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能代表一個人的符號與標識,公民向公安部門申請變更姓名,要有一定的正當理由,沒有理由的,公安部門會拒絕。變更姓名最充分的理由有哪些?
一、被收養的小孩申請變更姓名
被收養的小孩要申請變更姓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要有《收養證》
《收養證》是民政部門經過認真審查,審核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2、收養人夫妻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戶口簿等證件。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有些家長,小孩一出生,就隨便給小孩取一個名字,這個名字就叫小名又稱乳名、奶名。小名會伴隨著他(她)一生,與小名的好處是增加父母與小孩的親密感,讓人別人也覺得不陌生。但小孩在上戶口的時候,也是這個小名,小孩稍微大一點,如上學,以後進入社會工作,就覺得不理想,就可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西方國家女子結婚後要改隨丈夫的姓氏。在我國香港、臺灣、澳門地區也有這個習俗,很多女性出嫁後在自己名字前冠上夫姓。海外華人中也有人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贅男子從妻姓的風俗。
四、經原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夫妻離婚後,又再婚,又組成一個新的家庭,想給小孩更名,需要原夫妻雙方都同意。
五、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衝突或粗俗不雅的
名字「銀副」,在有的地區方言中,會讀成「淫婦」,這種情況,據屬於名字文字發音與習俗相衝突或粗俗不雅的。
六、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公民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姓名。
七、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罰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一律不予變更姓名。
一個人如果被奪政治權利或正在接受變更姓名刑事處罰或正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說明這人已經違法犯罪,人失去了自由,不能變更姓名,變更姓名已經沒必要。
政治權利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