒檢。
這也是為了保護運動員。
更何況,主檢查官是曾被孫楊投訴過的人。
打個比方,你敢把自己的手術交給你剛剛投訴過的主治醫師做嗎?即使他醫德高尚,恐怕你自己也不放心吧。
遊泳運動背後的利益黑手有多可怕,我們作為吃瓜群眾是不知道的,但孫楊保護自己的舉動,一定是合理合情合法的。
他們給孫楊扣了一個「破壞血樣」的罪名。可是,根據當時的監控視頻,雙方是在友好的氛圍下簽署了取樣未完成的情況說明。說明在場的「主檢官」是同意不帶走血樣的。
那麼血樣的所有權還在孫楊這裡,他怎麼處置自己的血都不用外人來管吧?
怎麼能說「破壞血樣」呢?
所以,國際仲裁庭說應該留下血樣備查,我覺得好奇怪。
他們,歐美白人一向標榜自己是法治化身,特別強調程序正義,因此在國內也有不少擁躉。
例如名動天下的「辛普森殺妻案」
律師們硬是以警方取證程序不合法,判決辛普森無罪釋放。
並引以為豪。
可是當嫌疑人變成中國人時,國際仲裁庭卻覺得:不能因取樣程序不合法而破壞取樣。
退一步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就孫楊案上訴時,已經過了上訴有效期,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竟然也接受了上訴。
此刻我覺得有點精神分裂。
既然都取樣程序不合法了,那取樣還合法嗎?
既然上訴期限都過了,那上訴判決還有效嗎?
對辛普森當然是無效的,但對中國人孫楊來說,是有效的。
正如WTO的貿易規則對中國是有效的,但對美國來說,卻是無效的。
好像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背後的道理都是一樣的。
孫楊被國籍泳聯判決無罪,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決有罪,都和他的國籍人種有莫大的關係。
成人的世界,哪有非黑即白。都是灰色的利益編織而成的。
所謂的國籍體育仲裁法庭,也不過是體育界的利益看門人而已。
他們看的是白種人的門。
國籍泳聯裁決孫楊勝訴,可能反而使孫楊方面鬆懈了
據報導,孫楊的律師「在前年開始代理孫楊一案時才做了兩三年的律師」。瑞士當地的律師也不資深,孫楊是他代理的第三個仲裁案。
孫楊以為遵守了規則,就沒事了。
但現在應該知道:法庭,從來不只講法律。
否則為什麼庭審的時候,WADA可以違規請證人遠程作證
但孫楊方面的關鍵證人「當日的藥檢人員之一」願意出庭作證,卻不被允許。
孫楊還有15天可以上訴。他一定會上訴的。
體育界的話語權,我們先在他們制定的規則裡玩一遍吧
我支持孫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