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武三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4月24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偵辦的武三桃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詐騙罪等9項罪名,共19起犯罪事實、6起違法事實,15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20世紀90年代起,被告人武三桃、武四桃、武五桃兄弟多次在太原市迎澤區柳溝村及其周邊地區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漸樹立起「村霸」惡名。2006年以來,被告人武三桃利用其擔任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柳溝村村委會主任的身份,以家族和宗族關係為紐帶,以其實際控制的太原市全升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旭發建材經銷部、太原市豐潤德建材經銷部、太原市全平建材經銷部、太原市嘉友建材經銷部、太原市杏花嶺區富華建材經銷部六家企業為依託,糾集被告人武四桃、武五桃等人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武三桃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武五桃、武四桃、孫全平、邢玉升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武剛、梁根順、梁同順、祁來保、魏來貴、王福來、賈志勇、孫晉義、武珍峻、王玉喜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級分工明確,獎罰分明,通過打罵違抗命令者,獎勵有功者等不成文規定,強化對組織成員的控制和管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採礦、佔用農用地、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並將其用於支付組織成員吃住等生活費用及外出旅遊費用,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支付賠償款、「擺平費」等,以此來維繫組織的存續和發展。被告人武三桃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強行把控基層政權,破壞基層政治生態,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在太原市迎澤區郝莊鎮柳溝村及周邊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武三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大同公安機關成功打掉段維寧等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11月5日,大同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段維寧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共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偽證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窩藏罪、包庇罪12個罪名,共28起犯罪事實,有41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案資產3460餘萬元。
經查,段維寧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大同市平城區、雲岡區、陽高縣、天鎮縣等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等領域,實行壟斷經營,獲取高額利潤,積累巨額財富,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經濟、生活秩序。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嚴格的管理規定,為主要骨幹成員配備車輛、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可隨時用於恐嚇和鬥毆,其他成員常年聚集在段維寧公司辦事處,通過集中管理、發放工資以及幫助組織成員擺平事端、幫助逃避刑罰等手段對組織成員進行控制和管理,該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層級清晰、結構穩定、紀律嚴明,嚴禁組織成員吸毒,並要求成員聽從安排,為組織利益作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通順車隊、巽森公司等經濟實體,主要通過向發電廠等地運輸煤炭掙取運費。為進一步獲取非法利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大同市安全路小區拆遷過程中,對施工單位、拆遷住戶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在大同第一、第二發電廠採用攔截、毆打其他車隊人員,以使其車隊的運煤車能夠隨時優先進入電廠送煤,把持壟斷運煤行業,使其在電廠運煤市場上能夠稱霸一方;在承攬拉運土方工程中,糾集犯罪集團成員多次阻礙市政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執行公務;與大同第一、第二發電廠結算過程中,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方法,快速積累巨額財富。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段維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被判處二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財產刑。
陽泉市公安局成功打掉
以楊超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6月19日,陽泉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楊超3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採礦罪、妨害公務罪等9項罪名,共15起犯罪事實,有15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楊超註冊成立陽泉市千峰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為經濟實體,在盂縣千峰嶺村非法開採鋁土礦,並以此為據點,逐漸形成了以楊超為首,姜德強、張萬志、何為、馬灝宇、杜志國、鮑榮桂等積極參與、杜鵬、王曉亮、董志偉、王曉光、程意、王曉軍、王星星、翟治宇、蔡紅江、劉秋元、郭衛忠等人一般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楊超通過說教、培養哥們義氣、灌輸理念、獎勵、補償等方式管理控制組織成員。該組織成員對楊超言聽計從,多次與執法部門對抗,妨害公務,打架鬥毆。該組織成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妨害公務、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枝、聚眾鬥毆等行為,非法控制盂縣牛村鎮千峰嶺村鋁土礦資源,將非法攫取的8000餘萬元資金用於支持該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產、社會生活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二年不等的刑罰。
長治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楊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6月22日上午,長治市壺關縣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楊軍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8項罪名,共106起犯罪事實,14名被告人全部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被告人楊軍、何文芳為獲取非法暴利,於2014年初成立長治市鑫榮嘉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先後網羅被告人孟麗軍、楊亞飛、崔躍躍、牛小龍等人,對外違法發放高息小額貸款,並逐步形成了被告人以楊軍、何文芳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孟麗軍、楊亞飛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郭亮亮、牛小龍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宇翔、梁帥、王震龍、李聰聰、李斌、劉哲、崔躍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楊軍、何文芳通過設置多種套路,以考察費、服務費、逾期費、催收費、保證金等名義想方設法騙取、敲詐、強迫當事人轉換借據等方式大肆斂財,以貸養黑,獲取非法利益巨大,僅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間的資金交易記錄即達七百餘萬元。該犯罪集團在長治地區經過幾年運作,形成了數一數二的非法高利放貸集團,形成區域內小額貸款的非法控制,涉及長治市所有13個縣市區,並輻射晉城市部分縣區,受害人較多、社會影響極大,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晉城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馬碧中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11月7日,晉城市澤州縣公安局成功偵辦的馬碧中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澤州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等7項罪名,共39起犯罪事實、3起違法事實,有2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被告人馬碧中(男,45歲,長治市城區人)曾因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受到刑事處罰。2011年1月,馬碧中刑滿釋放後,依靠常年形成的「惡名」,糾集部分刑滿釋放和社會閒雜人員,在晉城市城區開設賭場並在部分歌舞廳「看場」收取保護費攫取暴利,完成原始積累。特別是2014年4月,馬碧中糾集龔某某(男,33歲,山西省沁縣人)、孔某(男,30歲,山西省澤州縣人)、賈某水(男,30歲,山西省沁水縣人)等刑滿釋放人員成立三利鑫工貿公司,以此為依託,逐步發展形成馬碧中為組織者和領導者,龔某某、孔某、賈某水等5人為骨幹成員,秦某浩(男,33歲,山西省長治縣人)、王某喜(男,54歲,晉城市城區人)等8人為積極參與者,汪某志(男,45歲,安徽省太湖縣人)、徐某強(男,25歲,山西省澤州縣人)等10餘人為一般參加者,具有四級層次架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集團通過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開設賭場、頻繁插手民間糾紛、非法介入棚戶區拆遷改造等手段攫取暴利,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馬碧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430000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朔州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張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8月30日,朔州市公安局指定懷仁市公安局異地核查偵辦的張普等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7項罪名,涉刑事案件11起,有10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始於被告人張普於2002年糾集劉國平、張銀、杜國帥、楊偉等社會閒散人員成立的「光頭公司」,該犯罪集團以經營廣告生意為幌子,積極發展成員,逐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呂志軍、朱海山等多人加入,逐步形成以張普為首要分子,以劉國平、呂志軍、杜國帥、張銀、馮萬慧、朱海山、楊偉等人為骨幹成員,以仝建軍、孟雄、王文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集團大量購買砍刀等作案工具,並由團夥成員楊偉集中管理,逐步在組織內部形成服從命令、禁止吸毒、賭博等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對內稱兄弟,對外稱公司,作案時統一發放工具,作案後又收回集中保管。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朔城區範圍內形成重大非法影響。
2002年以來,該犯罪集團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案證據顯示,以被告人張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朔州市部分地區橫行十餘年。多次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受他人僱傭,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為他人解決糾紛;為增強犯罪集團所謂的「凝聚力」和「歸屬感」,顯示犯罪集團的威懾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犯罪集團成員「出頭」,使當地群眾忍受、服從、躲避,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該犯罪集團為攫取經濟利益,通過暴力手段打壓村民、搶佔礦產資源;張瑞利用張普組織的影響力,長期擔任朔城區一半村的村支書和村主任,實施了非法侵佔集體土地、林地的行為;該犯罪集團利用惡名,為娛樂場所看場子,並以此為依託,大肆組織賣淫,對涉黃行業形成控制,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 犯罪集團採取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方式攫取經濟利益,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集團犯罪時間跨度長,是一個涉黑、涉黃、涉煤炭資源、把持基層村級政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具有多方面危害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朔州市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性極大。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普為首的十二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張普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十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財產刑;對其餘十一名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十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財產刑。
晉中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白曉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6月5日,晉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成功偵辦的白曉飛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拘禁罪、受賄罪、窩藏罪10項罪名,共37起犯罪事實,共有被告人80名,其中24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2011年以來,白曉飛指使他人暴力解決孝義市兌鎮村村民圍堵水峪煤礦廠區道路事件後,白曉飛的運煤車輛被允許進入水峪煤礦運輸矸石。為實現非法斂財目的,白曉飛開始在水峪煤礦以打空票的方式騙取拉矸石運費。2013年,白曉飛、白曉勇控制水峪煤礦內調煤派車證的發放後,以其經營的79樓信息部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為支撐,通過組建內部車隊、堵截外來車輛,設置人為障礙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水峪煤礦地銷煤公路外運市場。期間,白曉飛以親戚、朋友、戰友等關係為紐帶,逐步建立起以本人為組織、領導者,以白曉勇、朱青華、胡彥斌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集團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成員相對固定,在形成、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實施了非法持有槍枝、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同時,通過強迫交易、詐騙、盜竊等方式,聚斂財物,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並將非法所得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包括吸納、鞏固組織成員和發放工資等。該犯罪集團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礦區生產生活秩序,造成社會惡劣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白曉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與先前所判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到罰金不等的刑罰。
晉中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王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7月24日,壽陽縣公安局成功偵辦的王偉等1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判決。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抽逃出資罪等7項罪名,共29起犯罪事實。
經查:2006年、2014年,王偉先後註冊祁縣明德典當行和山西明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王偉依託以上兩公司先後招募陳紅旺、楊生瑋、龐廣龍、程磊任部門經理,張建明任會計,崔永超、李雲傑、劉陽、周利祥為員工,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王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是2014年以來,王偉等人先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祁縣境內稱霸一方,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危害了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七十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運城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鄧文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鄧文濤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盜竊罪、職務侵佔罪等10項罪名,共23起犯罪事實、14起違法事實,有8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查,2003年,永濟市城東街道辦事處轄區部分村莊(含鄧文濤所在的新街村)的土地被永濟市政府徵用,規劃為工業園區,數家大型鋁深加工企業在園區落地。鄧文濤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2003年村委會換屆選舉之際,夥同被告人鄧建喜、馬志軍等人,採取持刀傷害、滋事、威脅等手段,企圖迫使候選人陳建林退出未果。陳建林當選村委會主任後,鄧文濤多次找該村時任支部書記薛己康、村委會主任陳建林索要工程未果後,持刀將陳建林捅傷,迫使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2004年5月,被告人鄧文濤通過補選擔任該村村委會主任後,先後成立順隆公司、順隆機電公司、晉鑫隆公司等經濟實體,將被告人鄧建喜、鄧文龍、張貴增、馬克峰等村兩委人員及被告人李耀亭安排到公司任職。並僱傭社會閒散人員到公司充當打手,以公司化運作把控新街村兩委政權,逐步形成了以鄧文濤為首、以被告人鄧建喜、李耀亭為積極參加者,以鄧文龍、張貴增、馬克峰、馬志軍、趙文星為一般參加者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鄧文濤等人藉助村兩委的合法平臺,將本應由村委會承建的工程和勞務以及本村的建設工程由自己壟斷,長期實施有組織的盜竊企業財產犯罪活動,聚斂巨額錢財;同時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侵吞集體財產,不斷壯大經濟實力。同時,通過先後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枝、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文濤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盜竊罪、職務侵佔罪,與原非法持有彈藥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年不等的刑罰。
忻州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張美軍、張美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9月25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張美軍、張美成等3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忻府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賭博罪,窩藏罪,盜竊罪,強迫賣淫罪等16項罪名,27起犯罪事實,有32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被告人張美軍、張美成兄弟2008年以來逐步糾結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等分別形成「小美軍」、「小美成」團夥。2013年10月,兩兄弟的犯罪團夥共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周建明、崔維新等人,形成了以張美軍、張美成兄弟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張凱、穆峰、楊宏偉、張野、任建行、陳正育、任飛、韓凱、魏利紅、高桂兵為骨幹成員,被告人袁道勇、郭晉龍、王利民、宋亮亮、周志剛、孟先紅、康巨平、宮鈺蘇、孫帥龍、孫國勝、高天明、汪進陽、康慧敏、王永、韓二小、梁雷玲、高偉、段榮鑫、劉洋、李雪劍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稱霸一方,從事「地下執法」,插手民間糾紛,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250餘萬元,在繁峙縣及周邊部分縣市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的幹擾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美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張美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窩藏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罰。
忻州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王見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10月30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王見剛等5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騙取貸款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窩藏罪,包庇罪等14項罪名,35起犯罪事實,有36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查,自2001年以來,被告人王見剛組織被告人王建強、王三寶、任仕娃等人,以其經營的古冶集團為依託,有組織地實施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致傷多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見崗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王建強、王三寶、任仕娃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通過尋釁滋事手段,逐步穩固了寧家灣碌峁煤礦、東聯鐵礦、古蘆鐵礦、東孟鐵礦、黃草溝煤礦在當地的地位,並通過非法採礦、非法買賣爆炸物、騙取貸款、非法佔用農用地、不報、謊報安全事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手段,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見剛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山西古冶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因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億元。
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20年至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忻州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梁林茂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9月29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梁林茂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五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保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15項罪名,47起犯罪事實,有29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被告人梁林茂自2010年以來,先後網羅趙偉韓、楊潤紅、郭文文、趙利宏、宮永鵬、王鵬等人在繁峙、原平等地實施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梁林茂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王秀恩、李延傑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趙天虎、宮海波、郭文文、宮永鵬、趙偉韓、高月明、趙利宏、王鵬、李新興、劉宏、高全文、李志勝、黃俊慧、楊潤紅、顧軍紅、梁林材、張海祥、梁文功、韓拴計、韓剛、高建文、高偉、王秀林、梁開敏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或暴力收取高利貸,開設黑彩賭博業務,實施敲詐勒索、騙取車輛保險費等犯罪活動、搞地下「執法」活動,並通過非法手段承攬銀行催貸業務獲取提成等方式大肆斂財,欺壓、殘害群眾,爭奪地盤,稱霸一方,在繁峙、代縣、原平等地及鐵礦運輸行業、農業銀行貸款清償業務領域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林茂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保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罰。
臨汾公安機關成功打掉王孝亮等人
「暴力傳銷」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9年10月30日,臨汾市公安局堯都區公安分局成功偵辦的王孝亮等人「暴力傳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堯都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宣判,該案共有被告人 130名,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強制猥褻罪等罪名,共494起犯罪事實。
2018年2月,堯都區公安局在偵辦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發現暴力傳銷違法犯罪線索,敏銳地抓住案件背後隱藏的疑點,抽絲剝繭、深挖細查,挖出以王孝亮等人為首的暴力傳銷惡勢力犯罪集團。警方共逮捕犯罪嫌疑人129人,破獲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等刑事案件336起,凍結、扣押涉案資金197萬餘元,扣押車輛1輛。
經查,2013年,犯罪集團從陝西渭南裂變進入臨汾,打著天津某知名公司的旗號,在網際網路上以安排工作、談對象為名誘騙被害人至窩點,通過軟硬暴力、故意傷害、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洗腦等方式劫取錢財,逐級上繳由「老總」支配。犯罪集團內部由「老總」「大經理」「經理」「大主任」「寢室主任」「老闆」六個層級構成,自上而下呈金字塔形。組織最底層為「老闆」和「新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控制在窩點中同吃同住,「老闆」負責教育「新人」,劫取「新人」財物或者繼續誘騙「新人」參加活動。
犯罪集團中各層級人員都購買過所謂的「產品」,有的已自願參加該犯罪集團,有的被脅迫參加該犯罪集團,有的己非法獲利,有的雖未獲利,卻把非法獲利作為預期目標。在這種扭曲價值觀的驅使下,最終完成由受害者到犯罪嫌疑人的嬗變,部分犯罪嫌疑人即便達到自由出入的層級,也不願脫離該犯罪集團。把一個心智健全的公民以軟硬暴力、強制洗腦等手段變成喪失良知的犯罪嫌疑人,參加組織繼續殘害他人,惡性循環,危害極大。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孝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石海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劉元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罪、犯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對其他127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免於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
臨汾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李張紅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7月13日,侯馬市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李張紅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由侯馬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2個罪名,共46起犯罪事實、21起違法事實,有1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上世紀九十年代起,犯罪嫌疑人李張紅在擔任臨汾市堯都區枕頭鄉嶺上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期間,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網羅、控制血緣宗親和村兩委成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把持基層政權,逐步形成了以李張紅為組織者、領導者,李光耀、李千紅、靳偉學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劉國平、陳鵬飛、侯河印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集團通過多次實施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等犯罪行為,從而達到控制嶺上村礦產資源的目的。此外,該犯罪集團操縱基層換屆選舉,壟斷基層政權,在枕頭鄉嶺上村一帶已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典型的農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點。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張紅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非法所得1036萬餘元。
對其他21名被告人根據所犯罪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罰。
呂梁公安機關成功打掉
以李增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10月31日上午,呂梁市公安機關成功偵辦的李增虎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等15項罪名68起犯罪事實,有8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經查,被告人李增虎於20世紀80年代初建立桑村煉鐵總廠,通過經營鋼鐵生意逐漸積累經濟實力,擴張勢力。2003年被告人李增虎作為實際控制人註冊成立文水海威鋼鐵有限公司,以親緣關係為紐帶,以海威公司等數十家公司和企業為依託,形成以被告人李增虎、李永奇、李永瑞、李永旺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海威鋼鐵等企業為依託,非法佔地7500餘畝;非法採石1988萬餘噸,價值1.5億餘元;非法挖砂達270萬餘立方,價值9400萬餘元;長期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非法獲利1.3億元,聚斂起巨額財富,並用非法所得維持組織運行,豢養組織成員,為組織成員配備車輛、發放獎金福利、提供活動經費等。
該犯罪集團自2003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該犯罪集團嚴重破壞國家自然資源和當地生態環境,嚴重擾亂了當地稅收、金融等社會經濟秩序。該組織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精神震懾,眾多被害人不敢報案,甚至外出躲避,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該組織利用其非法影響力,長期把控基層政權,無視選舉規定,直接指定村支兩委成員,安排組織成員入黨,非法控制多個村級政權組織,直接服務其非法佔地、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犯罪集團通過行賄等手段,腐蝕當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通過安排公職人員兼職取酬、入股分紅等手段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將公職人員發展為組織成員,直接參與違法犯罪。
該犯罪集團公然暴力對抗執法檢查,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實施圍攻、謾罵、毆打及威脅恐嚇,甚至到政府有關部門公然毆打執法人員,肆無忌憚實施違法犯罪,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增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名被告人因嚴重疾病對其中止審理,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其餘8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五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來源:山西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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